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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教育講場 通識必讀:終院為何改口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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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必讀:終院為何改口風?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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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31 12:09 |只看該作者
K722 發表於 13-12-31 11:32
A judge does not have the obligations and should not be the one to do research on facts and figures ...

回應一下牛仔媽媽,此題目是通識必讀,通識要睇下法律人士論據,又睇下經濟教授觀點:

雷鳴天下
雷鼎鳴
香港科技大學經濟學系主任、經濟學家

香港政府將來會欠下多少巨債?
27/12/2013

上周五我在本欄指出過,終院以為對來港一年以上的新移民發放綜援影響輕微,是一種誤判,反映香港不少法律界人士沒有受過經濟學訓練,對香港政府未來的財政處境茫然無知。這個結論,尚需一些補充。

在2004年以前,頗有些香港的男性到內地娶妻生子,再通過家庭團聚的限額將妻子與子女弄到香港。這類女性過去似乎頗多來自珠三角農村,但隨着中國經濟增長,及鄰近香港的地區資訊發達,香港的吸引力日減,近年來的,教育水準及本來的收入日漸上升。不過,我們不可忽視另一因素,有部分(當然不是全部)港男,回內地娶妻時,本身正是在貫徹一種「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把妻子娶回來後再多生一、兩個小孩,目的似乎正是要領取最大限額的綜援,並把此等收入掌控在自己手中,至於新來的家人生活費用是否足夠,不見得是最重要的考慮。

2004年以後,要來港七年的新移民才可領得綜援,基本上使到上述模式難以有效運作,所以我相信要如此做的港男人數一定大減。但現在來港一年便又可領得綜援,此等模式又再敗部復活,某些港男可能又會到某些不熟悉港情的偏遠地區重施故伎了。他們人數有多少,難以預測,但法官認為每年政府為此會多花七億元,恐怕是自欺欺人了。


或如歐美陷入派福利惡性循環


經濟學相信誘因會改變人的行為,若誘因因制度變化而改變,人的行為也會隨着調整,莊豐源案所引起的後果也印證此點。香港法庭似未從過去的錯失汲取教訓。

不過,更大問題仍是法庭對港府的未來財政狀況完全無知。倘香港進入欠債期,尤其巨額欠債期,那基本法所要求的量入為出及低稅制,必定造成一種局面:多派錢吸引更多希望領取綜援的人來港,便等同政府其他開支一定要減少,這對納稅人而言,怎可能符合公義?

那麼,香港會否如日本或歐美等國家般,快將敗掉所有儲備,並且欠上巨債?以過去十多年香港公共開支的軌迹及將來必然出現人口老化的情況看來,這是極難避免的事實。

表面上看來,香港現有財政儲備近七千億元,再加上外匯基金結餘有六千多億元,政府合共有1.3萬億元可供開支,真正是「水頭充足」。若香港善用儲備,理財有方,香港財政的確不會有問題。不過,我們只要仔細分析港府的表現,便知情況難以樂觀。

從97年至今,香港的名義GDP預計上升了56.7%,政府收入上升幅度是54.7%,與GDP的上升相若。但政府開支則增加126.4%,按這些數字計算,開支的增幅比起GDP或政府收入平均每年高出1.925%。為了推算未來的情況,我們大可作一些高度保守的假設。

首先假設GDP與政府收入像以前一樣,每年大致同步上升,但開支的上升速度卻超過前者1%(若是用過去的1.925%,赤字及欠債會更快出現)。

以此種情況,幾年內香港便會出現結構性赤字。我們大可樂觀一點(可能是盲目的),假設要近十年後,即2022年赤字才會永久性地出現。我們用excel為助,可輕易算出到了2030年左右,香港的財政儲備便會全部用光。到時的財赤會大約等於GDP的8.3%。

財政儲備用光後,再加上開支續跑贏GDP或收入,財赤會愈來愈嚴重,2031年,據以上的保守假設,財赤已達GDP的9.4%,到2042年,更升至GDP的22%,比今天的希臘更高一檔!至於因歷年財赤所累積的欠債,到了2042年更會高達GDP的171%,比不上今天的日本,但卻遠高過今天的希臘或意大利了。


人口老化令問題更嚴重


以上數字,全用今天購買力計算,與通脹無關。若用將來價格,欠債恐會超過十萬億港元。此等局面能否避免?不容易!香港政府開支近十多年急劇上升,未來人口老化嚴重,老年人人數在2042年會等於今天的2.7倍左右,福利與醫療壓力極大。我上述的計算,已是刻意的用簡單及保守樂觀的方法,若政府用更細緻精準的方法,結果相信比我的更要慘烈。倘若現在政府便開始控制開支,尚有機會將來避過危機(大幅欠債下的聯匯制如何可運作?),但終審法院卻不自覺地用司法干預了行政,並為香港經濟的計時炸彈增添火藥,奈何?

