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ABC-DAD 於 18-8-27 00:13 編輯
Vanadium 發表於 18-8-26 22:16 
我想你搞錯了,大眾當然應尊別人既個人選擇。
正如大眾批評一啲人,一路話國家好,鼓勵年青人返國家,但 ...
兩點唔同意你嘅講法:
首先,直資學校嘅課程自主彈性,幫左不少 SEN 嘅學生,唔好借意去使不同課程使用者放上你預設嘅對立面上面,同排有IB 同ーAL都只係近幾年嘅事,亦係有學費減免,同時一大部分嘅學生生係NSS學制同考ーDSE 嘅。同你片面講嘅好唔同。
第二,即便公務員子女可以拿教育津貼出國讀書,亦不是咩貧富鴻溝,用腳投票,要記住,人有權選擇義務教育或以外更好嘅教育,而政府目前提供義務教育外,容許巿民選擇其他類型教育,不應該歪曲成不公或剝削基層上流機會。
要做得更多嘅係要盡力去提高義務教育質素,改善課程,考試方式,培養更優秀嘅師訓練語言院校等等,善加運用學生老師時間。
作為教育功作者,閣下隻字不提學生嘅需要,難免叫人懷疑係以教育之名,圖政治目的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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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權的落實
受教育權規定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26條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14條中,[2][3] 在1960年教科文組織的反教育歧視公約中、歐洲人權公約第1號議定書以及1981年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得到重申。[1][size=0.666667em]編輯受教育權的落實可以依照4A框架進行評估,該框架指出受教育成為一種有意義的權利應當是可用的(available)、可參與的(accessible)、可接受的(acceptable)、可適應的(adaptable)。這個4A框架最初是由前聯合國受教育權特別報告員卡特里娜·托馬斯夫斯基(Katarina Tomasevski(英語:Katarina Tomasevski))發展並提出的,但並不必須是使用在每個國際人權說明中的標準,當然也不是國家法律規定受教育權的通用方針。[6] 4A框架建議作為首要責任的承擔者的政府需要依據可用的(available)、可參與的(accessible)、可接受的(acceptable)、可適應的(adaptable)教育的標準,尊重、保護及落實受教育權利。這個框架同時明確了在教育過程相關利益者的責任:作為受教育權的主體的兒童、作為『第一施教者』的父母以及職業教師,義務教育是他們應得權利及義務。[6] 4A框架在下列書籍中進行了進一步的闡述:[6] - 可用性 – 教育應為政府資助的、通用的、免費的及義務的。應當有專門的基礎設施和設備以及提供給學生的足夠的教材和材料。用於教育的建築物必須符合安全及衛生標準,如使用潔淨的飲用水。保證積極的招聘工作、適宜的培訓工作以及合適的管理辦法,以確保每一所學校都有足夠的合格教師。 [6]
- 可參與性 - 所有兒童都應當平等的享有進入學校的權利,無論其性別、種族、來自的地區或社會經濟地位。應作出相關努力以確保被邊緣化的群體同樣享有受教育權,包括兒童難民、無家可歸者或行動不便者。不應對任何學生存在任何形式的隔離、禁止參與的行為。這其中包括建立相關法律確保禁止童工或剝削等的存在,從而可以是兒童接受初級或中級教育。學校必須設置在社區中,距離必須在兒童所能接受的合理的範圍內,另外,還需向上學兒童提供運輸方面的便利,尤其是對生活在農業區的兒童,確保到學校之間的道路是安全和便利的。 接受教育的費用應當是對所有人來說是可以承擔的,包括提供給學生的課本、用具以及制服不應包含其他附加費用。[6]
- 可接受性 - 所提供的教育過程當中不應當存在歧視,應當適於所有學生,包括文化上。學生們不應被強迫接受任何宗教或思想的觀點。教學方法應當是有目標性的並且是公平中立的,所使用的材料應當反應寬廣的思想以及信仰。在學校期間應保證學生的健康和安全,包括禁止各種事實上的體罰。應當對教員及教師的任教資格進行監督和考察。[6]
- 可適應性 - 教學計劃應當是靈活的並且可以隨着社會情況的變化及社會需要進行調整。學校應當尊重宗教節日和文化節日,使學生感到被接納,對於出現暫時不便的學生應給足夠的照顧。[6]
很多國際上的非政府組織和慈善組織正在依據發展基本權利計劃(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英語: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來努力工作實現人民受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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