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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股跟買樓是不同學校wor
一個月按照標準的住宿的津貼,要30萬 (學校自己解釋有30個國內外老師)
不過3個物業夠30個老師住嗎?
600呎單位,當有2房,都是2~4個老師
其中一幢是3層村屋,為起是5間600呎房子,5x4=20個
最多只夠20個,即還有10個是給津貼
當唔好住盡,打個8折,16個老師
160,000 x 12 = 1,920,000
5年9,200,000
差不多等於成本
學校有買宿舍在大學是普通的事,所以買樓作宿舍是沒有問題
但真的沒有必要用信託方式由校長及校監持有就真
這是犯錯了
如果說買物業作投資,那就超錯
所以,就算報告,審計署都只說,未經批准及用信託方式
不是說購買物業作宿舍有問題
而現時,家長會前會長,學校管理委員會說是事先授權
所以罪名
1. 未經批准 - 雙方需要提供更多証據
2. 信託方式 - 學校需要提供更加合理的理由
而另一宗罪: 15萬的校長交流
現時有很多學校都有外國姊妹學校互訪
我在等消息的港同都有(在簡介會介紹)
所以,這15萬,是因為用了政府的資助?定學校的捐款?學費?辦學團體的投入?
審計署是需要先交代,因學校的帳目,按照審計署的報告
不同來源的資金是要分開的
家長會的,政府的
不可一盤帳過
原帖由 brian61950 於 10-11-19 15:48 發表
在我眼中,挪用學校的錢去炒樓炒股無論你出發點係乜都係死罪.
你教書既叻得過d大行? 雷曼咁大間都死,歐美幾多大銀行大機構蝕到儍.
你條友仔攞晒去賭仲沾沾自喜,大吉利是輸晒你坐一世牢都冇用.
咁既計時炸彈做校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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