(本欄逢周一、三、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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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31 12:20 |只看該作者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31 11:13
對於我這個無法律知識的小市民,陳弘毅的文章容易明白。 看了他的文章,原來有兩點都是法官估計:
不是法官估計,是作者估計。Anyway, 法庭不應以影響為最重要依據。
The more bizzare a thing is, the less mysterious it proves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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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31 12:22 |只看該作者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31 12:09
回應一下牛仔媽媽,此題目是通識必讀,通識要睇下法律人士論據,又睇下經濟教授觀點:

雷鳴天下

haha, 「幫港出聲」雷鼎鳴?

俾我就會叫個政府快D做o野起碼拎返個參與審批權或者更直接去修改個本BL, 而唔係去攻擊法院話咩"法庭對港府的未來財政狀況完全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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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31 12:27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Sumyeema1+發表於+13-12-31+12:09+回

原帖由 K722 於 13-12-31 發表
haha, 「幫港出聲」雷鼎鳴?

俾我就會叫個政府快D做o野起碼拎返個參與審批權或者更直接去修改個 ...
討論得好好哋, 做咩 ??

平時睇報紙新聞見到唔同見解, 都咁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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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31 12:2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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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31 12:3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Sumyeema1 的帖子

haha, 事實上o依家睇新聞見到好多人o既嘴臉都係會令人

you can treat me as or , it is irrelevant any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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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31 12:54 |只看該作者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31 12:09
回應一下牛仔媽媽,此題目是通識必讀,通識要睇下法律人士論據,又睇下經濟教授觀點:

雷鳴天下
但終審法院卻不自覺地用司法干預了行政,並為香港經濟的計時炸彈增添火藥,奈何?

Xxxx


因為判決影響了行政,所以司法干預了行政?


究竟如何司法干預行政?究竟如何司法不干預行政?
The more bizzare a thing is, the less mysterious it proves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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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31 12:59 |只看該作者
shadeslayer 發表於 13-12-31 12:54
但終審法院卻不自覺地用司法干預了行政,並為香港經濟的計時炸彈增添火藥,奈何?

Xxxx

Using his logic, basically all JRs don't need to be heard

點評

tcmsung  Using his logic, separation of power is totally wrong  發表於 13-12-31 13:16
shadeslayer  Load of crap.  發表於 13-12-31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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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31 15:10 |只看該作者
借信報文章

2013年12月27日  占飛 忽然文化

綜援磁石效應
終審法院裁定,新移民居港一年即有資格申請綜援,隨即再次挑起港人對內地人的仇恨。無論法院或學者都說涉及的資金才不過是幾億元,但這無法令港人平靜下來。這幾億元是按過去數據推算出來,而香港人更擔心的是庫房中門大開,形成的福利磁石(welfare magnet)效應──內地靠綜援搵食的新移民大量湧港,造成沉重財政負擔。

福利磁石效應是指某城的福利若太過慷慨,難免會吸引鄰近地區的福利移民(welfare migration)。

這情況在八十年代的美國出現,威斯康辛州(Wisconsin)的福利金較鄰近的伊利諾州(Illinois)慷慨,因而吸引到大量福利移民,並成為不少學者研究的課題。

其他因素

1985年,以當地一個三人家庭為例,威斯康辛州的每月福利金(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 program,AFDC)是533美元,而伊利諾州只有342美元,前者較後者福利金高約200美元(56%)。兩地距離不遠,由伊利諾州的芝加哥遷往威斯康辛州的密爾沃基(Milwaukee),只是90哩(miles),因此不少芝加哥居民遷移到密爾沃基居住。有人走法律罅,「技術性地」在威斯康辛州「居住」,實質是領取福利金後回芝加哥老家過日子。

又例如台灣,當地學者李翠萍在著作《社會福利政策執行網絡探析》,提出類似現象。她指台灣各地方政府有不同福利政策,例如台北市一度只有它派發「身心障礙者津貼」,令不少外縣市的身心障礙者遷入台北市,令這類人士的數字不正常地增加。

