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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升中派位 津校申請直資~~點影嚮教孩子的經驗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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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校申請直資~~點影嚮教孩子的經驗教師?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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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2-16 23: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教師士氣低落、可因「意見不合」「某些裙帶關係」被取代,誰受害?教師團隊比喩公務員,不是商業機構,資助則例確保津校教師職業保障(和法官security of tenure一樣),
富經驗和忠心的教師是津校的資產,讓教師安心教愛,作我們孩子的指路明燈,薪火相傳,
不是我們孩子的福嗎?


各位,且看津校申請直資後•••


(本人在此借用文章向教協致謝。)


蒙混過關的直資轉制

將會引致連串訴訟

龔茴仁


 本欄上期指出,一些欲轉為直資的學校,其管理層誤導教師,指「一切不變」,漠視直資學校不受《資助則例》規管的事實。有教師提出詢問,想筆者再加以解說,由於事關重大,同時對其他相類的情況,也有一定的啟示,因此,本期不厭其煩,再就這點闡釋。

 學校轉直資後,教育署已沒有法理基礎,根據《資助則例》作出規管,這是從行政法角度立論的。沒有了《資助則例》,固然沒有處理解僱的規定程序,教育署無從介入,甚至是教師編制、薪級積點,都將隨管理層的意欲來變化。一些直資學校,就出現任用私人,加開特別職位給與校董會相熟的人士,又或者為了節省成本,聘請低薪的教學助理或教師,據說,一些學校的校長就向資深的高級學位教師說過,「你一人的人工,可以請到五六個新教師」之類的話,箇中意義,是清楚不過的。

無效的合約條文
 也有一些教師轉述,校方在諮詢過程中,聲稱將會把有關《資助則例》所規定的,特別是教育署介入調查的部分,寫進將來的合約之中。我認為,從合約法的角度來說,這種寫法,其實是無效的。

 合約法中,有所謂「合約參與」的原則(Doctrine of privity of contract),意思是,只有參與立約的,包括要約者(Offerer)與受約者(Offeree),才能根據合約取得利益或負起法律責任。這項原則,在法律界仍有一定爭議,並在改革之中,但這些爭議或改革,只針對第三者利益而言,第三者沒有參與立約,則無須承擔該份合約的法律責任,是至為明顯的。因此,即使直資學校的合約聲明教育署會介入調查投訴,教育署也沒有這個責任。

 再看現實,教育署對現存的直資學校所持的,正是撒手不管的態度,對於不少資助學校的問題,即使接到投訴,也往往用「校本」作為逃避承擔責任的藉口。資助學校轉制直資後,教育署有多大的處理投訴的意欲,根本就可以預計得到。除非教育署也是合約的立約人之一,否則,所謂把「教育署介入調查」寫進合約中,要非欺騙教師,就是缺乏常識。

 令人憂慮的是,教育署批准學校轉制後,教師至今仍未看到新合約的內容。這樣會否做成教師騎虎難下,將來無論如何也要與校方簽訂新合約,否則就要離職的局面?如果現在還沒機會表示是否同意繼續任教,會否被認為默認同意?如果教師已原則上同意繼續任教,但看到合約後才不能接受,拒絕簽約,會否等同悔約?


不諮詢的法律後果

 本欄上期曾經指出,誤導的諮詢應該作廢而重新進行。任何影響個人合法利益的政策改動,按道理,按法律,都應該諮詢每一個受影響的人,連諮詢也沒有,或者用知會代諮詢,已經違反自然公義中「要對方聆聽的權利」(Right to be heard)。損害這個權利,極可能引致法律訴訟,到時,無論校方主事人,或者是批准轉制的教育署,也要承擔法律後果。

 更重要的是,合約的三個基本元素之一,是當事人透過要約(offer)與承約(acceptance),達成協議或承諾,而且,這協議或承諾,必須是確定無疑及完全的。教師連合約也沒看過,或者沒有機會表示同意轉制後繼續任教與否,根本連要約也沒有,因此談不上承約。空泛的談一些原則,談甚麼「一切不變」,更難以說是「確定無疑及完全的」協議或承諾。這也是本會二月二日公開論壇上,嘉賓講者莊耀洸律師,一再強調教師必須先看過合約內容才決定是否同意的原因。

脅迫下的合約無效
 至於騎虎難下,有否被迫簽約的擔憂,我則會從「脅迫(duress)下訂約可使合約無效」的原則來分析。所謂「脅迫」,不但可以是暴力的強制,也可以是純粹經濟上的脅迫。1989年的一宗案例可供參考。甲公司聘請乙公司為其運送貨物,議好費用後貨物便開始付運,但乙公司在承運中途卻要增收費用,若貨物不能按期運送,甲公司便要面臨損失,在別無他法下,只好「被迫接受」甲公司的苛索,法庭裁定,這項「被迫接受」的合約,是無效的合約 (Atlas Express Ltd. v Kafco (Importers and Distributors) Ltd. [1989] 1 All ER 641. 參考Paul Richards (2002) Law of Contract, London: Longman, 5th ed.)。

 學校轉制,合約愈遲簽訂,則教師受到「脅迫」的機會也愈大,因為,人浮於事,轉校的難度增加,身處高級教席的資深教師,或會面臨明顯的經濟損失,在種種考慮下,即使簽約,也可能成為「脅迫」下的合約,為學校帶來訴訟風險,批准轉制的教育署官員,也難辭其咎,甚至教育統籌局官員,因其急欲令資助學校轉制直資的政策,也要承擔政治責任。

 如果轉制直資是一件美事,為甚麼一些學校要這樣急促而神秘,甚至不惜作出誤導?為甚麼沒有給教師充足時間,考慮是否接受新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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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2-17 14:0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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