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y your best"文法上沒有錯。Possessive pronoun後不可有article "the"。
"lease wait me a moment."文法上有錯。要弄清楚verb,indirect objects 和 direct objects。有些動詞是不應有indirect objects的。Indirect objects和direct objects的文法觀念是在劍橋小學英語試flyers的範圍內。
學習英語教不教文法
在香港,學校要不要教文法的問題爭議了近二十年。那末別的地區學不學文法呢?讓我們看看四個地方的例子吧!
印度是一個學英語的大國,他們的教學法很多時都是貼著英美潮流的。十多年前,傳意教學法在印度開展成功\,像Bangalore Project 便令印度人英語水平大躍進。現在不少印度大學畢業生受聘於跨國電訊公司,在利用寬頻電腦為客戶解答問題時,英美人士還以為正在和本國的人對話!
不過,話得說回來,一個調查發現(Banerjee, 2002),印度的教師普遍認為在高小或以上教授一些文法是有幫助的,同時教師也要對文法有好的掌握,才能在篇章教學中加插適當的文法知識。
以英語為母語的澳洲也認為學生要有一定的文法知識,於是他們要求教師有文法根底,例如1994年出版的《A Handbook of Grammar for Teachers of English K-6》 就清楚地剖析了英語課程內的文法要求,讓教師可以介紹一些語言的功\能,好讓學生能更有效地溝通。
而英國的英語教師要達標也需要認識標準英語的文法和拼音,但這些知識不是用來直接教授給學生的,而只是在課堂中滲入一些理念罷了。
在英國或澳洲,兒童都在完全可以用英語表達自己時,教師才在教授篇章閱\讀理解中加插一些文法知識,主要是有關句子和段落的連結。
除了印度、澳洲、英國外,我還想用一些中國人學英語的經驗做例子。一些從高小便學文法的學生,卻學得無效,到了高中還是要先用中文想,再用英文譯出來,於是「注意安全」便寫成 「Notice the security」 。「當記者去接觸社會」便變成 「I want to be a reporter to touch the society」 ,這樣的句子文法雖然正確,語意卻不能為人所明白。所以學文法也有一個怎樣教怎能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