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線時間634 小時 最後登錄25-10-9 國民生產力10  附加生產力6491  貢獻生產力0  註冊時間02-9-19 閱讀權限10 帖子4363 主題58 精華0 積分10864 UID3334 
 
   
 
 | 
| 本帖最後由 cow 於 18-1-28 15:22 編輯 
 shadeslayer 發表於 18-1-28 13:24  本帖最後由 shadeslayer 於 18-1-28 13:26 編輯
 
 我係講受威脅,威嚇,一如性搔擾等等,一定係看受害者感受 ...
性搔擾的標準就不是看受害者感受. 是用一名合理的人(a reasonable person)做標準。首先看被搔擾者是否覺得是受害者, 如果覺得係, 就視乎"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會否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2(5)條: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
 
 a)如 -
 
 (i)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