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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算好 發表於 12-7-9 09:35 
好似系16歲,我有個朋友講笑咁講,獨留家中系犯法,咁叫佢出去街咪得law.不過出街系咪仲危險,點解唔立 ...
我份人較認真。
提提你朋友,俾人自己出街周圍行,都係疏忽照顧兒童的一種呀。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或任何超過十六歲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負責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十六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 2010年立法會第17題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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