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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教育講場 通識必讀:終院為何改口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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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必讀:終院為何改口風?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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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3 17: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23 17:23 編輯

周日話題﹕終院為何改口風?20131222

作者: 施肖賢


http://news.mingpao.com/20131222/uzc1.htm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判下孔允明案,大部分人只對「新移民居港一年可領綜緩」的結果表示震驚。筆者從事法律行業,讀判辭後同樣大吃一驚,不過卻另有原因。因為終院的判決,驟眼看來,與她兩年前的一些決定截然不同。終院為何突然一百八十度改口風?

     

   

兩年前:不插手社經政策決定

   

說的是2011年的霍春華案。當年持雙程證的孕婦,不滿來港產子的住院收費,比本地孕婦更貴,提出司法覆核,但在終院敗訴。有份判今次孔允明案的李義和馬道立法官,當時也有參與。馬道立用了多段判辭,反覆講明法庭不宜作出有關社經政策(socio-economic policy)的決定:「有關社會資源分配的艱難決定,應該要留待立法會和政府去做」、「就算法院深知有多個方法,去解決某社會問題,法庭也不應自己插一腳,代政府決定什麼才是最好方法」。

  

   
他甚至明言:「法庭一直認同,可憑居民身分,斷定某人有無資格領取福利」,因為你的居住狀態而「歧視」你,對你有不同待遇,有時並非全不合理。他更在判辭區分,指「居住狀態」(residence status)有別於言論自由、種族/性向,並不是一種劍指香港核心價值的基本社會價值,因此法院要放手,讓政府更自由去決定。



才兩年,為什麼終院口風突轉?包致金法官在孔允明案表明,「制定政策,確是政府份內事,但當行政和立法,都沒能保護憲法賦予我們的基本需要時,法庭不能袖手旁觀」。他說,「社經權利並非次等,同是憲法權利,法庭皆有責任保障」。孔允明與霍春華兩案,終院口徑看似迥異,但細看兩案判辭,就會明白政府今次表現有多離譜,以致本已言之鑿鑿對社經政策撤手不管的法庭,都忍不住出手。



首先,政府在今次案中表明,設立單程證制度的目的,原是為了解決香港自身的問題。港府人口政策報告承認,有居港權的孩子沒有媽媽照顧,這些分隔兩地的家庭,會對香港造成社會問題,因此才引入單程證制度。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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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3 17:08 |只看該作者
政府敗訴原因:政策九唔搭八

既然政策目的是想香港孩子有媽媽照顧,為何媽媽來港履行責任,政府又叫他們「無錢就返鄉下」?為何政府一邊說不夠勞動力,一方面又糟蹋未來勞動力(孩子)的發展機會,要他們的媽媽離開?這是解決香港人口老化,勞動力下跌的契機啊!這樣口不對心,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政策,法庭不能接受。


不少比較明理的人,讀了判辭後覺得「感動」、甚至認為它「偉大」。其實,這份判辭一點不艱深,講的道理也不是什麼偉大理想,它甚至並不「左」,只是在講常識。


李義法官判政府輸,並不是同情孔允明女士,也沒什麼「人道主義」,而是基於政府政策自相矛盾九唔搭八。雖然孔允明經歷喪夫、街之痛,李義對此並無多言,他只是指出一個事實:總之《基本法》第36條說,所有「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白字黑紙、天可憐見,它真的沒有區分「永久」與「非永久」居民。


法官也指出,霍春華案與本案根本不同:前者的孕婦是拿雙程證,來回出入香港幾十次,都不一定會變香港人,但孔允明拿單程證來香港,七年後就會做香港人——她是貨真價實的香港居民呀。


對於不少人認為「新移民對香港未有貢獻,不應拿錢」,連李義法官都不禁糾正說,你叫一個人待在香港七年,不等於他會自動變成「好打得」的生產者。真相是,新來港人和你我一樣,在貢獻社會之前,都要先得到社會的支持,才可立足,再談以後。何不少新來港人,是來照顧老幼的婦女?李義法官指,因她們的努力,兒童得以盡早融入社會、家庭不致破碎、減少社會戾氣……難道這不是對香港的貢獻?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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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3 17:11 |只看該作者
暗藏後著:社福制度有進無退

今次判辭還有一個厲害後,少人注意。《基本法》第145條說,港府可以在已有福利制度上,自行「發展和改進」。代表孔允明的榮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在庭上便嘗試拗:「改進」的意思,是社福制度「有進無退」,而居港年期一變七,是倒退而不是「進步」,因此違憲。


李義法官很快就否定了陳文敏的看法,認為「發展和改進」社福制度不代表政府不可扣減福利。但包致金法官卻十分進取,他在附帶意見(obiter)中,竟指他「已準備接受,以此為基礎判政策違憲」(雖然最後他選擇了其他基礎)。包致金指,他雖認同經濟下滑時政府可以扣福利,但除非當時經濟「難以預料地差」,否則,社會福利應是有進無退的。


