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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ow 於 18-1-28 15:22 編輯
shadeslayer 發表於 18-1-28 13:24
本帖最後由 shadeslayer 於 18-1-28 13:26 編輯
我係講受威脅,威嚇,一如性搔擾等等,一定係看受害者感受 ...
性搔擾的標準就不是看受害者感受. 是用一名合理的人(a reasonable person)做標準。首先看被搔擾者是否覺得是受害者, 如果覺得係, 就視乎"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會否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2(5)條: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
a)如 -
(i)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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