吃福利金過活的新移民,會否因鄰近地區有較好福利而搬遷?長久以來引起學界、政界、人權界不少討論。占飛的感覺是,經濟學者通常認同福利磁石效應的存在,至於社會學者就常常持相反意見。其中一個反對意見是,畢竟一個人離開原居地,要面對很多未知數,而且移居費用昂貴。此外,福利較好的地區,生活水平也較高,因此實際生活未必得到改善。

再談威斯康辛州個案,移民潮令該地政府非常煩惱,競選州長的政客一度大打旗號做福利改革。當時有調查指出,不單福利金令芝加哥人決定移居到威斯康辛州(福利金的因素只佔29%),還有其他更重要的考慮因素,包括罪案率低(64%)、更好的學校(60%)、已有家人在該州居住(46%)、工作機會(44%)。

回顧香港,國內雖然有廉租房(相等於香港的公屋)、失業救濟金等制度,但在人治大於法治的情況下,福利制度無法運行完善——最近閱報指原來內地醫生在醫院收紅包是常識,這種錢大於命的想法,真令人感到無可奈何。

那麼,香港的吸引力對內地人是否大增?這是顯而易見的。議員葉劉淑儀指出,回歸後至2001年莊豐源案判決前的43個月,申請來港的「雙非」個案只有1991宗,但到2003年至2012年間,就增至20萬名「雙非嬰」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福利改革

不同國家正在收緊新移民的福利政策,如英國。英國來自歐盟成員國的移民人口,失業率高達73%。這個龐大的數字,令選民的排外心態日益嚴重。首相卡梅倫(David Cameron)遂今年宣布作出福利改革,包括失業救濟金由即時可申請,改為三個月後才可申請,六個月後除非有實際工作機會(a genuine chance of a job),否則會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

至於香港,政府卻是反其道而行──看官員口吻,未必打算以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反而開始計數要花多少錢。香港人怎能不抗拒?不是今天的幾個億,而是會否引發未來的幾十個億?福利是未能想像的壓力,奶粉、醫療早已到處引爆。

然而,隨着香港市民學歷提升,很多厭惡性工作都沒有人肯做。最近占飛家中爆水喉,請師傅上來更換新水喉,前後不過5分鐘,已索價350元,也不用說洗碗已月入萬多元了。香港搵食不難,問題是人肯不肯去搵食。香港需要廉價勞工,內地新移民是勞力補給者。如何令綜援由資源的消耗,轉變為經濟動力,要考港府的智慧。

[email protected]

撰文︰占飛

點評

chunyatmama  This is a very good piece of article.  The view is balance.  發表於 13-12-3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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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1 11:37 |只看該作者
小小山 發表於 13-12-31 15:10
借信報文章

2013年12月27日  占飛 忽然文化
雙非童本身已是香港永久居民。此判決只影響每日150單程証配額,主要作團聚之用。而此政策97前已存在的,當時亦只有一年等候期。如果一年等候期會引起財政問題,我們2004年前已經出現了問題,不是嗎?
The more bizzare a thing is, the less mysterious it proves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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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2 15:21 |只看該作者
回覆 shadeslayer 的帖子


"雙非童本身已是香港永久居民。此判決只影響每日150單程証配額,主要作團聚之用。而此政策97前已存在的,當時亦只有一年等候期。如果一年等候期會引起財政問題,我們2004年前已經出現了問題,不是嗎?"

答:
1. 1997-2003年, 每日150單程証配額,是為港人內地配偶及子女作團聚之用. 並沒有雙非的問題.
2. 由2001至2003年, 雙非童共有3,940個, 每年平均1,300個. (下表)
3. 自開放自由行, 由2004至2012年, 雙非童共有198,374個, 每年平均22,000個. (下表)
4. 2004年, 因SARS, 經濟下滑, 香港進入財赤預算; 若改變會計準則, 計入公務員的退休開支, 是技術上破產.

有錯, 還望指正.

