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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甲. 一般資料
1.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學券計劃) 是以學券形式直接向家長/合法監護人�註冊託管人提供學前教育學費資助,讓合資格的學童可接受學前教育學費資助。合資格參與學券計劃的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 (以下合稱為「幼稚園」),在學券計劃下,可兌現就讀在該幼稚園的學生的學券。家長如欲查閱各幼稚園的收費及其他資料,可參考教育統籌局 (教統局) 將出版的幼稚園概覽,或瀏覽教統局網頁 (www.emb.gov.hk)。
2. 申請資格 (2007/08)
2007/08學年參加學券計劃的申請資格
2.1 申請學生必須
(a) 是香港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權或不附帶任何逗留條件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及
(b) 於2004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並將會在2007/08學年就讀幼稚園。學童若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後出生,則不合符資格申請2007/08年度學券計劃。
2.2 學券計劃不適用於持旅遊簽證、雙程通行證、學生簽證、父或母持學生簽證或旅遊簽證來港的兒童。
現正受惠於其他資助的學童
2.3 現正領取社會福利署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援) 的兒童,應繼續按照有關計劃的申請程序,申領幼兒教育資助。他們毋須申請參加學券計劃。
2.4 現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兒童,若選擇參加學券計劃,學童便不能再獲得幼兒中心繳費資助。
2.5 現正或過往受惠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兒童,若能符合資格申請學券計劃,申請人應首先為學童申請學券計劃的資格評估。若確認為可參加學券計劃,而學券的資助不足以支付學費的全數,有經濟需要的家庭可另外再為學童申請2007/08學年的幼稚園�幼兒中心學費減免,尋求額外的資助。
3. 申請程序 (2007/08)
一般注意事項
3.1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申請。每個家庭只需填寫一份表格。申請人必須是申請學生的父或母。
3.2 申請人在申請表格內提供的資料,必須有相關文件副本夾附,以茲證明。如文件或填報的資料不完整,可能會導致申請延誤,甚至有關申請會被學資處取消。
申請文件
3.3 申請人可向各區民政事務處、郵政局、教統局區域教育服務處或學資處索取下列文件:
(1)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表格」(SFAA 244C);
(2)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指引」(SFAA 245C);及
(3) 「申請書覆函」(SFAA 247)。
申請人亦可在教統局網頁www.emb.gov.hk或學資處網頁www.sfaa.gov.hk下載有關文件及表格。
遞交申請表的方法
3.4 申請人可將填妥的表格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副本放入信封內,貼上足夠郵費,寄回學生資助辦事處九龍尖沙嘴郵政信箱 95161 號。
3.5 申請人亦可將申請文件放入信封封口,封面寫上「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投入設在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2樓的學資處收集箱內。
4. 申請結果
4.1 學資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可在六至八個星期內完成審核,並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郵寄給申請人。每個合符資格的學童將獲發一張「資格證明書」。
4.2 申請人如欲為學童在2007/08學年入讀幼稚園前取得參與學券計劃的資格證明書,請在2007 年5月31日或之前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
5. 獲取學券資助須知
5.1 家長必須按學童入讀的合資格幼稚園要求,出示學童的證明書正本,幼稚園便可憑證明書向教統局兌現學券,同時家長亦可獲得學費資助。
6. 覆檢機制
6.1 申請人如對資格評估結果不滿意,可在學資處發出書面通知日期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資處申請重新評估。申請人必須在申請重新評估信上附上簽署,並詳列理由及提供充足證明文件。逾期申請重新評估,學資處恕不受理。處理重新評估申請一般需時九十天。
7. 查詢
7.1 申請人如欲瞭解學券計劃的詳細資料,可以瀏覽教統局網頁www.emb.gov.hk,至於申請詳情則可瀏覽學資處網頁www.sfaa.gov.hk。申請人亦可就個別申請致電以下的查詢熱線 -
申請查詢熱線:2154 2130
乙.「資格證明書」須知
1.1 「資格證明書」是用以證明申請學生合符資格參加學券計劃的文件。每張證明書會有一個獨有的編號。學童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明文件編號以及資格證明書的有效期均會列印在證明書上。
1.2 證明書的有效期是根據學童的年齡和學童入讀的幼稚園班級決定,一般為一至三年。詳情可見以下例子 -
學童在2007年8月31日的年歲 入讀級別 證明書的有效期
年滿兩歲八個月或以上而未滿三歲八個月 幼兒班(K1) 三年
年滿三歲八個月或以上而未滿四歲八個月 低班(K2) 二年
年滿四歲八個月或以上而未滿五歲八個月 高班(K3) 一年
1.3 證明書的有效期一般不會延長。學童若已年滿六歲,一般應入讀小學,因此他們應申請小一入學。
1.4 申請獲批准後,在資格證明書有效期內,以及其後的一年,申請人需備存一切與學券計劃申請有關的資料和文件,以供日後查閱、核證或作其他為管理和監察學券計劃運作而進行的用途。
1.5 遺失或損毀資格證明書,應立即通知學資處(電話: 2154 2130)註銷。申請人可向學資處補領證明書,在繳交有關費用後,學資處會重發證明書。
1.6 證明書持有人毋須在下一學年重新再申請參加學券計劃。
丙. 常見問題
有關學券計劃申請詳情
問(1): 家長可從甚麼途徑參加學券計劃?
