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詳細了解過:
关于法学第一学位教育,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存在着LLB(Bachelorof Laws,源自于拉丁文Legum Baccalaureus)(法学学士学位)和JD(JurisDoctor)(“法学职业博士”)之区分。二者的区分主要是在称谓上,而非实质内容上。前者是英联邦国家法学教育的传统,且仍在坚守着自己的阵地;而后者则肇始于美国的法学教育,并在美国占据了统治地位。据查证, 在美国,哈佛大学于1820年首次向学生授予LLB学位,并在美国全国很快成长为标准的法学第一学位之称谓。当时之所以向学生授予“学士(bachelor)”学位是根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十九世纪的美国绝大多数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只要求申请者圆满完成高中学业。到了二十世纪,情形有所变化。1902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曾建议大学向学生颁发JD学位,但没有得到大学的同意。1903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开始向毕业生授予JD学位。1904年《哈佛法律评论》的编辑们曾呼吁哈佛做出同样的改变,但其声音没有引起重视。近代美国法学院对JD这一称谓的接受是与时任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法学院院长的JohnG. Hervey之推崇和努力分不开的。美国律师协会(ABA)的法学教育及律师资格部门(theSection of Legal Education and Admissions to the Bar)于1965年一致通过一份决议,建议所有其所认可的法学院优先考虑将JD作为法学第一学位来授予,至此,事情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哈佛大学是于1969年4月7日投票通过将对法学第一学位授予JD的,哈佛大学同时决定其在先毕业的LLB持有者可以通过申请将学位名称更换至JD。 现在,这一法学第一学位名称由LLB向JD转变的历史进程正在美国的邻邦加拿大大规模地、快速地重演,并波及到其它英联邦国家(如澳大利亚)。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是加拿大第一个将法学第一学位之称谓由LLB转换至JD的法学院。这发生在了2001年。其不乏追随者,且时至今日,追随者队伍正不断壮大。截至到2011年底,除了魁北克之外,加拿大的17所法学院几乎全部进行了由LLB至JD的转换,或正在积极地在此方面进行磋商。 加拿大的法学第一学位之更名很大意义上是对学生利益和呼声的回应和正视。加拿大皇后(Queen)大学法学院曾给其约480名学生JD和LLB两个毕业时的学位选项,只有7人选择了LLB。于是,皇后大学2008年一致通过了一项LLB更名为JD的动议,此种更名适用于应届生和往届有兴趣申请更名的毕业生。加拿大戴尔豪西(Dalhousie)大学的更名动作也有学生意愿这一推动因素。该校法学学生会在2008-2009学年所组织的一项调查表明,有80%以上的戴尔豪西法学生倾向于JD学位(243名学生偏爱JD,31位学生仍钟情于LLB,33位学生没有表达特别爱好)。 对于加拿大法学第一学位之更名,究其原因, 追求形式意义上的公平是主因,而不是基于JD与LLB之间的实质差别。加拿大具有与美国很相似的法学第一学位教育模式(即绝大多数法学生入学前均已经具有大学学士学位)。但是,LLB给予他们的仍是一个“学士(Bachelor)”学位。在一些人看来,LLB这一称谓有些低估了学生所受教育的价值,它不能完全反映法学第一学位的精英教育色彩。这不像美国的JD。JD看起来更像是一种学士学位以上(研究生)层次的教育。由于其剔除了“学士”因素,从而与通常意义上的“学士”学位拉开了距离,保持了一种与其他学士学位不同、独尊的品质。JD能给法学毕业生带来更高的名誉和威望。JD能向外人传递这样一个信息:JD学生在学习法学之前已经在其他学科完成并拥有了学士学位。因此,尽管人们已经认识到LLB不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本科学士学位,有其独特性,但是,为了表征加拿大法学第一学位教育模式已与美国模式趋同,而不同于传统的英国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虽然身为英联邦国家,加拿大的更名运动还是如火如荼地上演了。除了这种形式意义上的追求,加拿大的法学第一学位之更名也有地理原因。作为邻邦,加拿大的一些法学生很有可能到美国去求职,而美国的雇主可能更熟悉JD这一称谓。更名给他们创造了工作机会上的平等。因此,更名更加有利于那些想在美国或一些国际性机构寻求就业机会的法学毕业生。 需要说明的是,加拿大法学第一学位之称谓由LLB至JD的转换仅具有形式意义,而没有实质内容。它对加拿大的法学第一学位教育内容的设计和运作没有产生任何影响。现在的加拿大的法学第一学位教育仍是原先的项目(program),只是学生毕业时所拿到的学位名称有所变化而已。更名的形式性也体现在此类学位更名对已经毕业的学生具有溯及力这一点上。有兴趣的往届毕业生(校友)可基于自愿交少量的申请费而申请更名。 尽管更名了,加拿大的法学院也一再强调,JD仍是法学的第一学位(firstdegree),而不是硕士学位(Master’s degree)和博士学位(doctoratedegree)。根据负责法学院认证事务的美国律师协会(ABA)的正式定义,“JD学位是法学院所授予的法学的第一个专业学位(thefirst professional degree in law)”。 JD并没有科研和写作论文(dissertation/thesis)的要求或者说组成部分。这是JD与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一个主要区分点。尽管JD这一称谓中含有“Doctor”这一词汇,那并不意味着JD持有者可以在自己名字前冠以“Dr.”(“博士”)称呼。LLB更名为JD带来多大意义值得讨论和探究。其实,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可以说JD的价值或含金量低于LLB。JD教育具有很强的职业色彩,它是律师培养的主要源泉。它一般需要3年的法学教育。而LLB一般需要接受4年的法学教育才可完成。另一方面,尽管LLB教育并不以申请者已经获得大学学士学位为绝对必要,但它也具有很高的入学门槛,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形成了大多数LLB教育接受者在入学前已经拥有或毕业时最终拥有双学位的局面,也体现为一种精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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