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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被遺忘 不讓Google找到我(沈帥青)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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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5-15 09: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本帖最後由 elbar 於 14-5-15 10:03 編輯


Google被譽為最強的搜尋引擎,可收錄大部分存在於網絡上的資料。

撰文:沈帥青
欄名:港是港非

以自己名字上網搜尋,會看到多少不願記起、不想別人知道的事情?網絡上的言行被「留底」後就難消失。歐洲一宗裁決卻提醒:我們有權被遺忘,不讓Google永遠記住。

向搜尋引擎巨人提出挑戰的,是一名西班牙男子Mario Costeja Gonzalez。他以自己名字上Google搜尋,找到自己1998年因欠債變賣房子的報章紀錄,他指已償債並取回房屋所有權為由,認為有關連結侵犯私隱並向Google提出刪除,但遭Google拒絕,指毋須刪除合法可公開取得的資料。

告Google侵私隱 西班牙漢勝訴

事件告上法院,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本周二裁決Google敗訴。判決指每個人均有「被遺亡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

Google被譽為「宇宙最強」搜尋引擎,大部分存在於網際網絡上的資料可被其搜索及收錄,即使上載者已刪除原檔案,又或網站已下架也未必逃得過。

當互聯網提供更多方便,大量資訊可透過上網找到,同時間,我們在網上一舉一動,你願意也好,不想也罷,也一樣會被記住,容許被其他人找到。

法院判決有被遺忘的權利,私隱固然被看高一綫,但別忘了,被公開的資訊若在網絡上「被消失」,對公眾知情權也未必是好事。

《紐約時報》2010年曾刊登以「互聯網是遺忘的終點」(The Web Means the End of Forgetting)為題文章,指互聯網擁有永久記憶的特性,引發不少社會問題,文中提及美國有一位教育學系女學生,曾在派對上醉酒,她將相片post上網,但之後被校方發現並以嚴重違反專業為由拒向她頒授學位。

年少輕狂傻事 一生如影隨形

這名女孩已將照片從其社交網絡刪除,但網上至今仍然搜尋得到。這或許是不少人的噩夢,尤其是社交網絡流行的年代,年少輕狂的說話及傻事,在之後數十年的人生,原來會如影隨形,當事人即使想忘記,但交友或見工隨時被起底重提,夠慘吧?

有權被遺忘,給大家有「漂白」機會,洗去網絡上不想被記住的污點,但又如何平衡資訊自由流通及透明度的重要性?對社會重要價值的公眾知情權,是否要「割愛」呢?

去年法國法院曾經判決,Google必須刪除連向國際賽車聯盟(FIA)主席Max Mosley於08年被揭的性醜聞事件的連結。Google反駁指修改搜尋結果是內容審查,正就案件進行上訴。歐盟法院的判決後,Max Mosley曾回應指希望Google不會再堅持。

事實上,Google去年曾公開表示,多國政府請求該公司刪除綫上內容的數量增加。據報道,有多國官員以誹謗、隱私權甚至版權法律為由,要求刪除相關政治言論,包括有中國前地方官員代表亦曾提出要求移除連結到貪污罪相關新聞報道的搜尋結果等。

網上可以起底,令人又愛又恨,對一般公眾而言,沒人希望自己醜事被起底,但若換了身為公眾人物,且對社會公眾利益有影響者的個人「私事」呢?其過往的言行又是否有同等被遺忘權利?

政客名人言行 或涉公眾利益

此並不全然是為了滿足公眾八卦,而是當這些資訊一旦難以找回紀錄,則無可避免地,公眾也會失去知情權利。政客或名人可以漂白不願被提的往事,商家品牌若可刪除被揭發的不良紀錄,則也求之不得,但如此是否合乎公眾最大利益?

雖然歐盟法院指明,裁決被遺忘權利,未必也適用於公眾人士或其資料與公眾利益有關的情況,但仍留有不少疑問,例如是否只限於歐洲地區的Google才要刪除?抑或完全在google.com上刪除?面對提出刪除的要求,Google如何審視其理據是否足夠?

據報道指,判決可延伸至其他互聯網搜尋器,意味雅虎、Bing等亦會受影響。至於社交網站,今次未被波及,但會否是下一波呢?

Google將如何應對仍要等,外國早有「網絡洗底」服務,反利用搜尋技術原理,控制資料在搜尋器出現的排序,不刪除不打緊,也可將最乾淨資料排先,從而改造「網絡聲譽」(online reputation)。

網絡平台愈來愈多外洩個人私隱的危機,公開自己生活一點一滴前請自問一句,有沒有心理準備「跟足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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