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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mallfoothk 於 14-8-11 16:13 編輯
1.刑事案底,警方是根據定罪者指模存檔,「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証」,是按此資料庫記錄由警務處簽發。根據警務處所說,良民証是「純粹是供有關人士申請入境簽證前往另一國家旅遊或居住,或申請領養小孩之用」。市民若因其他目的,如為搵工申請良民証,將不獲受理。
2.顧名思義,「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是用來証明當時人在香港沒有犯罪紀錄,而這等紀錄,是刑事性質,廣義上,亂過馬路、無牌販賣和不小心駕駛也是刑事罪行,但這類犯罪案底,一般都不是按指模紀錄儲存,因此不會對申請良民証造成影響。
3.不少人對「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中所提及的案底,掌握含糊,或有誤解,相關章節簡單敍. 深圳亂過馬路罰款一百留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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