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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聖羅撒學校 供 學 校 巴 士 服 務 營 辦 商 遵 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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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學 校 巴 士 服 務 營 辦 商 遵 守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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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0-17 23: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學 童 乘 搭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的
安 全 指 引 - 供 學 校 巴 士 服 務 營 辦 商 遵 守
(1) 每 名 乘 客 應 獲 分 配 一 個 座 位。乘 客 必 須 坐 在 結 構 穩 妥 並 牢 置 在 車 身
的 座 位 , 否 則 將 不 獲 准 乘 搭 該 車 輛 。
(2) 為 免 產 生 混 亂,乘 搭 不 同 車 輛 的 學 童,應 佩 戴 不 同 的 標 記,以 資 識
別 。
(3) 應 確 保 學 童 乘 搭 車 輛 時 , 必 須 遵 守 規 則 , 例 如 :
(i) 除 上 車 或 下 車 時 , 切 勿 離 開 座 位 ;
(ii) 切 勿 與 司 機 談 話 或 大 聲 呼 叫 ;
(iii) 切 勿 吃 喝 或 玩 耍 ;
(iv) 切 勿 將 頭 、 手 或 身 體 任 何 部 分 伸 出 窗 外 ; 以 及
(v) 切 勿 把 玩 緊 急 出 口 。
(4) 營 辦 商 應 確 保 車 輛 已 完 全 停 下 時,才 可 讓 學 童 上 車 或 下 車。校 內 的
泊 車 設 施 或 路 旁 停 車 處 , 應 盡 量 使 用 供 學 童 下 車 。
(5) 現 時「 客 運 營 業 證 」的 發 證 條 款 規 定 所 有 運 載 小 學 和 幼 稚 園 學 童 的
校 巴 (乘 客 座 位 數 目 為 17個 或 以 上 ) 及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乘 客 座 位 數
目 為 16個 或 以 下 ), 每 輛 車 上 必 須 提 供 一 名 跟 車 保 母 。 校 車 營 辦 商
應 為 其 每 一 名 跟 車 保 母 提 供 一 份 經 常 更 新 的 乘 車 學 童 的 名 單,以 確
保 沒 有 學 童 遺 漏 或 錯 搭 車 輛 。
根 據「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件 的 說 明 」, 跟 車 保 母 的 定 義 及 其 責 任 如 下 :
(i) 跟 車 保 母 應 為 年 屆 21歲 、 體 格 良 好 的 成 年 人 。
(ii) 跟 車 保 母 應 按 照 法 例 規 定 的 載 客 量 , 確 保 每 個 在 校 巴 上 的 學
童 可 獲 分 配 座 位 1個 。
(iii) 跟 車 保 母 應 確 保 學 童 在 校 巴 完 全 停 定 之 後 才 小 心 地 上 落 校
巴 。
(iv) 跟 車 保 母 應 確 保 車 上 全 部 學 童 均 獲 得 適 當 座 位 , 以 及 校 巴 的
車 門 關 閉 妥 當 ; 並 應 在 學 童 乘 車 期 間 , 給 予 妥 善 照 顧 。
(v) 跟 車 保 母 應 點 齊 學 童 人 數 , 確 保 學 童 安 全 抵 達 學 校 , 以 及 在
回 程 時 由 家 長 /監 護 人 接 回 。
(vi) 學 童 乘 搭 校 巴 時,跟 車 保 母 應 維 持 學 童 的 秩 序。遇 上 意 外 時 ,
應 幫 助 學 童 保 持 鎮 定 ,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恐 慌 。
由 於 現 時 許 多 學 校 都 會 為 其 學 生 舉 辦 各 類 課 餘 活 動,以 致
學 生 的 放 學 時 間 不 一,學 生 服 務 車 輛 須 分 多 個 時 段 接 載 學
童 回 家,增 加 了 營 辦 商 為 每 段 路 程 調 配 保 母 照 顧 學 童 的 難
度 。 有 鑑 於 此 , 請 學 校 、 家 長 教 師 會 與 營 辦 商 三 者 之 間 多- 2 -
作 溝 通 , 盡 量 協 調 若 干 劃 一 時 段 接 載 學 童 上 下 課 , 讓 營 辦
商 得 以 按 規 定 安 排 跟 車 保 母 之 餘 , 同 時 確 保 了 學 生 的 安
全 。
(6) 在 1984年 1月 1日 或 之 後 出 廠 的 學 校 私 家 小 巴,如 車 輛 的 前 排 左 側 設
有 座 位,必 須 在 該 座 位 配 備 認 可 的 安 全 帶。在 1996年 6月 1日 或 之 後
登 記 的 學 校 私 家 小 巴,如 車 輛 的 前 排 中 間 設 有 座 位,必 須 在 該 座 位
配 備 認 可 的 安 全 帶 。
(7) 營 辦 商 應 確 保 車 輛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
(8) 家 長 / 監 護 人 應 獲 通 知 有 關 行 車 路 線 的 詳 細 資 料,包 括 接 載 地 點 及
車 輛 到 達 的 時 間 。
(9) 應 確 保 學 童 安 全 抵 達 學 校,而 學 童 乘 車 返 家 時,則 由 家 長 / 監 護 人
接 回 。
(10) 除 非 事 前 獲 家 長 / 監 護 人 及 學 校 同 意,營 辦 商 不 應 擅 自 更 改 路 線 或
