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遞交申請表時須帶備下列證件:
a.
兒童的香港出生證明書(正本及影印本)(若在出生證明書上最後一欄顯示兒童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是「未確定」的,家長必須帶備兒童的旅行證件或在港居留許可證的正本及影印本。)或外地出生證明書及護照(正本及影印本);
b.
所申報的居住地址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包括但不限於已蓋釐印租約、差餉單、公屋租約或水/電/煤氣/住宅電話收費單。一般而言,由於銀行信件、法庭傳票及稅單上的地址有可能是通訊地址而非居住地址,故教育局一向不接受為住址證明文件。所提交的地址證明文件上的姓名須與家長/監護人的姓名相同。家長/監護人如未能提交上述可接受的地址證明文件,請致電2832 7700與學位分配組職員聯絡,以便職員提供確切的意見及協助;
c.
家長或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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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申請丙部乙項所需的文件(如適用),詳情請參閱「填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