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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委員會
第三號報告書
G 部 直接資助計劃
4.48 引 言 。
本部詳細敘述上文第 4.22 段的建議 ,即為那些已達到相當高教育水平的私校推行一項直接資助計劃 。本委員會依次考慮有關參與直接資助計劃 、直接資助學校須有的標準和課程 、 如何取錄學生 ,以及如何管理和撥款推行直接資助計劃等問題 。
4.49 參與計劃 。
在 F 部 內 ,本委員會建議買位學校應作出若干項改善,以達到資助學校的標準。任何私立學校如達到那些標準 ,應有資格申請加入直接資助計劃 ,所有資助學校亦應有資格申請參加 ,國際學校 (見上文第 4.3(c) 段)只要符合建議的準則 ,亦應有資格參加 。
4.50 申請加入直接資助計劃 。
本委員會建議 ,加入直接資助計劃的申請 ,應向教育署署長提出 。私立學校檢討委員會應就每項申請是否適當 ,向教育署署長提供意見 。理論上 ,獲准加入新計劃的合資格學校 ,數目將不受限制 。實際上 ,教育署及私立學校檢討委員會將須密切監察學生家長對直接資助學位的需求 ,以及擴充直接資助計劃後 ,對政府及政府資助學位需求的影響 。
4.51 買位制度與直接資助計劃之間的重壘 。
一九八九至二○○○年間 ,買位制度與直接資助計劃將同時 存 在 ,屆時兩者將有重壘。直接資助計劃若要在上述期間結束前,建立起一個穩固的基礎 ,並且得到公眾完全信任 ,則這個重疊情況十分重要 。在二○○○年後 ,所有津貼私校均會納入直接資助計劃內 。
4.52 直接資助計劃擴展至小學的可能性 。
本委員會建議 , 在觀察直接資助計劃開始幾年的實施成效後 , 政府應在適當時間考慮如何把計劃擴展至包括私立小學在內 。
4.53 規定標準 。
任何獲准加入直接資助計劃的學校 ,大致上已達到資助學校的標準 。 本委員會建議直接資助學校以後須維持的標 準 ,已載列於附件 J。我們強調 ,這些都是最低的標準 。 家長的選擇將是促使直接資助學校不斷提高水準的誘因 。
4.54 課 程 。
教育署為資助學校提供多類有關課程的指引 。 本委員會並不主張直接資助學校應受任何這些指引的約束 。 家長可自由選擇究竟某間直接資助學校所提供的課程是否適合其子女的需要 。作為一項保障 ,本委員會建議 ,應規定每間直接資助學校須在每年的學校章程中公布其課程內容 ,作為獲得政府撥款的一個條件(見下文第 4.58 及 4.59 段 ) 。作為進一步的保障 , 當局應鼓勵學校成立家長教師會 。
4.55 取錄學生 。
家長應可以自由向直接資助學校申請入學 ,而校方也可以挑選自己的學生 。這是維持私立學校獨立性的基本原則 。 取錄學生的行政手續 ,應由學校 、私立學校檢討委員會和教育署詳細研究 。我們建議的基本制度 ,與私立小學所採用者相似 , 將於下文闡述 。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資助學校可以自由挑選來自本港各區的學生 。
4.56 學生的分配 。
在一年一度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進行前 ,直接資助學校應約見及挑選學生 。學生一經取錄 ,家長即須簽署一份文件 ,聲明放棄享受免費初中教育的權利 ,而學生將會從中學學位分配辦法電腦紀錄中除名 。每個學校網內的政府及政府資助學位數 目 ,應透過每班學生人數或浮動班數目的變動而作出 適當調整 。仍列名在電腦紀錄內的學生 ,應如常獲得分配學位 。
4.57 學業程度 。
直接資助學校需要一項準則去衡量所取錄學生的學業程度 。當局可將中學學位分配辦法的評核結果 ,發給各直接資助學校 ,以協助衡量 。
4.58 直接資助計劃的施行 :每年的學校章程 。