答(1): 家長如欲參加學券計劃,必先為子女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若學童被評為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學資處會發一張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給學童。家長只要按學童入讀的合資格幼稚園要求,出示學童的證明書正本,幼稚園便可憑證明書向教統局兌現學券,同時間家長亦可獲得學費資助。
問 (2) : 申請表格可在甚麼地方索取?
答 (2) : 申請表格及指引可以在各區民政事務處、郵政局、教統局區域教育服務處或學資處索取。
表格及有關資料亦可在教統局網頁 www.emb.gov.hk 及學資處網頁www.sfaa.gov.hk 下載。
問 (3) : 家長應如何遞交申請表?
答 (3) : 填妥表格後,家長可將表格連同所需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寄回學生資助辦事處九龍尖沙嘴郵政信箱 95161 號。
家長亦可將有關文件放入信封封口,並在信封面寫明「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投入設在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十二樓學資處的收集箱內。
問 (4) : 家長應在何時遞交申請表?
答 (4) :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現已開始接受申請。由於處理申請需時,家長如欲為其子女在2007/08學年入讀幼稚園前取得參與學券計劃的資格證明書,請在2007年5月31日或之前遞交申請。
問 (5) : 家長如何得知學資處有否收到他遞交的申請表?
答 (5) : 家長在遞交申請表時,若同時遞交已填妥的申請書覆函(SFAA 247),學資處會在收到申請後的十個工作天內將申請書覆函寄回申請人,確認文件已收妥。
問 (6) : 家長會在何時取得資格證明書?
答 (6) : 學資處在收到申請及全部所需的證明文件後,一般可在六至八個星期內完成批核,批核完成後,學資處會以郵寄方式,向成功申請的學童派發資格證明書,亦會向未能成功申請的人士發放通知書。
就個別申請細節,申請人可致電學資處熱線 2154 2130 查詢。
問 (7) : 家長是否需要每年申請學券?
答 (7) : 在正常情況下,學資處會向合資格的學童派發一張資格證明書,證明書的有效期會因應學童需要完成整個學前教育階段的時限而定,務求讓學童完成學前教育。因此學券一般是毋須重覆申請的。
問 (8) : 學童怎樣才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
答 (8) : 要符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學童必須是香港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權或不附帶任何逗留條件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學券計劃不適用於持旅行簽證、雙程通行證、學生簽證或父�母是持旅行簽證或學生簽證留港的學童,學券計劃亦不適用於持擔保書的兒童。
至於年齡方面,為配合小一入學的最低年齡要求,兒童必須在入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年滿兩歲八個月或以上,才可申請學券。換言之,2007/08學年入學的學生,在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必須年滿兩歲八個月方可申請學券(即在2004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
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的學童,應在2008/09學年申請。
問 (9): 申請參加學券計劃要遞交甚麼證明文件?
