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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教育講場 防抄襲新條文惹視藝教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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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抄襲新條文惹視藝教師質疑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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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1-18 07: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防抄襲新條文惹視藝教師質疑
2015-11-18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早前於視藝科二○一五年試卷檢討會上表示,將於明年考生手冊中就視覺藝術科加入新條文,如監考員發現考生作品與參考資料有「九分相似」,可要求考生填寫「異常報告」。日前一個有關視藝科公開試論壇上,有視藝科教師形容從未聽過新條文,擔心師生難以判斷如何運用參考資料;考評局回應指條文僅協助監考人員作出即時判斷,強調並非「惡法」。
        
        考評局今年就視藝科卷一考試共收到九份來自四個試場的報告,強調人員在處理異常情時乃根據《試場主任手冊》內的既定程序,與往常做法一致。考評局早前在視藝科二○一五年試卷檢討會上稱,將在明年考生手冊中就視藝科加入新條文,如監考員發現「創作作品與帶進試場的某一參考資料在構圖、圖像和色彩運用等方面均十分相似」,須要求考生填寫「異常報告」,違規者有機會受處分。
        
        考評局評核發展經理(視覺藝術科)陳美珍日前於「視藝科公開試『抄襲』風波論壇」上,回應指《考生手冊》或《試場主任手冊》內的補充條文並非新安排,「參考資料不可以抄襲是基本要求。條文一直是內部指引,以協助監考人員作出即時判斷,試場主任不可能即時判定是否違規個案,故有需要就有合理懷疑的個案報告備案。」
        
        多名出席論壇的教師在問答環節中質疑規定是否存在,「十分相似」一詞亦難以清晰界定,師生皆無所適從。任教視藝科的梁老師稱,「剛過去的文憑試並沒有清晰條文指引,是誰賦予權利試場主任判斷考生有否『抄襲』?再者,誰去釐定『九分相似』、『十分相似』?『抄襲』的定義是參考、仿照抑或是轉化呢?」部分教師更指從未聽過「九成相似」的說法。
        
        出席論壇的藝術家周俊輝指,考生作品是原創抑或抄襲的界線十分模糊,作品相似不代表必定是抄襲,「是不是學生將參考資料剪碎或調暗色調,便不構成條文所指的『構圖和色彩運用』抄襲?」因此認為考評局的指引難以執行。考評局表示收集教師意見後將會修訂相關條文的用字,助師生了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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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
發表於 15-11-30 16:3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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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即時判定」又怎能執法?考評局的條文一向十分清晰,不明白為甚麼今次的條文如此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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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3#
發表於 15-11-30 17:56 |只看該作者

粗,大也。凡不精者皆曰粗。──《廣雅》


比較熟悉視藝性質的人, 不會如此粗疏,其言令人感覺失望.......


(1) 根本無可能統一監考員在此科考試進行期間的判斷......
(2) 而此判斷在畫作進行中, 亦與視藝科本身的某種特性相違背........




長遠及個別家庭文化及康樂策略督導關注組委員會召集人
Long-term and Individual Families Culture and Leisure Strategy Steering Concern Group Committee Conv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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