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等改變須修改法列。2010年,李國寶提私人法案,修改自1958年實施了半個世紀的《香港大學條例》,由於有關校董會和校委會部分的修改是應大學自己的要求,立法會便無異議通過,除了本人在二讀辯論時發表了一堆不合時宜的理論。這個改變,當時輕描淡寫,事實上影響深遠。
細說從頭,香港大學在1911年立法成立,4月28日首先成立校董會和校委會。校董會第一項議程,就是宣讀長達25頁的官民捐贈名單。港大的來歷,是以是公民社會大學,屬於香港人所有。
平起平坐到校委獨尊
1958年取代1911年版本的《香港大學條例》,出自兩位著名學者及憲法專家所提的改革,主旨是去除官方色彩,確立及保障港大的院校獨立自主及學術自由,首先將校董會原先佔大比數的政府官員及全體兩局議員剔除,僅餘5名立法局議員,同時成立包括所有畢業生及教職員的畢業生評議會Convocation,讓他們在校董會佔有席位,於是由以各類別大學成員及社會人士組成的校董會,便是大學的「最高管治團體」,其下,校委會是「最高行政管理團體」,借用社會人士經驗才能,監管大學的財政事務及行政管理,而教委會則全權主理教學事務及學術發展,全部由校內人士組成。涉及教務事宜,校委會須與教委會磋商。大學校長兼任兩個委員會成員,保持溝通。如是校委會與教委會本來平起平坐,分別向校董會負責。
1958年的重要改革建議,還包括設立教資會的雛形,根據大學所擬的3年計劃,一次過撥款,讓大學既有穩定資源,財政獨立,而又透過教資會由公眾監管。
妥協中逐步失自主
大學行政架構、管理政策模式,需要隨着社會變遷而革新,但不能背離大學獨立自立原則,然而2011年的修改法例,出發點與效能並非如此。在同一年代,教資會的委任人選與角色行政改弦易轍,由隔離大學於政治干預,變為政治干預大學的棧道陳倉。大學逐步失去自主,其實是在我們眼底下發生的。
這裏必須注意兩點。其一,大學並沒有堅決抗拒、而是表現得自願妥協,當中可能有人感到無力,有人缺乏勇氣,有人說服自己不合作後果只會更差,亦顯然有不少人樂於配合形勢,視此為爭取個人權力的大好時機。誰做了什麼事,歷史檔案會告訴我們,但同時,本來應關心香港典章制度完善的社會人士,也沒有保持警惕,例如當時的立法會議員,就沒有充分意識到危機隱現。
其二,法例條文規則,只是故事的一半,更重要的是在這些條文之下生活的人,所持的核心價值與對權力運用、公職和管治的理念。深層次的價值和理念全非,怎樣改善條文也是徒勞無功。
委任副校提供了絕好的實例。學生會將矛頭指向法例規定行政長官為校監,是須剷除的殖民地惡法;然而總督為校監歷史悠久,卻未至有現時的問題,理由不單在條例。程介明就指出,校監名義上有種種大權,也不應實質行使,校監只應履行禮儀上的角色。這就是權力應備而不用的理念。
法律不能脫離社會的價值和思想理念。普通法制的理念原則,隨公職而來的權力必須合乎法律原則行使,不然已是濫權。如果「獲委任」公職的人視權力為屬於自己任由自己行使的話,普通法制度便徹底遭到顛覆。
從管治的角度,普通法的基本理念是權力範圍須寬,但當權者怎樣行使必須從嚴,以免權力受到公眾質疑,令法治的公信力受損,動搖社會秩序的穩定。權力的制約是輿論,而輿論的力量來自人的素質﹕公民社會的素質、從政者對自己的要求。公民素質的培養、正是大學的使命。
如果從委任公職開始,委任本身成就卓著而已有公信力的人,就是讓這些人的名譽彰顯大學的地位;委任不學無術之輩,公職權力就成了他們必須仗取悅當權者以保存的私產。
所以,當香港社會視校委會、校監為大學的「老闆」、教職員以至校長聽命於「老闆」,隨「老闆」喜惡而「升職」、「炒人」,純粹修改法例只是隔靴搔癢。
自救必先覺醒
港大這株百年老樹肯定有病。病源來自周遭政治環境氣候變壞,也來自內部遭到真菌腐食,現在加上其他工程破壞根部及泥土,這株老樹還有救嗎?
這株老樹斷然有救。救的先決條件是覺醒,打壓的力量如此醜陋,已令學生、校友、公民社會不能沉睡下去。如果過去的淪落,一半是基於怯弱逃避自私自利和愚眛,這一半必然會有改變,其中一個理由,是這個入侵的政治力量只懂暴力打壓,而新的守護力量會愈大壓力便抗爭愈是決心沉着。我對這一代學生的勇於承擔和理性自省有信心,甚至有認同感,因為我年輕在港大時也是天不怕地不怕,只怕自己沒有做我輩應做的事。
文﹕吳靄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