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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校無外籍師 教局涉歧視被覆核
2015-03-10
(星島日報報道)取錄輕度及中度智障學童的粉嶺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四年前向教育局申請聘請外籍英語教師被拒,當年在該校就讀小四的十歲中度智障學童,由母親代表提出司法覆核,指教育局的政策歧視只收智障學童的特殊學校,相反其他類別的特殊學校,則獲分配資源聘請外籍英語教師。高等法院昨展開聆訊。
關注特殊教育權益家長大聯盟約三十名家長及學生,昨晨在高等法院門外請願,指教育局一直不為智障學校撥出資源委聘外籍英語教師,局限智障學生的學習機會,是於理不合,缺乏良好的英語學習條件,將嚴重影響智障學生將來就業機會及生活質素。
大聯盟要求教育局更改其不合理政策,亦希望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檢討限制智障學校獲派外籍英語教師的過時政策。
申請人羅智遠由母親王倩(譯音)代表提出司法覆核,校長李啟明昨透露,羅現時於該校就讀中一,他們屬於一條龍學校,學生可直升至中六。
代表羅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指,智障學童應有權獲得相同教育資源,教育局拒絕為智障學校聘請外籍英語教師,構成直接及間接的殘疾歧視。
戴啟思指出,大部分肢體殘障學童亦同時是智障,取錄肢體殘障或視障學童等的特殊學校,獲分配資源聘請外籍英語教師。而若羅要獲得外籍英語教師授課,必須放棄入讀特殊學校,改為入讀主流學校,逼使他放棄特殊學校支援。
他又指全港學校無論主流或特殊學校,皆使用同一個英文課程內容,只是課程深度及長度可能有別,沒理由只收錄智障學童的特殊學校會受到特別待遇。而聘請一位外籍英語教師的每月薪金支出為四萬九千元,一年約為六十萬元,另加百分之十五約滿酬金。
教育局一方庭上澄清,外籍英語教師政策並非一刀切完全不適用於智障特殊學校。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九一──二○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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