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集團
集團品牌
presslogic-logo
廣告查詢
工作機會
用戶登入
用戶名稱:
密      碼:
搜索
教育王國 討論區 教育講場 通識必讀:終院為何改口風?
樓主: cowboymama
go

通識必讀:終院為何改口風? [複製鏈接]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121218
21#
發表於 13-12-25 12:08 |只看該作者

引用:其實法官講咗好多Adm+Law原則,看似簡單,

原帖由 Bluegene 於 13-12-25 發表
其實法官講咗好多Adm Law原則,看似簡單,內裏大有學問,做通識教材咁老師要有料至得。 ...
大節流流都講句,嘥氧,何來這種水平。



點評

Bluegene    發表於 13-12-25 12:45
God grant me the serenity
to accept the things I cannot change;
courage to change the things I can;
and wisdom to know the difference.

Rank: 7Rank: 7Rank: 7


13480
22#
發表於 13-12-25 12:48 |只看該作者
ANChan59 發表於 13-12-25 12:08
大節流流都講句,嘥氧,何來這種水平。
或者叫陳文敏或戴耀庭寫個深入浅出版黎做通通都識教材.

Rank: 5Rank: 5


4632
23#
發表於 13-12-25 12:51 |只看該作者

回覆:通識必讀:終院為何改口風?

讀完對通識有幫助嗎?認識一個考生極少看新聞的,連簡單時事都不知的,中文母語用英文考也得5級,我看有如英文作文罷了!

一個簡單而影響大眾的判決為何不是用一般市民都明白的判詞,而在兜圈,竟然連改進的進都不能以整體利益立論!這就是要顯示他們與眾不同,高人一等嗎?難怪終審庭大都要推翻之前的一切判決了!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121218
24#
發表於 13-12-25 13:13 |只看該作者

回覆:Band5 的帖子

本帖最後由 ANChan59 於 13-12-25 14:14 編輯

你指英文抑或中文睇唔明?

如果英文太深,可以睇中文,不是太深。

那個學生只是個別例子,5分英文可以入教院讀英文教育,死未!



God grant me the serenity
to accept the things I cannot change;
courage to change the things I can;
and wisdom to know the difference.

Rank: 7Rank: 7Rank: 7


10562
25#
發表於 13-12-25 14:12 |只看該作者
Bluegene 發表於 13-12-25 12:48
或者叫陳文敏或戴耀庭寫個深入浅出版黎做通通都識教材.
吳靄儀夠唔夠班寫呀?我唔識法律,其實Adm law有乜原則,可否過幾招指教下?我昨晚臨瞓前download咗英文判辭,這幾天睇下睇唔睇得明先。

Rank: 7Rank: 7Rank: 7


10562
26#
發表於 13-12-25 14:30 |只看該作者
ANChan59 發表於 13-12-25 12:08
大節流流都講句,嘥氧,何來這種水平。
寄望新一代嘛,啲高中生自學能力可以很高!寧欺白鬚公,莫欺少年窮。又或者叫公民黨的大狀俾個補習班啲通識老師先。

Rank: 7Rank: 7Rank: 7


13480
27#
發表於 13-12-25 17:21 |只看該作者
cowboymama 發表於 13-12-25 14:12
吳靄儀夠唔夠班寫呀?我唔識法律,其實Adm law有乜原則,可否過幾招指教下?我昨晚臨瞓前download咗英文判 ...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Doctrine of proportionality

Rank: 7Rank: 7Rank: 7


10562
28#
發表於 13-12-25 17:53 |只看該作者
回覆 Bluegene 的帖子

謝謝!開始睇緊,提到proportionality analysis,在努力。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121218
29#
發表於 13-12-25 17:54 |只看該作者
cowboymama 發表於 13-12-25 14:30
寄望新一代嘛,啲高中生自學能力可以很高!寧欺白鬚公,莫欺少年窮。又或者叫公民黨的大狀俾個補習班啲通識 ...
I mean LS teachers....

點評

cowboymama  yes, I know  發表於 13-12-26 00:19
God grant me the serenity
to accept the things I cannot change;
courage to change the things I can;
and wisdom to know the difference.

Rank: 7Rank: 7Rank: 7


10562
30#
發表於 13-12-30 13:1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30 13:17 編輯

陳弘毅﹕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
──「綜援案」的法律觀點
http://news.mingpao.com/20131230/faa1h.htm
  
   
【明報專訊】香港終審法院在12月17日於《孔允明案》的判決,使中國內地來港的新移民享有的社會福利方面的權利成為香港輿論的關注點。本文旨在分析這個判決的法理觀點,希望能有助於社會人士進一步討論有關問題和評估這個判決的影響。我會提出以下的論點:雖然本案確屬於香港終審法院積極行使其「違憲審查權」的例子之一,但終院在本案中所表現的立場並非十分激進,本案確立的法理原則對香港現有社會福利制度和政策的衝擊估計是有限的。   
  
對香港衝擊估計有限  
  
《基本法》第36條規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終院在本案作出判決之前,此條文並未曾被法院採用為用以審查以至推翻香港政府所實施的社會福利政策或措施的法理依據,主要是由於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的內容和範圍難以由法院清晰界定,故法院會尊重政府就有關問題作出的決策。在法理層面,終院在《孔允明案》的判決的重大突破是,終院認為《基本法》第36條應與第145條(關於政府可「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放在一起作合併解釋,其結果是第36條保障香港居民在1997年《基本法》開始實施時根據當時的有關政策享有的社會福利的權利,1997年後,如有關權利被削減,法院可根據「比例原則」(或譯為「相稱性原則」,即proportionality)對有關的政策改變進行審查(即一般所謂「司法覆核」或「違憲審查」),法院如認為政府對有關權利的削減並無足夠理據,便可裁定它為違憲和無效。
  