Reference:
香港 統 計 月 刊 (2013年12月) 1981年至2012年香港生育趨勢, 表2

統計期間

活產嬰兒數目(1)

其中由內地女性在香港所生的活產嬰兒數目:

Reference period

Number of live births(1)

Of which number of live births born in Hong Kong to Mainland women :

其配偶為

其配偶為

香港永久性居民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2)

其他(3)

小計

whose spouses are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s

whose spouses are not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s(2)

Others(3)

Sub-total

2001

48 219

7 190


620

-

7 810

2002

48 209

7 256

1 250

-

8 506

2003

46 965

7 962

2 070


96

10 128

2004

49 796

8 896

4 102


211

13 209

2005

57 098

9 879

9 273


386

19 538

2006

65 626

9 438

16 044


650

26 132

2007

70 875

7 989

18 816


769

27 574

2008

78 822

7 228

25 269

1 068

33 565

2009

82 095

6 213

29 766

1 274

37 253

2010

88 584

6 169

32 653

1 826

40 648

2011

95 451

6 110

35 736

2 136

43 982

2012

91 558

4 698

26 715

1 786

33 199


2.包括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來港少於7年的內地人士包括在這類別)及非香港居民。

http://www.statistics.gov.hk/pub/B71312FA2013XXXXB01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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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2 18:0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Derdad 於 14-1-2 18:03 編輯

回覆 小小山 的帖子

何喜華﹕終院判決是香港人的勝利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早前裁定申領綜援

的7年居港規定違憲,引起社會莫大反響;有意見擔心判決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引發更多人以假婚姻來港領取綜援、重演莊豐源案後有20多萬雙非兒童來港問題;部分公眾更狠批新移民,諷刺「蝗蟲」襲港,互聯網討論區上更對新移民口誅筆伐,要求修改《基本法》、爭取港方收回單程證審批權、提請人大釋法,甚至發起元旦反蝗蟲遊行等云云。事實上,坊間對裁決存有誤解,甚至忽略了對香港社會的正面意義。

增加公共財政負擔?

坊間最常見的質疑,是認為判決令初到香港的新移民,隨即可享受本港福利,增加社會負擔,更鼓勵新移民好食懶做的惡習,認為此風不可長。社署統計資料,2002年未引入綜援7年居港規定以前,領取綜援的新移民個案佔全港所有綜援個案約15%,在2004年7年居港規定實施後,新移民領取綜援的個案的百分比便減少至3.3%。政府估計判決對每年綜援開支影響少於10億元。無論如何,若以政府每年超過4000億元的公共開支計算,額外開支不足0.3%。

居港規定非新事物

事實上,申領綜援(1993年前稱公援)的居港規定並非新事物,早於1948年已存在,當年居港規定長達10年,1959年減至5年,1971年至2003年改為1年。1年居港規定在香港早已實施近32年,既非新事物,亦也沒有為香港財政帶來沉重負擔。另外,除居港規定外,受助人更需要符合入息及資產規定;現時綜援人均每月3000多元,最低工資實施後,全職僱員月薪亦可達7000元,加上社會對綜援受助人的標籤,試問綜援是否吸引至令人放棄工作?

民調顯示絕大部分市民反對終院判決,但值得指出的是,人權、公義和法治是要有社會代價的。司法獨立及法治精神從來都是本港賴以成功的基石,社會絕不應因不喜歡而輸打贏要,甚至要求人大釋法以圖推翻終院判決。當年居留權一案,政府借助民意,通過釋法剝奪終審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若法例的理解可因應民意而改變,缺乏法律肯定性(legal certainty),或因大多數人不喜歡而改變原來的意義,法治精神會蕩然無存,法律只會淪為大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司法機關變成人治的工具。

不應因民意而損害法治精神

更匪夷所思的是,有意見認為是次訴訟是「為一棵大樹放棄一個森林」,忽略了訴訟會激發本地社會對新移民的怨恨。若所言屬實,為免家中傷了和諧氣氛,遇到家暴婦女應要默不作聲?為免主流社會不滿指摘成為歧視,難道面對歧視的少數族裔要啞忍?同理,市民爭取公民提名的普選制度,或會激起中央政府的不滿和對港人的不信任,那麼香港人是否要顧全大局,不發一言?此等顛倒是非的說法,只會進一步增加社會矛盾,無助消弭中港之間的矛盾。

判決奠定市民社會福利權

事實上,若細閱判辭,不難發現終審庭的判決對香港公民權利保障有極重要及深遠的積極意義。終院首次在判決中肯定《基本法》第36條提及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並嘗試探討社會福利的範圍、應用性作出討論。判決補足了以往大眾認為只有公民政治權利屬不可或缺的不足,並參考南非、加拿大等普通法地區的裁決,令社會福利權利亦被視為基本權利。換而言之,判辭提醒公眾社會福利作為基本人權,不論其曾否對社會有貢獻,香港居民亦依法享有該等權利。

