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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hkpapa852 於 20-9-7 17:23 編輯
控罪指被告涉於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9月18日,先後10次取用載有「中一學位分配系統」數據庫的教育局「教育資訊系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並涉嫌就其兒子中一學位申請的相關校內成績,取用「中一學位分配系統」
犯案時間係2016年8月15日開始....... 呢個時候就算係睇都只知呈一成績, 睇嚟真係無乜用喎!
最後一次犯未應該係2017年9月18日, 派位既都大局已定, 又幫人睇呈一成績?
涉嫌違反上司禁止被告就其子的中一派位申請和派位結果而取用教育局電腦數據庫的通知
告呢項罪名其實好蠢, 條罪講到明只係禁止被告去查閱"兒子"既紀錄 (係咪即係睇其它人紀錄就無問題先?)
另外, 咩叫中一派位申請和派位結果?如果佢睇既唔係中一派位申請和派位結果, 而係其它相關資料, 咁其實會告唔入.
告人個位乜咁求奇? 個Law degree呃返嚟嫁? 連法律係打漏洞都唔知? 告人條罪本身咁多漏洞.....
*** 以上只係其中一項報中有提及會作出檢控既罪名, 其餘罪名係乜我唔知, 但如果都係告得咁"兒戲", 基本上又係浪費納稅人既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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