  
在本案中,受到司法審查的政策調整是政府在2004年作出的決定,把原來新移民來港定居1年後便有資格申請「綜援」的政策中「1年」的規定,改為「7年」。終院認為這個對於在1997年已存在的有關權利的削減「明顯地沒有合理基礎」,而且與通過取得「單程通行證」從內地來港定居以實現家庭團聚的移民制度背後的目標相矛盾。終院又認為政府在本案中未有提供足夠數據證明,此項政策調整真正有助於維持香港的社會保障制度在財政方面的可持續性。因此,終院最終裁定此政策調整為違憲和無效。
  
  
待續

Rank: 7Rank: 7Rank: 7


10562
31#
發表於 13-12-30 13:1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30 13:18 編輯

四點顯示 法理觀點並非十分激進  
  
不少社會人士就這次判決對香港現有社會福利政策的可能衝擊表示關注,我認為毋須過分擔心,因為這個判決的以下幾點顯示它的法理觀點並非十分激進。
  
  
首先,這個判決並不明示或暗示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其他居民(如居港未滿7年的新移民)在社會福利方面的權利必須平等。
  
  
第二,本判決的法理原則只適用於在1997年已經存在、而在後來被削減的社會福利方面的權利。
  
  
第三,即使是在1997年已經存在的與社會福利有關的安排,也並非一定受到《基本法》第36條的保障,因為終院在本案判辭明確指出,由於「綜援」涉及的是最基本的生活條件的保障,它明顯屬於第36條保障的範圍,至於有什麼其他社會福利措施也受到第36條的保護,終院在本案中並無表示其意見。
  
  
第四,終院在本案的判辭中表明,第36條所保障的社會福利的權利,並非類似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法院在審查涉及社會福利的權利的政府政策時,會給予政府相當寬闊的酌情決定權,除非有關政策根本並不促進正當的社會政策目標或明顯地缺乏合理依據,否則法院還是會尊重政府在制定社會政策上的裁量權,而不會通過司法覆核作出干預。
  
  
《基本法》無否定港府參與審批移民
  
   
最後,由於本案涉及香港政府對於從內地來港的新移民的政策,一些社會人士提出香港入境當局是否應享有對這些移民來港的審批權的問題。在這方面,《基本法》第22條規定,從內地來港「須辦理批准手續」,來港「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由此可見,《基本法》並無否定香港特區政府參與審查和決定任何一名內地居民能否移民香港的可能性,就此問題,我們完全可以作進一步的研究。


全文完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32344
32#
發表於 13-12-30 13:54 |只看該作者

引用:讀完對通識有幫助嗎?認識一個考生極少看新

原帖由 Band5 於 13-12-25 發表
讀完對通識有幫助嗎?認識一個考生極少看新聞的,連簡單時事都不知的,中文母語用英文考也得5級,我看有如 ...
竟然連改進的進都不能以整體利益立論!

Xxxx

幾時開始,法院判決不是以法例/法理為最重要依據,而要以整體利益為依據?



The more bizzare a thing is, the less mysterious it proves to be.


11592
33#
發表於 13-12-30 14:11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簽名被屏蔽

Rank: 7Rank: 7Rank: 7


10562
34#
發表於 13-12-30 14:42 |只看該作者
回覆 tcmsung 的帖子

對啊!這幾天看過判詞全文和2003年人口政策報告書,再翻看各家評論,今早見陳教授此文,就覚得精彩,不能不立刻轉載。
我對法律一竅不通,就此案例,明白多了。




11592
35#
發表於 13-12-30 22:38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簽名被屏蔽

Rank: 7Rank: 7Rank: 7


10562
36#
發表於 13-12-31 00:32 |只看該作者
回覆 tcmsung 的帖子

其實真係要攞番個單程証審批權先得!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121218
37#
發表於 13-12-31 00:4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cowboymama 的帖子

單程証審批權 -- 是殖民政策,不是移民及人口政策。
God grant me the serenity
to accept the things I cannot change;
courage to change the things I can;
and wisdom to know the difference.

Rank: 5Rank: 5


4355
38#
發表於 13-12-31 11:13 |只看該作者
cowboymama 發表於 13-12-30 13:14
陳弘毅﹕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
──「綜援案」的法律觀點
對於我這個無法律知識的小市民,陳弘毅的文章容易明白。 看了他的文章,原來有兩點都是法官估計:

但終院在本案中所表現的立場並非十分激進,本案確立的法理原則對香港現有社會福利制度和政策的衝擊估計是有限的。   


這點 '估計' 純屬法官 (or 法律界人士的估計),會否太過主觀?

大家不要忘記,在莊豐源一案中,法官也曾估計當年的判決對香港影響有限,結果是......


終院又認為政府在本案中未有提供足夠數據證明,此項政策調整真正有助於維持香港的社會保障制度在財政方面的可持續性。



怎樣才是足夠的數據? 法官說不足夠, 這點也是法官的估計?

Rank: 4


810
39#
發表於 13-12-31 11:32 |只看該作者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31 11:13
對於我這個無法律知識的小市民,陳弘毅的文章容易明白。 看了他的文章,原來有兩點都是法官估計:

A judge does not have the obligations and should not be the one to do research on facts and figures, what he/she needs to do is to make judgment according to the laws on facts and figures given by the parties in a legal proceedings.  To put it another way, the burden is on, in this case, the Government to provide sufficient figures and information to convince the court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are to ensure the continuance of stable social welfare system of HK.

So, when the parties of the legal proceedings are not doing their bit, you can't say that the judges are at fault in making reasonable assumptions basing on existing facts on their tables.


11592
40#
發表於 13-12-31 12:02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簽名被屏蔽
‹ 上一主題|下一主題
返回列表
發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