終審庭判決並未有詳細定義何謂「社會福利」,惟日後政府若有任何政策(例如:公共福利金、房屋、醫療服務等),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審查,包括:(1)究竟涉及的政策是否涉及《基本法》第36條提及的社會福利權利(right to social welfare)?(2)若然,該政策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45條有關政府有權根據經濟條件及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development)、改進(improvement)政策」的規定?就是符合(1)及(2)的規定,任何政策的修訂,修訂內容必須與正當社會目的(legitimate societal aim)、有合理關連(rational connection),並且不能超乎適度(proportionate)。因此,行政機關日後不可純因「慳錢」便任意妄為,任何政策若有損香港居民的社會福利權利,市民亦可尋求法律救濟。

是次判決只針對綜援居港限制的合憲性,相信對其他福利政策無直接的影響。然而,由於法院已為居港限制訂出清晰指引,當局應全面檢視各項涉及居港規定的政策,以確保新來港人士的權利依法獲得合理對待。

判決是香港人的勝利

判決公布當日,本會舉行記者會交代案件對香港憲制的重要性,有記者問道:「今次判決是否SoCO(社協)的勝利?」我的回應是,判決肯定香港居民的基本社會福利權利,保障了每一名香港居民(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因此不僅屬與訟人孔允明女士的勝利、亦不僅是新移民的勝利,而是每個香港人的勝利。香港人應該本同舟共濟的精神,不分本地與非本地,不區別香港人或新移民,和衷共濟,共同建立和完善保障每名市民基本生活的社會制度。

感謝孔女士無私付出,她至今從無領取一分錢綜援金,卻為爭取港人基本人權堅持到底;為對抗社會的歧見、挑戰不公義政策而堅強支撐下去,實在值得港人敬佩。

作者是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


點評

shadeslayer  同意,太多人不看判詞便亂嘈。  發表於 14-1-2 19:50
Best wish,
(\~~/)           天下間沒有不受教的孩子,
(='.'=)           只有不懂教的父母。
(") (")~~O Derdad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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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2 19:46 |只看該作者
小小山 發表於 14-1-2 15:21
回覆 shadeslayer 的帖子
你能証明2004年的財政難關,主要是由150個團聚單程証的一年等待期引起?
The more bizzare a thing is, the less mysterious it proves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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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2 22:4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shadeslayer 的帖子

"你能証明2004年的財政難關,主要是由150個團聚單程証的一年等待期引起?"


答:
你的提問有邏輯上的問題, 是政府因有財政困難, 而改綜援的居港規定由1年至7年. 引Derdad 的文章, 政府可因應財政能力, 更改綜援的居港規定.


自開放自由行, 由2004至2012年, 雙非童共有198,374個, 每年平均22,000個. 因香港的福利(不限於綜援, 還有醫療, 教育,passport,等等,當然不排除是個人因素逃避超生及其罰)相對中國是好得多, 有很多雙非童及其父母是和香港沒有絲毫關係的. 這就是福利磁石(welfare magnet)效應,福利若太過慷慨,難免會吸引鄰近地區的福利移民(welfare migration)。


不同國家正在收緊新移民的福利政策,至於香港,政府卻是反其道而行──看官員口吻,未必打算以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反而開始計數要花多少錢。香港人怎能不抗拒?不是今天的幾個億,而是會否引發未來的幾十個億?福利是未能想像的壓力,奶粉、醫療、學位、房屋早已到處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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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目開學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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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2 23:20 |只看該作者
「讀者來函」畢修賢﹕誰來制衡司法機構?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就孔允明案作出的裁決在政治上掀起軒然大波,鳴鼓攻之者有之,謳歌鼓腹者亦非少數。然而,兩方的爭論卻不無共通之處-—就是終審法院的裁決不能質疑。固然,根據當前制度設計,在沒有人大釋法的前提下,終審法院無疑是一錘定音,但當終審法院作出明顯與民意相悖的裁決時,這種超然的權力是基於什麼基礎與是否不容置疑,卻值得大大深思。

任何的制度本質上都是功利主義的產物,其建立與發展都必然具有工具性價值,否則該社會能否存在也是一個疑問。簡單而言,若一制度有利於我者,用之葆之;反之,則棄之而後快。換句話而言,一事之合乎公義,只不過是一事長遠有利的另一種表述。

假設「權力若不受制衡必走向腐敗」,司法機構的裁決權力若不受制衡又如何免於腐敗?且說因為要防止權力的濫用,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必須是公民授權,假如司法機構的權力不來自公民,又如何防止權力的濫用?這個問題對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的終審法院而言尤其值得思考。退一步說,若司法機構的權力來源間接地來自於任命法官的行政機關,在行政長官是普選產生之前,與其共枯共榮的司法機構當立於何地?

