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24 13:25 編輯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24 12:27 
能否找到正苦當年 1 年改 7 年的理由? 花點時間看看以下終審庭綜援案判詞中文節譯,會較明白法官的論點。 終審庭綜援案判詞中文節譯 (14:43) (明報即時新聞,20131217) http://inews.mingpao.com/htm/INews/20131217/gb21445y.htm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規定必須居港滿7年才能申請綜援屬違憲。以下為終審法院判詞原文節譯(括號內為判詞原文相關章節號數)﹕ (47)到底在基本法第36條(即所有香港居民都有權依法享有社會福利)上加諸(居港)7年限制,所追求的社會目標是否正當合理(legitimate)?加設相關限制,又是否跟達至該目標有合理關連?這正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48)居港7年的限制,是由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主持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於2003年發表報告時建議的。 (49)必須強調的是,要對一項憲法權利加設限制,一定要有一個正當合理的社會目標作為理據,換言之,目標必須是要伸張社會的正當合理利益。政府也許可簡單地稱,目標是要減少開支「省錢」,但省錢本身不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如果削減開支意味政府放棄一項重要的責任,那麼省錢就不會是一個合理的目標。舉個較極端的例子,為了省錢而減少一半救護車或消防車、危害到公眾安全,這就不會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 在本案中,雖然政府並非簡單地說目標只為省錢,但確有表明引入(居港7年)限制,對省下金錢以確保社福制度的可持續性是有需要的。 (56-57)政府與內地當局採取的單程證機制,讓內地人能來港(家庭團聚)定居,成為了塑造香港人口增長和構成的最重要單一移民政策,在1997至2001年間,93%的人口增長都與之有關。隨著每日配額增至150人,每年約有5.5萬內地新移民來港。政府也想維持這一移民流入速度。 (58-59)大多數按單程證制度來港的新移民,都是有權來港居住的港人內地子女,以及來港與配偶團聚定居的內地人。數據顯示,約半數來港的港人內地子女都是18歲以下,至於成年單程證來港者,通常都是香港居民的妻子,而政府的政策,是協助新移民融入社區。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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