目前法院還沒有真正深入討論這個更具爭議的觀點,一切留待未來發展。「社會福利有進無退」,是一個更進步的概念,即可能將來任何福利改革,都不得「衰過從前」。一旦實踐起來,以後政府可能不得在經濟下滑時扣綜援、公屋免租,相信還會令更多「香港納稅人」吵翻天。


包致金法官這樣說時,不可能沒想到,這樣可能會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為何他仍堅持,把這點寫進香港最高法院的判案書?因為正如包致金引述草擬《世界人權宣言》的John Humphrey所說:「沒有社經權利的人權,對多數人來說並無意義」。當我們講人權時,不能抽空脈絡。人權的體現,建基在物質條件上:一個連睡和吃都沒地方的人,很難再談什麼民主自由、尊重宗教和種族——因為他實實在在地,連作為人的尊嚴也都被剝奪了。今次判案,撇開紛紛擾擾的「養懶人」、「好多人湧入」的恐懼,法庭在參考過英美、加拿大、南非、瑞士等多國的標準和案例後,提出了向國際接軌的一個簡單原則:講人權,必須先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權。除此之外,大家不妨記住,孔允明一直有香港身分證,她是一個香港人,而且她在這官司之前之後,一毫子綜援也沒領過。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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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3 17:29 |只看該作者
香港被推向違反《基本法》的邊緣
20/12/2013

從2004年開始,來港新移民要在港住滿七年才有資格領取綜援,終審法院判決這政策違反《基本法》。終院這一取態,與世界多個國家的慣常政策大有出入,使人驚訝。
表面上終院是根據《基本法》36條所寫的「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作出判決,字面上合情合理,因為《基本法》也申明了香港居民包括了永久性和非永性居民。但《基本法》145條也說明,政府有權「在原有社會福利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政策。」終院法官卻認為不給予這些新移民綜援,按2001至2002年的標準只能節省七億元左右,微不足道,政府不夠理據去引用145條,把一年居港便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改為七年。以往推論,倘若把七年居港期改為一年後,新增的綜援開支會對政府的財政構成重大的壓力,甚至影響社會的穩定,那麼政府原本的七年期政策便沒有違憲,終院今次的判決便是錯判了。


不能僅憑過往經驗判斷

判斷一個政策對公共財政及社會帶來多大的影響,並非是法律界的專長,而是屬於經濟學家或其他社會科學工作者的專業範疇,政府某些部門內(例如財經事務局)便應也有這些知識。我懷疑政府部門眾多,打官司時不見得能有效協調,提供最適當的專家在法庭舉證。若以過去的記錄看來,在一些涉及重大社會經濟利益的案例上,香港的法庭表現頗為平庸。
2001年終院裁決莊豐源案的判詞中引用當時過去34個月只有1,900多名雙非兒童來港,但到今天這數目已突破20萬。年前高等法院在「菲傭居港權」一案中也曾認為《基本法》容許她們居港七年後有居港權,一度引起社會極大爭議,後來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才推翻原來的判決。
今年十月,政府的財政儲備共有6,980億元,驟眼看來,終院所引用的七億元額外開支,似乎的確是無足掛齒,香港的財政儲備夠付七億元近一千次!但我們若深入點探討問題,便會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這裏有兩個難題。
第一,終院看這七億元,是根據過去的事實靜態地看問題。但人的行為會隨着政策的改變而調整。近年香港對內地低收入人士吸引力漸減,新來的移民教育水平有所上升,此種現象我相信與兩地的經濟機會此消彼長有密切關係,但香港一旦開倉派米,新移民到埗一年便可領取綜援,亦即港人過去儲起來的財政儲備,產權突然延伸至從未對港起過任何貢獻的人,我們怎能排除一種可能性大批只垂涎綜援的人立時在輪候來港的隊伍中湧現?若是綜援以外的福利,如公屋等,也一樣可在來港後一年便合資格獲得,香港的吸引力便更大,政府的財政缺口又那有可能只是區區的七億元?
第二,香港政府及社會對未來的政府財政狀況似乎並無足夠的了解,更何況是對數據不甚了了的法律界?香港表面上有近七千億的財儲,但在社會民粹壓力及人口老化「殺到埋身」的情況下,這筆儲備恐怕快將成為鏡花水月。我在10月28日本欄「香港有否違反《基本法》107條」一文中便指出過,從97年至今,政府的開支增加了94.1%,但收入只增加了54.7%,現在暫無財赤只是過去抽的稅太高而已。

