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AshleyTam 於 20-6-18 14:26 編輯 
 由於本人作為家長係幫小朋友報讀幼稚園時吃過大虧,所以總結了以下教育局對幼稚園的要求和規例。希望幫到各位家長!請有小朋友的家長一定要用幾分鐘時間睇睇。
 原因無他,隻因我們辛辛苦苦拼死產下的小朋友,經未返學時我們努力做到最好去培養,但卻臨門一腳衰在放手交給一間違法幼稚園的話那真是百感交集。
 
 以下資料來自《幼稚園行政手冊》《教育條列》《教育規例》。
 
 
 正式收據 由學生或代學生繳交給不設法團校董會學校的校監、校董或教員的每一筆款項,須由該校監、校董或教員隨即發回正當的書面收據,以表示收到該筆款項。 
 
 !!!幼稚園行政手冊!!! 
 4.1.2.2報名費和註冊費 1. 幼稚園應按教育局通告第 6/2017 號「幼稚園收取報名費和註冊費、招生及資料提供」所載的規定收取報名費和註冊費。簡單來說,報名費上限為 40 元,而半日制和全日
 制幼稚園的註冊費上限,分別為 970 元和 1,570 元。教育局不會批准參加幼稚園計
 劃的幼稚園收取超過上述核准上限的報名費和註冊費。學童如已繳付註冊費並其後
 在該幼稚園就讀,校方必須在有關學年的第一個月把註冊費全數退回該學童。
 
 4.1.2.3 商業活動 1. 幼稚園計劃資助和學費(如有)應足以支付與教學和營運的所有開支,包括所有學童 均需參加的常規校內及校外學習活動的開支。 2. 為達到提供優質及易於負擔的幼稚園教育的目標,幼稚園向家長售賣的教育用品或收費服務應盡量減至最少,並須遵守教育局通告第 16/2013 號「幼稚園收取費用、
 售賣教育用品及提供收費服務」所載的指導原則,並注意以下重點:
 a. 家長購買用品或採用服務與否純屬自願。 b. 須分項列明單項收費及數量,讓家長可選購部分需要的物品或服務。 c. 須在有關學校通告或函件內清楚註明:「請各家長注意,選購教育用品或服務純屬自願。家長可按個別需要選購。」,並在每項教育用品旁提供方格選項,
 以便家長在選購時可在相應方格內填上‘’號。就此,參加計劃的幼稚園在準
 備此類通告或函件時,可參考附錄 4.3「代辦項目價目表
 樣本。(售賣教育用品及提供收費服務
 d. 不得從售賣課本獲取任何利潤;以及售賣教育用品和提供收費服務(如有)所得的利潤,不得超過向供應商購貨成本的 15%。
 幼稚園一般為家長代辦的項目須詳列在教育局出版的《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概覽》內,以便家長參考。
 
 5. 幼稚園或會在學校進行商業活動,向學生售賣教育用品或提供收費服務。為了保障家長及學生的利益,幼稚園必須遵守附錄 2所載的
 指引,以確保能妥善管理各類商業活動,並避免引起投訴。有關指引
 亦已上載教育局網頁 (http://www.edb.gov.hk/attachment/tc/edu-system/preprimary- kindergarten/about-preprimary-kindergarten/guidelines/trading_guidelines_c.pdf) ,並會在有需要時更新。
 幼稚園尤其須注意下列原則: (a)幼稚園不應強迫家長購買任何教育用品或接受任何收費服務,並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家長購買教育用品或採用收費服務
 純屬自願性質;
 (b)幼稚園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家長各項教育用品/收費服務的收費、數量及說明,以便家長為子女作出選擇時,能充分掌握
 資訊;
 (c)售賣的用品或提供的服務,應與教學活動有直接關係; (d)所有學生均需參加的常規學習活動支出,以及營辦幼稚園所必需的項目,如學生手冊、成績表、教具等的開支,均屬營
 辦費用,不應向家長另行收費;
 (e)不得從售賣課本中獲取任何利潤; (f) 在售賣教育用品/提供收費服務所得的利潤(如有),不應超過 向供應商購入用品/服務的成本價的 15%;及 (g)幼稚園對一切出售及購買的各類教育用品及收費服務,必須   保存正確的帳目。
 
