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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3
181#
發表於 16-6-7 16:2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ok3 於 16-6-7 16:29 編輯

事實呢D case 最多都係取消學位, 又真係唔犯法喎! 除非你用photoshop整張假嘅水電煤單出嚟. 否則將親戚朋友嘅水電煤轉自己名, 張水電煤單係真架嘛, 何來虛假/偽造文書呢?! 當然, 可唔可以告你詐騙, 我就唔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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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發表於 16-6-7 16:32 |只看該作者
ok3 發表於 16-6-7 16:26
事實呢D case 最多都係取消學位, 又真係唔犯法喎! 除非你用photoshop整張假嘅水電煤單出嚟. 否則將親戚朋友 ...
詐騙........唔係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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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3
183#
發表於 16-6-7 16:46 |只看該作者
mcl203 發表於 16-6-7 16:32
詐騙........唔係犯法 ??
相信要係法庭上告一個人詐騙, 唔係單單一句 "你呃人" 咁簡單如果唔係, EDB應該一早搵咗人祭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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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
184#
發表於 16-6-7 16:50 |只看該作者

引用:+本帖最後由+ok3+於+16-6-7+16:29+編輯+\

原帖由 ok3 於 16-06-07 發表
本帖最後由 ok3 於 16-6-7 16:29 編輯

事實呢D case 最多都係取消學位, 又真係唔犯法喎! 除非你用photos ...
你應該無點讀過laws. laws的精神並不是以字面直釋的。法律上的偽造,並不是指剪剪貼貼做手工做張假証,而是情理上你是否穩瞞而得到不應得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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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8
185#
發表於 16-6-7 16:52 |只看該作者
支持舉報,唔係自己住又點可以報該區,不單犯法更教壞下一代,不屬於自己的,不可能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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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
186#
發表於 16-6-7 16:54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mcl203+發表於+16-6-7+16:32+詐騙...

原帖由 ok3 於 16-06-07 發表
相信要係法庭上告一個人詐騙, 唔係單單一句 "你呃人" 咁簡單如果唔係, EDB應該一早搵咗人祭旗啦.
...
欺詐一定係刑事。但祭唔祭祺就教署定;會唔會定刑事罪,如坐監,留案定,就是法庭定。




55446
187#
發表於 16-6-7 17:00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mcl203+發表於+16-6-7+16:32+詐騙...

原帖由 ok3 於 16-06-07 發表
相信要係法庭上告一個人詐騙, 唔係單單一句 "你呃人" 咁簡單如果唔係, EDB應該一早搵咗人祭旗啦.
...
告得入既機會係由律政處去評估,EDB係依法辦事,夠料就交俾律政處決定,入唔入到由法庭裁決,只係,無人知EDB宜家係點處理,可能只係做到取消學位就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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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
188#
發表於 16-6-7 17:02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mcl203+發表於+16-6-7+16:32+詐騙...

原帖由 ok3 於 16-06-07 發表
相信要係法庭上告一個人詐騙, 唔係單單一句 "你呃人" 咁簡單如果唔係, EDB應該一早搵咗人祭旗啦.
...
其實教署做左一定數量家訪,當然當中都找到一些借親戚地址cases;被發現後,教署就會勸佢地用番真地址,否則刑事。所以被發現既都會轉番真野。而查唔到既,就查唔到。除非舉報。

教署又唔係同你有仇,未必做到咁盡(告你),但真係難保有人揾人祭祺的。




55446
189#
發表於 16-6-7 17:07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mcl203+發表於+16-6-7+16:32+詐騙...

本帖最後由 mcl203 於 16-6-7 17:09 編輯
原帖由 ok3 於 16-06-07 發表
相信要係法庭上告一個人詐騙, 唔係單單一句 "你呃人" 咁簡單如果唔係, EDB應該一早搵咗人祭旗啦.
...

