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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教育津貼
第 766條
按海外聘用條款受僱的公務員
(1) 公務員子女只限於在該員就《公務 員事務規例》第 1300(e) 及 1320 條所申報的原籍國內的學校就讀,才可獲發給 海外教育津貼。在特殊情況下,公務員事務局 局長可批准公務員為他在原籍國以外國家接受教育的子女領取津貼。
(2) 按新休假條款受聘或 已選擇新休假條款的公務員,才可獲得發放海 外教育津貼。如屬後者,有關人員須在作出選擇後的下一個 學期開始時,才獲發給該津貼。
第 767條 按本地聘用條款受僱的公務員
符合資格的公務員,如有子女在英國的核准學校就讀,可申領海外教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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