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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香港法律不一定不可以home school.
一定要讀小學和中學的法律
279章 [教育條例]
74 條: 常任秘書長命令於小學或中學就學的權力
(1)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任何兒童不在小學或中學就學而無合理辯解,可在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後,採用指明格式向該名兒童的一名家長發出入學令,規定其安排該兒童定時就學於該命令所指名的小學或中學。
然而, 什麼是合理辯解, 法律郤沒有言明. 已為子女提供合宜的home schooling是不是合理辯解, 未有判例可依. 而且, 最終的判決權並不在教育局, 而是一個由特首委任由法官作主席和副主席的行政上訴委員會(按法例442章成立)作出裁決。
279章 [教育條例]
74A 條: 上訴
家長因—
(a) 就他作出的入學令;或
(b) 根據第74(2)條對就他作出的入學令的任何更改,
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即使在美國, 很多時都要經過法庭處理, home school才變得合法. 而且很多州都不是家長單獨對著子女便是home school, 他們也很多時候要多家合作 (宗教是其中一種合作的推動力), 才可說服法庭或當局那些home schools有足夠的師資. 現時有些州的home schools是要審批和註冊的.
所以, 要真正知道可不可行, 就要有test case(s). 未有具規模的home school作案例前, 不可以太武斷是不可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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