香港的權力分配制度是不平衡的。若行政機關的決定與立法機關的法例都必須置於司法機構的覆核之下,受其法律觀點的約束,何以終審法院的裁決能避開一切的審視?或有論者會指出,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超然性是制度上的必須,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透過對法律觀點的詮釋,防止不合理的行政決定或違憲的法例減少公民的權利。然而,若此裁決與公民普遍傾向的政治決定背道而馳的話,這不啻將一部分菁英對法律的理解凌駕於公義之上,那司法機構對社會的價值將在哪裏?若社會視終審法院的裁決為不合理的話,終審法院若要托詞說政策及社經條件不在考慮範圍之內的話,其裁決極其量只是合乎程序公義,卻不一定合乎實質公義。

推論至此,要為司法機構解困唯一的出路怕且要訴諸司法機構的自律。不無諷刺的是,若行政機關官僚的自律被視作無力的話,司法機構的法官也將陷入同樣的質疑之中。若法官因其專業資格而被視作在判斷上是無瑕的話,這怕且託予司法機構一種不可能承受之重。這一切的質疑都可歸結為一個問題——究竟誰來制衡司法機構?

作者是香港大學二年級學生
Best wish,
(\~~/)           天下間沒有不受教的孩子,
(='.'=)           只有不懂教的父母。
(") (")~~O Derd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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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3 00:0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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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山 發表於 14-1-2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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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証明2004年的財政難關,主要是由150個團聚單程証的一年等待期引起?"

你的提問有邏輯上的問題, 是政府因有財政困難, 而改綜援的居港規定由1年至7年. 引Derdad 的文章, 政府可因應財政能力, 更改綜援的居港規定.

Xxxx


要看前文後理。


1. 我先說,一年等候期己在2004年前實施多年,現在法院只判2004由一年改到七年有違基本法,如果將來有財政問題,過去已應該見到「因為一年等候期」而帶來的巨大財政難題。


2. 你回我題說,2004年香港財政赤字。我想,這代表因「一年等候期」有財政殺傷力?


3. 我再問財政赤字和「一年等候期」有關嗎?


4. 你卻說邏輯問題。

即你答案(2)不是答我的(1),是你答錯線定我邏輯問題呢?


The more bizzare a thing is, the less mysterious it proves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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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3 00:07 |只看該作者
小小山 發表於 14-1-2 22:47
回覆 shadeslayer 的帖子

"你能証明2004年的財政難關,主要是由150個團聚單程証的一年等待期引起?"
你講完又講的雙非是完全另外一個判決,點可混為一談。我第一個 post 就係叫大家不要撈埋雙非一起講。
The more bizzare a thing is, the less mysterious it proves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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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3 00:18 |只看該作者
Derdad 發表於 14-1-2 23:20
「讀者來函」畢修賢﹕誰來制衡司法機構?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就孔允明案作出的裁決在政治上掀起軒然大波 ...
我看,簡單講,法官只是一個翻譯,一個專業的法津條文翻譯。 如果行政或市民不喜歡法官翻譯出來的結果,那不是翻譯人的問題(有五位法官判,客觀性好強),不須制衡法官,改法律便可了。

點評

tcmsung  如果終審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判決,就是司法霸權,我們還需要終審法院嗎?推而論之,上訴庭也會推翻初審庭的判決,上訴庭也不用了。  發表於 14-1-3 00:42
tcmsung  請這位大二學生找來John Loke 的 separation of power 的理論看看,會較明白行政,立法,司法如何互相制衡了。  發表於 14-1-3 00:34
The more bizzare a thing is, the less mysterious it proves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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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3 01:0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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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3 12:5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shadeslayer 的帖子

"1. 我先說,一年等候期己在2004年前實施多年,現在法院只判2004由一年改到七年有違基本法,如果將來有財政問題,過去已應該見到「因為一年等候期」而帶來的巨大財政難題。


2. 你回我題說,2004年香港財政赤字。我想,這代表因「一年等候期」有財政殺傷力?


3. 我再問財政赤字和「一年等候期」有關嗎?


4. 你卻說邏輯問題。"


2004年香港財政赤字, 要加稅, 賣資產, 削福利, 各階層都受影響, 請問綜援戶, 新來港人士是否可以豁免 ?

你的邏輯問題是硬將「一年等候期」和財政赤字畫上等號, 倒果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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