 !!!披露資料 (4) 幼稚園應充分列明各項用品及收費服務的資料(包括收費及數量 ),供家長參考,讓他們選擇透過其他途徑購買有關
 用品或取得有關服務。例如校服方面,幼稚園在選擇校服衣料時,應確保所
 選衣料的類別、質料及顏色,均在市面上普遍有售。同時,校方
 應備有校服的式樣、尺寸及衣料樣本,供自行購買校服的家長參
 考。
 (5) 如用品為整套出售者(例如習作簿),則幼稚園應作出安排,讓學生可在學年中購買個別項目。學校應詳細列明各單項收費、數量
 及說明,以便家長選購部分需要的用品或服務。
 (6) 為使家長為子女作選擇時充分掌握資訊,幼稚園應主動將學校於本學年/新學年所售賣的用品/提供的收費服務的費用,載於學校
 單張、通訊或入學申請表格內,供家長參考。由於在招生時有關
 本學年/新學年的教育用品/收費服務資料未必詳盡無遺,因此教
 育局極力建議幼稚園向家長提供上一學年的資料,以作參考。
 (7) 幼稚園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家長,如學生於學期開學前退學,家長已繳交款項的退回物品或退款安排。
 (8) 幼稚園須按要求向家長及公眾人士公開「售賣課本」的帳目,或在互聯網上展示。
 9) 幼稚園須給予家長足夠時間考慮是否購買教育用品或接受所提供的收費服務。
 (10) 幼稚園應避免向家長收取整批物品或整學期服務的費用(例如: 茶點費),讓家長可選擇在學年中再行購買或繼續採用服務。 (11) 預購物品或預收服務費用,不應早於每年五月收取。 
 提供教育用品及服務供購買或採用 (12) 只適用於某一所幼稚園的用品(例如印有校徽的物品)應盡量減至最少。舉例來說,幼稚園如使用印有校名及/或校徽的習作簿,
 應准許學生使用一般文具店出售,而大小、品質及格式均相似的
 習作簿。
 (13) 在不影響學習成效的情況下,幼稚園應將學生學習所需用品及服務項目盡量減至最少。有關幼稚園向學生售賣教育用品及提供收
 費服務的常見例子,可參考下表:
 教育用品收費服務
 課本及習作簿校巴服務
 校服及書包
 興趣班
 茶點課餘活動
 文具補充學習材料
 寢具
 
 所得利潤的上限 (14) 各項用品及收費服務應盡可能以最低價格出售/提供,而價格不應高於一般市價。
 (15) 不得從售賣課本中獲取任何利潤。 (16) 學校在售賣習作簿、校服、文具、用具及其他物品(課本除外)所得的利潤,不得超過向供應商購貨成本價的15%。有關15%的利
 潤上限,亦應包括為學生提供的各項收費服務。
 
 
 
 《教育規例》 
 收費及帳目 除非事先得到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否則校方不得收取任何未有載於
 收費證明書的費用。(《教育規例》第 60A、61 條) 教育課程的費用總額須按月平均計算,並在該教育課程進行期間的每月
 的首個上學日或之後繳交。(《教育規例》第 62 條) 對於學生/學生家長/監護人繳交的每筆款項,學校均須發回正式收據。
 (《教育規例》第 63 條) 學校如更改向學生收取的費用總額,必須獲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書面批
 准。(《教育規例》第 65 條) 學校校董或校內教師未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書面批准,不得向學生募捐
 或收取任何費用。(《教育規例》第 66 條) 學校須在校舍的顯眼處展示收費證明書。(《教育規例》第 67 條)
 學校的管理當局須備存適當的帳目,以及保留有關帳目及憑單不少於七
 年,以供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查閱。(《教育規例》第 64 條)
 
 7.違反有關收費的《教育規例》會損害學生的利益並屬犯罪行為 1。就此,幼稚園須注意《教育規例》第 101條及 102條的內容。(任何人犯《教育規例》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 1 年。)
 
 8. 幼稚園收取註冊費時,須遵守以下的規定,並讓有關家長清楚了解其中內容–
 (i) 學校只可向已錄取的學生/兒童收取註冊費。 (ii) 學生/兒童如已繳付註冊費並其後在該校就讀,則校方必須在收取第一期學費後(如有),於有關學年的第一個月內,退
 回註冊費予該學生/兒童。
 (iii) 第一期學費不得在 8月 1日前(如新學年在 9月開始)或 7月 1日前(如新學年在 8月開始) 收取。幼稚園收取學費時,須遵守教育局通告第 16/2013號所公布的規則及規例。
 (iv) 獲提供學位並已繳付註冊費的學生/兒童,如其後放棄學位,則會被沒收已繳付的註冊費。
 
 向家長提供的學校資訊列表 (1) 幼稚園名稱及註冊編號 (2) 註冊學校地址 (3) 總容額 (4) 各班級/課程的預計收錄人數 (5) 各班級/課程的每期學費及期數 (如新學年的學費暫未釐定,應提供建議的學費以作參考 2) (6) 有否參加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計劃 (7) 其他核准收費 (如報名費、註冊費及膳費) (8) 學校售賣教育用品及/或提供收費服務的各項價目 (如新學年的價目暫未釐定,應提供現時或上學年的價目以作參考 ) (9) 其他資料 (a) 學校總面積 (b) 註冊課室數目 (c) 師生比例 (d)設施 (e) 學校網址 (f) 查詢方法(如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 
 
 應使用預先印上編號的正式收據(一般註明:付款機構名稱/付款人姓名、日期、收款項目、金額、收款人簽署/蓋章),並順序發出。損毀或廢棄的正式收據亦
 應即時註明「註銷」或「Cancelled」字樣,以防重複發出。任何未經使用或未
 用完的正式收據簿均應鎖好。
 
 以上資料來上教育局。
 
 
 如有合理懷疑金錢方面的詐騙問題,請參考以下刑事法律: 
 串謀詐騙: 普通法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59A條, 除了串謀詐騙仍屬違反普通法外, 其他的串謀罪行已被法例條文取代。串謀詐騙是控方經常選用的一項控罪因為此控罪可針對任何詐騙犯罪行為。當兩名或多過兩名人士同意進行一項犯罪活動,已經構成串謀。串謀者無需彼此認識。有時控方會建議控罪為串謀或實質罪行(substantive offence)。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以上的資訊皆可網上查詢,樂於和各位分享。 如果各位家長有更多或更好的資料可交流,歡迎給我提出,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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