為 他 們 的 服 務 作 其 他 安 排。其 後 獲 同 意 的 任 何 其 他 安 排,應 由 校 方
代 表 營 辦 商 公 布 。
(11) 營 辦 商 應 確 保 他 們 的 車 輛 所 接 載 的 乘 客,不 會 超 過 法 例 規 定 的 乘 客
座 位 數 目,而 每 名 乘 客 均 需 要 計 算 在 內。為 盡 量 滿 足 接 載 學 童 往 返
學 校 的 服 務 需 求,以 及 充 分 利 用 現 有 車 隊 資 源,在 衡 量 車 輛 可 運 載
的 人 數 時 , 雖 然 香 港 法 例 第 374G章 《 道 路 交 通 (交 通 管 制 ) 規 例 》
第 53(1)條 容 許 不 足 3歲 的 兒 童 不 計 算 在 內 , 而 3名 3歲 或 3歲 以 上 的
兒 童,如 每 人 身 高 不 超 過 1.3米,則 算 作 2人,但 該 規 例 第 53(2)條 亦
規 定 所 有 乘 客 必 須 坐 在 一 個 構 造 適 當 並 固 定 於 車 輛 車 身 的 座 位
上。營 辦 商 運 用 法 例 賦 予 的 彈 性 接 載 學 童 前,必 須 顧 及 學 童 乘 車
安 全 , 並 須 預 先 獲 得 學 校 或 家 長 / 監 護 人 同 意 有 關 安 排 。
如 需 更 多 資 料 , 請 致 電 1823或 2804 2600查 詢 。
(12) 如 有 營 辦 商 未 經 運 輸 署 許 可,在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司 機 位 旁 或 車 廂 後 方
加 設 乘 客 座 位,例 如:可 隨 意 搬 動 的 座 椅,以 木 板 或 大 型 工 具 箱 搭
成 的 臨 時 座 位 等,將 會 觸 犯 法 例。一 經 定 罪,可 處 罰 $5000及 監 禁 3
個 月 , 如 屬 第 二 次 被 定 罪 或 隨 後 再 次 被 定 罪 , 則 可 處 罰 款 $10000
及 監 禁 6個 月 。
(13) 營 辦 商 應 確 保 所 有 為 緊 急 出 口 及 任 何 動 力 開 關 車 門 而 安 裝 的 警 告
裝 置 均 運 作 良 好 。
(14) 為 提 昇 安 全,以 下 一 系 列 改 善 學 校 巴 士 安 全 的 措 施 已 於 1997年 5月 1
日 起 實 施 :- 3 -
(i) 所 有 校 巴 和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前 左 側 , 須 安 裝 一 塊 有 相 當 大 小 的
車 外 倒 後 鏡 ;
(ii) 所 有 校 巴 和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司 機 座 位 後 面 的 動 力 開 關 車 門 , 須
設 有 警 告 裝 置 ;
(iii) 所 有 校 巴 和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的 緊 急 出 口 車 門 , 須 設 有 警 告 裝
置 , (乘 客 座 位 數 目 不 超 過 12個 的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不 在 此 限 );
(iv) 所 有 校 巴 和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必 須 在 司 機 駕 駛 間 安 裝 廣 播 系
統 (由 於 法 例 禁 止 司 機 在 車 輛 行 駛 時 使 用 手 提 式 通 訊 設 備 ,
當 司 機 使 用 廣 播 系 統 時 , 應 利 用 免 提 式 裝 置 );
(v) 所 有 在 1997年 5月 1日 或 以 後 登 記 的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必 須 採 用 新
的 顏 色 設 計 , 車 身 須 髹 上 黃 色 , 中 間 則 髹 上 一 條 紫 色 橫 線 ;
以 及
(vi) 所 有 校 巴 在 接 送 學 童 時 , 必 須 在 車 尾 展 示 有 「 CAUTION
CHILDREN 小 心 學 童 」 字 樣 的 標 誌 牌 。 小 心 學 童
此 外, 根 據「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件 」,校 巴 在 接 送 學 童 時, 必 須 在 擋 風
玻 璃 上 展 示 有 「 STUDENT SERVICE 學 生 服 務 」 字 樣 的 標 誌 牌 。
當 不 提 供 學 生 服 務 時 , 不 得 展 示 上 述 標 誌 牌 。
(15) 營 辦 商 應 確 保 他 們 的 車 輛 沒 有 使 用 非 法 燃 油。使 用 非 法 燃 油 不 但 構
成 違 法 的 逃 稅 行 為 , 而 且 容 易 引 致 火 警 。
(16) 營 辦 商 應 確 保 在 車 輛 上 而 位 處 方 便 及 容 易 拿 取 的 位 置,存 放 最 少 一
個 消 防 處 認 可 的 滅 火 器。該 滅 火 器 須 保 持 良 好 性 能 及 可 供 使 用 的 狀
態 , 而 且 仍 未 超 逾 有 效 日 期 。
(17) 如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或 意 外,或 因 惡 劣 天 氣 而 致 教 育 局 宣 布 學 校 停 課 ,
營 辦 商 應 視 乎 實 際 情 況,首 先 聯 絡 學 校,然 後 立 刻 作 出 安 排,盡 快
把 學 童 載 返 學 校 或 送 回 家 。
(18) 如 遇 到 意 外,應 第 一 時 間 通 知 學 校 / 家 長。此 外,營 辦 商 應 積 極 考
慮 設 立 遙 控 系 統,以 加 強 與 各 車 輛 的 聯 繫,並 應 在 每 部 車 輛 上 設 置
急 救 箱 。
(19) 營 辦 商 應 向 司 機 及 跟 車 保 母 作 出 訓 示 及 安 排 適 當 的 訓 練,教 導 他 們
