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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課外活動 關於移除「鋼琴伴奏, 一肚氣」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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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移除「鋼琴伴奏, 一肚氣」一文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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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血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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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5-6-9 16: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各位國民,近日網站收到一封來自 郭倩珩發出的電郵信件,表示本網站內「鋼琴伴奏, 一肚氣一文,發題者含失實及誹謗內容,並要求本網即時移除有關文章,否則將會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再一次提醒國民,由於文責自負,請留意用詞,免生誤會及負上不必要的責任。


有關信件原文如下:

敬啟者:

   會員catsc9 於2015年5月6日於 貴公司在教育王國網頁的討論區-課外活動內刊登了一篇《鋼琴伴奏, 一肚氣》之留言,內容涉及大部份不實言論,故本人持充份理據來信作出投訴,並希望 貴公司移除該文章。

1)該會員提及本人「話有事做吾到伴奏,令到我囡冇得比賽」。首先,本人的確對此事件有一定的責任。由於本人的疏忽,沒有查清楚校際音樂節決賽日期,以致在有關比賽的前一星期才得知兩個比賽撞期。本人在得知決賽日期的當時便立刻通知該會員,並向該會員致歉,亦知道於此事實在是責無旁貸,便立刻向其提供解決方案,即為該會員另找一位伴奏,並得到她同意(詳見附件一)。本人於當晚已為其找到一位伴奏,也提供該伴奏的聯絡資料,並向該會員交代會把樂譜於之後那天轉交新伴奏。本人有清楚明確向該會員說明因為樂曲已大致上練習好,跟新伴奏稍作磨合後也會有相同效果,而當時該會員亦並無反對此安排。

不過,在當日較晚時份,該會員態度轉向,本人亦間接從相關器樂老師口中才得知該會員要求要一位已彈過此曲目的伴奏。本人及相關老師分別打聽,最終於翌日便找到符合該會員所要求之伴奏。惟該會員還是決意不去比賽,並要求本人作出賠償。於是,本人便致電該會員,向其說明已上課的時間及費用不作賠償。另外,本人亦從其口中得知該會員並未曾聯絡所要求之伴奏,便以時間不合為由說時間不許可,並於電話向本人說:「既然比賽不會有好成績,那為何還要請假去比賽?」本人明白自己於此事上有部分責任,亦有盡力去作出補救,惟最後並未能改變對方的決定。

2)該會員提供不實的雙方首次接觸時間。有關比賽日期為2015年3月26日,而本人與該會員的第一次接觸為2015年2月18日(詳見附件二), 並不如該會員所說的早在兩個月前便與本人接觸。

3)該會員提到本人亂作昂貴伴奏收費。本人所收取之費用一直以香港大型琴行的有關費用作參考,有關比賽收費以器樂五級程度價錢為準(詳見附件三),加上本人需要從香港島到新界給該學生上課,因而訂出相關價錢。惟該會員認為略貴,而本人考慮到該學生及其姐妹各有比賽,需輪流上伴奏課,本人因此酌量減收部分學費。後來雙方同意並作實本人每堂收取港幣三百五十元正及以每堂結帳的方法收取費用(詳見附件四):每堂時間為一小時,比賽當日則收取一堂半的費用,絕對沒有特別提高收費。

4)該會員指謫本人上課「每次都遲到早退」,有誇大其詞之嫌。本人與該學生共上課兩次,第一次因交通問題而遲到十分鐘,令課堂遲了開始。但本人已於當天課後補回十分鐘,即仍然以一小時把課堂完成,並無發生有關的早退情況。

5)該會員隨意批評本人的工作態度,指本人「吾預先準備首歌」。本人確有在家練習好伴奏部分才去上課,亦有按對方要求把伴奏部份錄起,並於3月7日透過電話Whatsapp功能傳送予對方(詳見附件五),以供學生練習之用。本人是經過反覆練習後才錄音,並沒有胡亂彈奏(詳見附件六及七)。上課前也有按學生對樂曲的掌握能力作充分的事前準備,絕對持認真及負責任態度與學生上課。


   有關會員catsc9的大部份不實言論已對本人的誠信構成負面影響,希望貴公司盡早作出適當處理,否則本人有可能採取進一步行動。


投訴人



郭倩珩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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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6-19 23:51 |只看該作者
Sorry for the kid !  HKSMF 
only takes place once a year!
文中 : ’’事實在是責無旁貸’’ 這句好。
撞期責任 ,誰對誰錯?
苦了孩子。金錢別論 ,失約事實。
相信這媽媽也是在此 mother talk 。過了便算。
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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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7 17:34 |只看該作者
你確是失約了, 還有甚麼理呢!  自己就是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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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8 08:0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atsc9 於 15-7-9 08:08 編輯

這电郵內容非常失實, 我是當時人, 失約了又切詞狡辨, 2月8日通知3月尾比賽, 臨比賽前一星期才通知爽約, 要我用其他人, 是問你還会信她嗎? 還会用她嗎? 小女為這次比賽預備的時間和心血白白浪費了! 我也不想再討論爭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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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10 03:1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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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15-7-10 13:3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ilovethiscow 的帖子

只有一星期通知, 我有她的介紹人即人証和物証的, 你還要在這裡爭辨 ?  失約原來是有理的? 莫非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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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10 14:3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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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被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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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15-7-10 14:4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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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15-7-10 14:4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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