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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所作的是不符規定
但係....應該怎樣說
報告上說是只有一間購買時是未經授權的,當然公正來說,1間同3間是沒有分別,因為已經是不對
但如果以法律觀點來說,如果是犯了法,就已經是要警察或ICAC介入,而不是叫教育局改善監管
另外,學校的校董會,法律顧問有沒有提醒,trust的文件要在土地注冊處登記
學校有沒有主動向律師咨詢
而我自己一直的common sense是所有信託是要打stamp
但不知道有關物業是需要登記土地注冊處的
因為很多時,為什麼要作信託,尤其是公司股票
是因為唔想俾人知道我擁有股票
如同透過銀行結存股票,也是信託的一種
不過,學校真的沒有必要用信託方式持有物業
只需要開校董會授權誰去代表簽名就可以了
所以學校是不對
但說到校長落格,就有些借題發揮了
報告其實是叫教育局,好增加監管
呢個世界為什麼要有規則,就因為大家不可單憑一個"信"字
原帖由 k.kung 於 10-11-18 13:31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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