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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嘉諾撒聖方濟各學校 罪證不足莫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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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886|回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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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證不足莫先定罪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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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
1#
發表於 08-10-22 00: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塔木德》上多次出現這樣一句話:「罪證不足莫先定罪。」遇事千萬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先大發雷霆,了解事情的全部真相之前,盲目採取行動往往會讓你後悔。



[ 本帖最後由 sfcssfcc 於 08-10-23 21: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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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08-10-22 17:32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sfcssfcc 於 08-10-22 00:33 發表
切勿以身試法


對於有留言者以失實之言來貶低本校學生操守,本打算以「非禮勿言」一文提醒其他瀏覽者。但再深思一層,本校一直以來秉持「行仁愛,顯真理」的校訓, 校長,老師,家長和學生均努力在學校生活中締造關愛文化,以實踐 ...

好好好,我服你

請問閣下是何方神聖?(用語粗俗了,勿見怪)

第161條 -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也許我不太了解此事
    先道歉
    希望不作追究

    希望神都保佑我唔好比人告- -""

    說也奇怪,我不停問該校學生她只是不停向我說
    確有此事

    May god bless you all
    sorry

    By囧到唔囧

    呢條法例好無理姐
    即係上網一講大話就犯法
    咁我地既私隱咪無晒保障?


[ 本帖最後由 囧到唔囧 於 08-10-22 23: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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