仲有,你似乎混淆左犯法2個字,就算犯左法唔一定被揭發,又或者執法者明知都決定唔去執法,但絕不等於犯法行為 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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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3
190#
發表於 16-6-7 17:55 |只看該作者
786 發表於 16-6-7 16:50
你應該無點讀過laws. laws的精神並不是以字面直釋的。法律上的偽造,並不是指剪剪貼貼做手工做張假 ...
我又真係冇讀過law. 啱啱喺wiki找到以下資料:









偽造文書(Forgery)是指故意製造假的文件或刪改文件以達致誤導他人的目的(deceive)的行為,通常會因而得到利益(但並不以此為構成要件)。未經文件的擁有人授權而複制文件並不是偽造文書,但若之後以有關的複制文件來誤導他人就算是偽造文書。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16A條,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上述後果,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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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
191#
發表於 16-6-7 18:20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786+發表於+16-6-7+16:50+你應該無點

原帖由 ok3 於 16-06-07 發表
我又真係冇讀過law. 啱啱喺wiki找到以下資料:
謝謝你的節錄。你的論點還是覺得沒有製造假文書而不forgery.但其實以一個他人的地址,當作自己的地址(轉名)的單據,為自己得利益(轉校網),已成為假的文書。好似係舊年:
~~~~~~~~~~~~~~~~~~~~~~~~~~~~~~~~~~~~~~~~~~~~~~~~~~~~~~~~~~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謝凌潔貞日前明言,利用假地址的行為牽涉虛假文書,涉及刑事罪行,會諮詢律政司再作跟進,有需要會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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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3
192#
發表於 16-6-7 18:22 |只看該作者
mcl203 發表於 16-6-7 17:07
仲有,你似乎混淆左犯法2個字,就算犯左法唔一定被揭發,又或者執法者明知都決定唔去執法,但絕不等於犯法 ...
係咪犯法, 當然唔係睇你犯咗法後, 有冇俾人拉到啦! 問題係冇一條法例寫明話借地址抽學校係犯法嘛. 咁應該引用邊條法例去告佢呢! 都係嗰句: " 如果咁簡單, EDB應該一早搵咗人祭旗啦!"


2683
193#
發表於 16-6-7 18:24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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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
194#
發表於 16-6-7 18:26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mcl203+發表於+16-6-7+17:07+仲有,

原帖由 ok3 於 16-06-07 發表
係咪犯法, 當然唔係睇你犯咗法後, 有冇俾人拉到啦! 問題係冇一條法例寫明話借地址抽學校係犯法嘛. 咁應該引 ...
你要唔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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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
195#
發表於 16-6-7 18:27 |只看該作者

回覆:舉報熱線

我可以成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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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3
196#
發表於 16-6-7 18:28 |只看該作者
786 發表於 16-6-7 18:20
謝謝你的節錄。你的論點還是覺得沒有製造假文書而不forgery.但其實以一個他人的地址,當作自己的地址(轉名) ...
我覺得個常任秘書長嚇鬼囉! 如果咁易告得入, EDB仲唔大發神威, 打响頭炮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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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3
197#
發表於 16-6-7 18:37 |只看該作者
786 發表於 16-6-7 18:27
我可以成全你
從邊一點你覺得我有用假地址我只係query借地址係咪犯咗刑事罪行啫?!
BTW, 我冇玩到大抽獎 (其實冇必要向你交代, 不過費事你胡思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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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
198#
發表於 16-6-7 18:46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786+發表於+16-6-7+18:27+我可以成全

原帖由 ok3 於 16-06-07 發表
從邊一點你覺得我有用假地址我只係query借地址係咪犯咗刑事罪行啫?!
BTW, 我冇玩到大抽獎 (其實冇 ...
我問你要唔要試啫,我話懷疑過任何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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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
199#
發表於 16-6-7 18:52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原帖由+ok3+於+16-06-07+發表從邊一

原帖由 786 於 16-06-07 發表
我問你要唔要試啫,我話懷疑過任何野
我無話懷疑任何野………漏左字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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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3
200#
發表於 16-6-7 18:57 |只看該作者
咁你成全我D乜嘢? 隔住個mon做咗咪做咗囉, 怕咩認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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