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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局指特首擔任大學校監「行之有效」
2015-11-05
(星島日報報道)教育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根據八所資助大專院校的條例,由行政長官擔任院校校監的安排,能夠維持政府和院校的連繫,同時顯示政府當局對高等教育界別的支持,相關條例和規程亦已訂明校監的權力和職務,認為制度一直行之有效。
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將會在本月九日,討論資助院校校監和其管治團體成員之組成,以及產生方法的相關事宜。
教育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由行政長官擔任院校校監的制度一直行之有效;而八所資助院校的校董會,均包括由政府或校監委任的成員,並重申政府會恪守「用人唯才」的原則,考慮院校運作和高等教育發展的需要,委任合適人選擔任校董會成員。
文件又表示,八所教資會資助院校均為獨立自主的法定機構,院校按照法例享有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例如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而《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亦訂明,「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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