在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或 意 外 的 時 候,如 何 協 助 學 童 保 持 鎮 靜,以 免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恐 慌,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帶 領 學 童 安 全 撤 離 車 輛。如 車 輛 發 生
意 外 而 導 致 車 上 有 任 何 人 受 傷,司 機 應 把 車 輛 停 下。司 機 須 在 合 理
而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盡 快 向 警 方 報 告,並 安 排 將 意 外 盡 快 通 知 學
校 / 家 長 。- 4 -
(20) 根 據 《 道 路 交 通 (車 輛 構 造 及 保 養 )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74A章 ) 規
定,每 輛 於 2009年 5月 1日 或 之 後 登 記 的「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均 須 裝 置
「 保 護 式 的 座 椅 」。有 關 詳 情,請 你 參 閱 夾 附 的 附 件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乘 客 座 位 規 格 」 。
運 輸 署
2014年 7月附件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的 乘 客 座 位 規 格
(一 般稱作「保 護 式 的 座 椅 」、「 安 全 座 椅 」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74A 章 《 道 路 交 通 (車 輛 構 造 及 保 養 ) 規 例 》 規 定 , 每 輛 於 2009
年 5 月 1 日 或 之 後 登 記 的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均 須 裝 置 「 保 護 式 的 座 椅 」 。 日 或 之 後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的 定 義
(1) 用 於 提 供 香 港 法 例 第 230 章《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4(3)(d)條 所 指 的 學
生 服 務 (A03) 的 公 共 巴 士 ;
(2) 用 於 提 供 香 港 法 例 第 374 章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27(5)(a)條 所 指 的 學 生
服 務 (B01) 的 私 家 巴 士 ; 以 及
(3)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乘 客 座 位 的 規 格 乘 客 座 位 的 規 格
- 座 椅 結 構 、 約 束 屏 障 結 構 及 座 椅 、 約 束 屏 障 和 地 板 接 合 點 須 達 至 指 定 的 標
準 , 當 車 輛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時 , 可 減 低 學 生 受 傷 的 程 度 ;
- 椅 背、約 束 屏 障 及 其 他 受 管 制 表 面 須 以 吸 收 碰 撞 能 量 物 料 製 成,物 料 須 符 合
指 定 的 標 準 ;
- 椅 背、約 束 屏 障 及 其 他 受 管 制 表 面 不 可 安 裝 可 摺 合 的 桌 子 或 可 摺 合 的 附 件 ;
- 座 椅 物 料 須 符 合 指 定 的 阻 燃 標 準 ;
- 只 容 許 使 用 面 向 前 的 座 位 ; 以 及
- 乘 客 座 位 空 間 及 椅 背 高 度 須 達 至 指 定 的 要 求 。
申 請 營 辦 學 生 服 務 須 知
- 任 何 於 2009 年 5 月 1 日 或 之 後 登 記 的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 必 須 符 合 《 道 路
交 通 (車 輛 構 造 及 保 養 ) 規 例 》內 所 訂 明「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乘 客 座 位 的 規 格 。
- 如 有 關 車 輛 未 能 遵 照 法 例 裝 妥 座 椅,將 不 獲 運 輸 署 批 出 客 運 營 業 證,或 不 獲
運 輸 署 簽 發 「 學 生 服 務 」 批 註 。
查 詢
有 關 乘 客 座 位 的 新 規 格 詳 情 , 可 致 電 與 運 輸 署 車 輛 規 例 及 標 準 組 分 部 職 員 聯
絡 :
車 輛 規 例 及 標 準 組 分 部
巴 士 驗 車 中 心 (有 關 巴 士 檢 驗 ) 電 話 : 2333 3112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驗 車 中 心 (有 關 16 座 位 或 以 下 的 小 巴 檢 驗 ) 電 話 : 2759 7573
有 關 申 請 詳 情 , 可 致 電 或 傳 真 與 運 輸 署 公 共 車 輛 分 組 職 員 聯 絡 :
公 共 車 輛 分 組
公 共 巴 士 牌 照 服 務 電 話 : 2804 2574
私 家 巴 士 牌 照 服 務 電 話 : 2804 2450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牌 照 服 務 電 話 : 2804 2263
傳 真 : 2865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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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0-18 14:3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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