我們曾提及直接資助學校每年刊印學校章程 ,詳列該校的課程 。 本委員會建議 ,這些章程在派發前 ,應先提交私立學校檢討委員會審核 。私立學校檢討委員會的建議職責 ,其中一項是就學校加入直接資助計劃事宜 ,提供意見(見上文第 4.50 段 ),因此 ,擴大這方面職權的建議 ,是順理成章的 。
4.59 學校章程的內容 。
私立學校檢討委員會須確保每一份學校章程都包括下列各項 :
(a) 一份由私立學校檢討委員會發出的聲明 ,說明有關學校已維持附件 J 所列直接資助學校應具備的水準 ;
(b) 學校課程 ,包括新辦課程的詳細說明 (見上文第 4.54段 ) ;
(c) 學校在直接資助計劃下過去至少三年學業成績的摘要說明 ;
(d) 學校提供的課外活動 ; 及
(e) 學校學費和下年度財政預算報告 。
4.60 直接資助學校的撥款 。
本委員會建議撥款予直接資助學校的基本原則應為 :
(a) 政府對每名學生的津貼不應超過一個資助學位的開支 ;
(b) 學校的學費盡可能不受管制 ;
(c) 政府的資助額按實際取錄學生人數計算 (而並非按學位數目計算) ;
(d) 應防止校方牟取暴利 ;
(e) 校方可以隨意運用所得津貼作教育用途 ;但須由教育署和私立學校檢討委員會查看其已審計的帳目 ( 註 2 4 ) ;
(f) 校方如有濫用情況 ,會喪失其直接資助學校的身分和津貼 。私立學校檢討委員會可制訂適當規則 ,說明在這方
面如何始構成 「濫用」 。
( 註 2 4 ) 包括私立學校檢討委員會認為應該查看的任何證明文件 。
4.61 直接資助學校的撥款辦法 。
基於上述原則 , 本委員會建議根據按學費收入評估的定額補助金制度 ,向直接資助學校撥款 。每間學校的補助金額相等於校方學費收入與政府對學生人數相若的資助學校所要付出費用之差額 。校方其他方面的收入 ,例如捐款 ,則不計算在內 。收費低的學校 ,將按學生人數獲得十足的補助額 :收入最高的學校將獲得最低的補助額 ,例如十足補助額的 25%(見下文 第 4.63 段 ) 。 私立學校檢討委員會應把學校列入不同的收入組別 ,每組可領取某一金額水平的津貼 。
4.62 建議制度的優點 。
本委員會曾考慮其他多種撥款方案 ,但相信這個制度最接近達到上文第 4.60 段所列的目標 。這個方法執行容易 ,毋須利用武 斷的利潤管制辦法 ,去防止學校牟取暴利 。 政府提供相當於資助學位估評費用 25% 的最低津貼,再加上計算補助額時不計算學費以外的收入 ,使校方有足夠能力提高水準 。個別學校仍可選擇收取高昂的學費而放棄大部分政府津貼 ,以吸引富裕或特別的學生 。但在這個方案下 ,大部分直接資助學校都不會變為 「 貴族學校」 。
4.63 每個直接資助計劃學位的費用 。
當局須根據資助學位的費用訂出一個公式以釐定直接資助學校的津貼額 。 本委員會建議這個公式應把下列各項計算在內 -
(a) 一切經常費用 ;
(b) 某一數額以內的日常維修費用 ; 及
(c) 更換傢具和設備的費用 。
本委員會同時建議 ,政府應研究是否需要津貼直接資助學校的工程及設備費用和此種津貼的程度 。
4.64 直接資助計劃對提供免費強迫教育的影響 。
本委員會曾仔細研究 ,評論者是否會認為政府籍直接資助計劃減輕免費強迫教育至中三的承擔 。我們相信答案非常簡單 :家長將不會被強迫將子女送往直接資助學校就讀 ,政府會繼續保證為所有學童提供免費教育 。直接資助計劃祗是讓家長有更多選擇 ,而不是強迫他們繳交學費 。另一個問題會是 :政府如何能確定有足夠的政府及政府資助學位去滿足需求?答案亦簡單不過 :私立學校 檢討委員會及教育署會推行及審慎監察直接資助計劃的發展 ;他們會知道某一個時候直接資助學位的數目及未來數年家長可能對這類學位的需求 。直接資助計劃內的學位如有預料不到的增加或減少 ,教育署會相應調整已計劃提供的政府及政府資助學位 。不過 , 本委員會建議採取額外預防措施如下 -
(a) 如果政府及政府資助學位出現始料不及的短缺情況 , 政府在給予足夠通知後 ,應可透過中學學位分配辦法 , 將某一百分率的學生派往直接資助學校 ; 及
