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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升中派位 假自願減班辣英皇校友 擬提司法覆核推翻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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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自願減班辣英皇校友 擬提司法覆核推翻決定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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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4-5 15: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林超英(左二)指,局方必須搞清楚於減班一事上犯下了甚麼錯誤,希望他們盡快作出改正,否則可能有下一步行動。



官中英皇書院校友校董昨召開特別會議,研究校管會應否入稟司法覆核,以釐清上月會議未經投票通過的「自願」減班決定,是否具法律效力。經逾三小時會議,校管會再次漠視動議,指已決定減班,毋須投票通過。教育局代表會後終自揭真相,指 16間官中由紿至終只有「強迫減班」,英皇校友對此感失望,考慮透過司法覆核推倒決定,並將再次去信特首辦,要求教育局局長孫明揚落台。




教育局去年初推出自願減班計劃,後來一度傳出要求學校強制減班,局長孫明揚去年 9月被問及會否強制官中減班,已表示「教育局會做負責任嘅辦學團體」。至年底局方推出所謂「加強版」方案,提供誘因吸引學校參與減班,孫明揚此後多番強調,計劃屬自願性質,「由學校按校本自決是否參加減班計劃。」

官員自爆強迫減班

不過,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謝凌潔貞昨日會後稱,包括英皇書院在內的 16間官中,必須參與減班,「政府作為一個負責任嘅辦學團體,我哋係一定要執行政府政策。官校存在其中一個抱負與使命,亦都係要執行政府政策。所以英皇係要參與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

謝續稱,根據校管會章程,會議一般以投票表決,除非另有決定,而章程中列明的「學校必須執行政府政策」及「校管會必須執行辦學團體的使命」,正是「另有決定」,故毋須投票。她又指若官校不參加減班,恐造成標籤效應,令減班大計觸礁,「我哋作為辦學團體,如果我哋官校入面有啲學校可以唔需要參與,我點同其他辦學團體講,鼓勵佢哋參與呢?」

減班「假自願」,謝凌潔貞被連番追問下又含糊其詞,指全港符合減班要求的中學有 200多間, 15間官校只屬少數,「當政府官員企出來,利用大氣電波講嘅時候,係面對整個社會群體嘅。」暗示自願一詞從來不適用於眾官校身上。

說是自願實則強迫

英皇書院校管會校友代表鄭文容指會上一度考慮提出動議罷免校管會主席,但留待日後跟進,他不同意全港學校必須參與減班才算成功,「好明顯佢自願呢個字係一啲都唔貼切,喺官校來講一定唔係自願。」同學會會長林超英則表示,局方公開說自願,心內卻是強迫,孫明揚在此錯誤上責無旁貸,會去信要求他下台。校友日內開會,討論是否就事件提出司法覆核。

[ 本帖最後由 elbar 於 11-4-5 15: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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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4-5 15:28 |只看該作者

章程未列須接納政府指令

英皇書院校友計劃進行司法覆核的關鍵,在於究竟學校事務必須( shall)經投票決定,抑或需要接受( should adopt)教育局的指令。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指出, shall在法例上指是必須,反指 should帶有可能性,即不一定要遵照。

2月 24日英皇校管會會議上,本身是教育局官員的主席譚貫枝宣佈教育局已決定英皇減班,毋須進行投票。英皇書院同學會指出,校管會章程 3.5段有寫明必須( shall)維護法規; 22.2段則列明,所有問題必須投票決定( shall be determined),以大比數通過。因此認為譚貫枝簽署減班申請書無效。

官員宣佈決定違章程

英皇同學會又指出,根據 14.2段校董必須以個人身份( shall act in their personal capacity)發言或執行跟進工作,譚貫枝公佈官方決定,也是違反章程。

另一方面,同學會指教育局聲稱官校必須執行局方指令,但在章程中只是列明「 should adopt」(需要接受)使命和執行政府政策,並不等同必須接納。因此同學會認為進行司法覆核,有可能成功推翻減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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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4-5 17:32 |只看該作者
以事論事...佢本身係官校...主持人/辦學團體應該係政府...點解佢地因為有校管會存在 就相對削弱/ 忽視辦學團體GE 意向??

辦學團體可能用詞不合,但以其存在/擁有GE 權力來說, 都係無權去代表學校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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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4-6 01:14 |只看該作者
我想擬提司法覆核推翻官小去官中優惠決定!

我想擬提司法覆核推翻宗教分,兄姊分, 世襲分,地區校網。。。

總之一切一切都擬提司法覆核推翻。。。去反升中試!!!! 無直資!!!!

變態。。。乜都擬提司法覆核推翻, 濫用学識同金錢, 認清英皇係官校先啦, 有本事就擬提司法脫離官校身份先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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