答 (9): 申請人及配偶應提供香港身份證副本,若申請人�配偶並無香港身份證,則需出示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旅行證件副本或其他地區簽發的居民身份證副本。
至於申請學生,若是在港出生的,應提供香港出生證明書副本。如出生證明書最後一欄顯示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為經已確定,便毋須再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否則,除提供香港出生證明書副本外(如適用),還須提供以下其中一種證明文件副本-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2. 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 (一至三頁)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4.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5. 單程通行證
6. 香港居留許可證(ID235B)
7.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入境許可證,或由其他國家/地區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並獲不附帶任何條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
若申請學生所持的身份證明文件屬第 (6) 或 (7) 類,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學生必須同時向學資處出示其有效旅行證件的副本 (包括持證人資料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在有關人士的旅行證件上最近期簽發及貼附在證件上的簽證標記之頁,及由入境事務處簽發顯示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學生仍然有效的合法逗留期限的「批准逗留」蓋印之頁)。
問 (10) : 學童若在2006/07年成功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在2007/08學年是否只需申請2007/08年度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而不用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答 (10) : 不是,申請人如欲獲得學費資助,必先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若學券額不足以支付學費的全數,而申請人家庭有經濟需要,可考慮在稍後時間再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以彌補學券資助的不足。由2007/08學年起,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上限半日制每名學童每年是 16,000 元,全日制每名學童每年是 25,400 元。
問 (11) : 申請人家庭若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管理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其子女應否申請參加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答 (11) : 現正領取綜援的兒童,可按照綜援計劃的申請程序,繼續申請幼兒教育資助,毋須申請學券。
問 (12) : 若學童現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的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CCCFAS),學童可否於2007/08學年申請參加學券計劃?
答 (12) : 現時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的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學生,可選擇在2007/08學年參加學前教育學券計劃,但在選擇參加此計劃後,將不會再獲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資助。
有關理順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安排
問(13) : 在推行學券計劃時,政府會理順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具體情況為何?
答(13) : 由2007/08至2010/11學年,在幼稚園幼兒班、低班或高班就讀的學生,在以下的情況可以獲取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
1. 就讀的幼稚園必須是本地非牟利、並且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
2. 學童在入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必須年滿兩歲八個月
(學童若未能符合此要求,即使在該學年稍後時間年滿三歲,在該學年內仍不可申請幼稚園班級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
3. 申請人家庭必須通過入息審查,欲取得全日制資助者,更要通過社會需要審查
學費減免上限,由2007/08學年起將以每年訂定上限,半日制是每名學生每年16,000元,全日制是每名學生每年25,400元。
到2011/12學年,學券的面值(即每名學生每年16,000元,亦即是半日制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的上限)會全數用作學費資助,半日制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將不再運作。全日制學費減免計劃仍會接受申請。
為顧及一些家長為2007/08學年入讀幼稚園的子女物色合資格非牟利幼稚園時,可能會遇到困難;而個別家長亦可能早已為子女報讀私立獨立幼稚園,政府會為合資格並於2007/08學年在合資格私立獨立幼稚園就讀的學童制定過渡安排,讓他們在同一所幼稚園就讀的整段期間可參加學券計劃,直至其完成學前教育為止。所謂合資格的私立獨立幼稚園,是指該幼稚園除非以非牟利模式經營外,必須符合所有適用於合資格非牟利幼稚園所須遵守的條件。就讀此類幼稚園的學童,若家庭有經濟需要,亦可同時間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以獲額外的資助。但有關安排(包括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不適用於2008/09學年或以後才入讀私立獨立幼稚園的學童。
就讀於日間育嬰院、日間幼兒園或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有關班級的幼童,若有經濟需要和「社會需要」,仍可繼續在現行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模式下受惠。
問(14) : 政府會如何照顧現時就讀在學券計劃不適用的幼稚園,但正領取學費資助的學生?
答(14): 在學券計劃推行後,現時獲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資助的學生,若其就讀的幼稚園未符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而他們希望繼續在2007/08學年在原校就讀,他們將不能受惠於學券資助。這些學童包括在國際學校就讀及在學費較高昂的本地幼稚園就讀(即半日制班級全年學費超過24,000元或全日制班級學費超過48,000元)的學生。
政府考慮到就讀這些學校而有經濟需要的學童,或因經濟原因而未能轉校,所以政府會為那些在2006/07學年已入讀此類幼稚園並正受惠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學童,提供過渡安排,以「不減少資助」的原則,在2007/08學年為這些兒童在同一學校繼續提供學費減免,直至他們完成學前教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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