(b) 每間直接資助學校如果打算脫離直接資助計劃 ,或因任何理由而需要停辦 ,必須給予政府足夠時間通 知 。
H 部 財政負擔
4.65 我們若要提高仍留在買位制度內學校的水準 ,而不是繼續以這些學校作為需求變動時的緩衝 ,並保持目前撥款的水平 ,則無可避免會耗費更多 。本委員會估計在一九九○至九一年度 ,即建議的合約制度正式生效的第一年 ,用以提高師資 、改善實質設施及推行全日制的初步費用約為 2,900 萬 元 ,這個數字會穩步增長 ,到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 ,達到 1.87 億元的高峰 。其後 ,並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 4,300 萬元與二○○○至二○○一年度 (即實施計劃的最後一年)的 9,600 萬元之間上落 。 在 1 3 年過渡期的總費用會略低於同期內中學教育預算總開支的 3 % 。上述數字並不包括工程及設備費用 。這類費用的津貼程度(如果需要作出津貼)須由政府加以考慮 。
4.66 我們必須記著一點 ,就是這些學校在過渡至直接資助計劃後 ,便會成為 100% 學位供應者的一部分 (見上文第 4.17(d) 段 ) 。因 此 ,政府有可能省下興建新學校的工程及設備費用 。舉例來說 ,如果這計劃有 2 0 間學校 ,不包括前資助學校 ,則政府有可能節省 2 0間新學校的興建費用達 3.6 億 元 ,以一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價格計算 ,即每間 1,800 萬 元 。但這方面所節省的開支 ,部分要抵銷支付直接資助學校在改善基本設施方面的費用 。
4.67 直接資助計劃本身的經常費用難以估計 ,因為要視乎計劃內學校的數目及個別學校的財政狀況而定 。我們可以肯定指出的是 ,根據第 4.61 段所建議的直接資助學校撥款辦法 ,每個直接資助學位的費用 ,約相當於四分之一個資助學位的估計費用至全部估計費用不等 。假定得出的平均數是資助學位的一半費用 ,而一個資助學位的費用約為 8,570 元( 註 2 5 )(以一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價格計算),並假定直接資助計劃佔全部在學人數至少 7 % (見第 4.31(a) 段 ) ,則在二○○○至二○○一年度 ,約可節省 1.37 億 元 ,這是假 設節省來自減少班數而不是減少每班學生人數 。我們必須強調 ,本段及以上數段的數字祗是極粗略估計 ,在擬定詳細預算後 ,還需作出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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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年的所謂直資討論多不是建基於事實,為了方便有興趣家長真正了解原文及精神,因此將直資部份原文轉載,原文其他部分可參照以下連接。
http://www.edb.gov.hk/attachment/tc/about-edb/publications-stat/major-reports/ecr3_c.pdf
我特別想找到官方文件有關直資的課程要求及如何多元化。
如果其他家長有文獻原文有關直資學校可以隨便加上,但請不要將報章的報導貼上,個人意見只會有走回舊路,用錯誤理解作基礎,討論變得沒有意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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