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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護苗」 應從管理教師開始(沈帥青)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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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8-12-13 11:1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西貢崇真天主教小學一名訓導主任,早前被5名女子指控約於30年前非禮。


本地近日有關教師性侵學生的新聞洗版,教育局最新數據亦反映,本地10年間平均每年有6名教師因此失去教師資格。港府有必要借鑑外國,加強對教育者的監管,以保護兒童。


港校園應對性侵 欠法律規範


西貢崇真小學一名男訓導主任,被5名女子舉報稱被他在30年前非禮過,警方上周將其拘捕、起訴他8項非禮罪。本地傳媒《傳真社》前日獲得的教育局數據顯示,2007至16年間,本地共有60宗有關教師涉及性罪行的個案,當中57宗被定罪,即每年有約6宗定罪個案。


性犯罪受害者多數傾向啞忍,可想像10年間的60宗個案或許不幸只是冰山一角。實際上,本港校園性侵的應對機制甚多不足之處,學生一旦被老師性騷擾或侵犯,除非有人報警,否則只可交由校方處理。而本地並未有法律規定校方需在發現或懷疑性侵個案發生時,通報局方或社署等機構,只有教育局指引的相關建議,或令不少此類案件因各種原因被埋沒。


反觀台灣,早在2004年實行《性別平等教育法》,明言學校職員若得知或懷疑有學生被性侵犯、騷擾等,須在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政府通報,若不按章處理可被法律懲罰。


此外,本港雖自2011年便實施《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讓校方可以在聘用新教師前,獲取對方授權核實其性罪行紀錄,但教育局表示有關措施純屬自願性質,且只適用於準僱員,即不可應用於現職教職員。現職教職員在續約或被同一辦學團體調職至旗下其他學校,亦可被豁免審查。更甚者,有關資料只可由僱主查看,家長無從知曉。


與之相比,英國更重視保障兒童安全,當地披露及禁制服務處(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設有記錄罪行的刑事查核名單,不但可由警方主動向校長等社區領袖透露,家長若想查詢學校教師是否清白,亦可向警方申請披露,過程毋須得到有關教師的批准。


美推新例 禁師生社交網聯繫


本港去年有傳媒揭發有教師被控性侵保釋候查期間,仍可回校任教,教育局方才建議校方避免讓涉案師長有任何單獨接觸學生的職務。然而時下智能手機普遍,涉案師長毋須回校仍可接觸學生,《華盛頓郵報》便曾在2014年報道,涉嫌干犯性罪行的師長中有35%透過社交媒體接觸受害者。


美國新澤西州已經立法規定,教師若想在社交媒體上加學生為好友,需向校方申請;芝加哥今年8月更推出新法例,禁止教師透過個人社交媒體帳戶與學生保持聯繫。


校園性侵案一宗都嫌多,教師成為加害者更是不可接受。港府需加強對教育者的法律監管,讓家長放心,亦保障兒童能夠安全成長。







撰文 : 沈帥青
欄名 : 港是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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