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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幼校討論 幼稚園雜費問題..
發新帖
查看: 863|回覆: 4
go

幼稚園雜費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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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4-18 11: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今日打開報紙, 見有關幼稚園雜費的問題, 其中包括書薄, 茶點, 其他等等...各家長知道心儀的幼稚園雜費多少嗎?

可否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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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3-4-18 12:17 |只看該作者
今次審計署報告,對象是有參與學券計劃的幼稚園 (以「非牟利」形式營運的幼稚園,佔全香港大約近八成的幼稚園) 所辦的K1至K3的課程。幼兒園 (Prenursery) 及私立幼稚園並不是在學券計劃(即今次審計調查)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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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4-18 12:29 |只看該作者
jl8888 發表於 13-4-18 12:17
今次審計署報告,對象是有參與學券計劃的幼稚園 (以「非牟利」形式營運的幼稚園,佔全香港大約近八成的幼稚 ...

多謝你回覆, 只係想知道現在的幼兒園和幼稚園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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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3-4-18 12:48 |只看該作者
實際上,Prenursery (幼兒中心)的營運是受社會福利署根據《幼兒服務條例》及《幼兒服務規例》監管。根據《幼兒服務規例》

條: 45C 除每月全費外禁止收取其他費用 32 of 2000 09/06/2000

(1) 除憲報刊登的中心最新每月全費外,任何人不得由於兒童在中心受托而收取或接受任何款項或費用,但第(2)及(3)款及第45D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第(1)款並不禁止收取或接受屬以下性質的款項或費用─
(a) 附加於中心每月全費以外的款項或費用;而
(b) 事前得到署長書面批准而收取或接受者。

(3) 中心經營人可在任何個別情況下,免收在憲報刊登的中心最新每月全費的全部或部分金額。 (1983年第269號法律公告)

(4) 根據第(2)款給予的批准,須展示於中心內一處顯眼地方。

(第VA部由1982年第317號法律公告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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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4-18 13:00 |只看該作者
另外,想補充一點。現時坊間有很多playgroup標榜三歲以下小孩獨立上playgroup。其實根據《幼兒服務條例》,任何慣常地同時接收超過5名未滿3歲的兒童、以給予照顧與監管的處所,已可能符合“幼兒中心”(child care centre)的定義。根據《幼兒服務條例》第6條:

(1) 除第11B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經營或參與管理並非註冊幼兒中心的幼兒中心。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 (由1983年第39號第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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