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LanC9 於 13-7-25 13:5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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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自今日(25/07)的明報::
同窗也抄襲懲處卻不同由教師發現 只取消部分成績
今次事件同時反映,各中學與考評局懲處「出貓」學生的標準不一,以致同樣是抄襲罪成的現代書院考生,「同人唔同命」。
「值得同情」可成上訴理據
考評局昨稱,被「公開考試委員會」裁定違規並受罰的考生,可根據3個原因向獨立的委員會上訴,包括一、有值得同情之處,又未能在公開試委員會裁決前提供資料;二、公開試委員會裁決出錯或異常;三、公開試委員會裁決與《考生手冊》所列的考試規則不符。
局方補充,已在《考生手冊》及《考試規則》表明,考生若抄襲,有可能被取消有關科目甚至全部科目成績。
考局:教師揭發可自決罰則
事實上,考生抄襲面對的懲處可謂非常不同。現代23名被考評局揭發「出貓」的考生,遭取消中文全科成績,該校另有3名考生,則被教師發現「出貓」抄襲,最終由該教師決定只取消其校本評核成績(佔中文科20%);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認為,所有「出貓」考生的懲處應一樣。
考評局承認,現有機制下學校發現學生「出貓」時,有權決定如何懲處;若由考評局發現,則局方會按《考試規則》決定懲處方式,23名遭取消全科成績的考生,其功課大部分內容均抄襲得來。
Unquote:
可見懲罰不同的理由是發現抄襲的源頭不同。
等於犯偷竊罪,交由不同裁判處的裁判官按機制懲處。沒有不公平,只有裁判官的鬆緊尺度。若覺得自己判得太重,只能認了,誰讓自己給一個嚴厲的裁判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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