本港或步入結構性財赤期

按此走勢,香港不久後便會進入結構性的財赤期,七千億在十多年內便會耗盡,改為進入欠債期。《基本法》有明文規限,香港收支要平衡,且開支增長與經濟增長要相適應,(前者早已遠超後者,香港的名義GDP只是增加了56.7%而已)。倘若各種福利開支因此終院案例而大增,香港便變得只有兩種途徑,一是容許開支繼續以高於GDP的速度增長,因而違反《基本法》二是剋扣政府的其他開支來維護《基本法》。今次終院判決,實有可能不自覺地把香港進一步推向違反《基本法》107條的邊緣。

摘自 晴報 雷鳴天下 雷鼎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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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3 17:43 |只看該作者
既然政策目的是想香港孩子有媽媽照顧,為何媽媽來港履行責任,政府又叫他們「無錢就返鄉下」?為何政府一邊說不夠勞動力,一方面又糟蹋未來勞動力(孩子)的發展機會,要他們的媽媽離開?這是解決香港人口老化,勞動力下跌的契機啊!這樣口不對心,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政策,法庭不能接受。


我就覺得點九唔搭八都好,都唔成今次判決嘅理由。俾你入來,又無話包养你。無錢可以做工,唔一定要返鄉下。而且,政府嘅政策自不自圓其說,關法院咩事呢?看完第一篇,再睇第二篇,我覺得法院今次越權了。

《基本法》第145條說,港府可以在已有福利制度上,自行「發展和改進」。代表孔允明的榮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在庭上便嘗試拗:「改進」的意思,是社福制度「有進無退」,而居港年期一變七,是倒退而不是「進步」,因此違憲。


睇完之後,我不禁聯想起三個字"死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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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3 17:52 |只看該作者
「沒有社經權利的人權,對多數人來說並無意義」。當我們講人權時,不能抽空脈絡。人權的體現,建基在物質條件上:一個連睡和吃都沒地方的人,很難再談什麼民主自由、尊重宗教和種族——因為他實實在在地,連作為人的尊嚴也都被剝奪了。


係噃,冇得駁。咁又判要一年後才可申請,是否又自相予盾呢?唔通個個新移民帶一年口糧入境?

點評

Yanamami  外國喺要禁架~~  發表於 13-12-24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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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4 11:4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24 13:29 編輯

花一點時間看看吳靄儀以下文章,會明白法官審理此案的邏輯和步驟

   

   

七年之「養」
   
作者:吳靄儀 (明報  2013-12-23)

   

  

社會各界對終審法院「孔允明案」的裁決反應激烈,想像力遠超過實際效力。還要扯到會否、應否尋求人大釋法、本土主義、沉重經濟負擔等等千年恐懼,不如老老實實看看判決書說什麼,為何政府限制只有居港七年的香港居民才合資格申請綜援是違憲。判決書190 段,只需看第38 至39 兩段幾十行文字。

   

   

李義法官解釋法庭處理這類挑戰的方法。他說,有些權利法庭視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侵犯的絕對權利,但其他的權利則並非絕對,當局可以對這些權利施加限制,而所施的限制是否違憲,則須取決於其相稱性(proportionality)。

   

   

起點是認定涉及的是什麼權利。在本案中涉及的是《基本法》第36 條: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第二步是看所指侵犯這項權利的行為是什麼。在本案中,這就是七年居留的限制。然後要探討的就是,這個限制是否有正當的社會目標;知道了目標之後,法庭就會問,所指的侵權行為是否達到這個目標的合理做法。如果是合理,最後就要問是否合乎比例。

   

   

換句話說,是否違憲,要視乎目標是否正當,作為達到這個目標,採用的政策手段是否合理,是否相稱。就是這麼多。關鍵在於面對挑戰,政府當局有什麼解釋。

   

   

法庭判七年居留的限制違憲,原因是在這些問題上政府自相矛盾,未能作出言之成理的交待。法庭的判決理所當然,要怪,也只能怪政府一向不認為需要想清想楚,只要夠票通過便一意孤行,一旦告上法庭,就寄望藉委任的法官以「保守」佔多,會維護政府而罔顧法理。

   

   

但法官「保守」也好, 「開明」也好,第一就是要依照法律理據審判。原訟庭判政府勝訴,因為認為當時申請人基於七年限制是歧視新移民的理據不成立,而上訴庭駁回上訴,基於認同原訟庭的判決。

   

   

政府學懂尊重法律、尊重公平程序、尊重道理,就不會在法庭失利。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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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4 12:07 |只看該作者
judy 發表於 13-12-23 17:52
係噃,冇得駁。咁又判要一年後才可申請,是否又自相予盾呢?唔通個個新移民帶一年口糧入境?
...
法官不是要判決一年抑或七年那個合理,而是判決政府提出支持這個改變(由1年變7年)的理據是否合理,此改變有否違憲。吳靄儀一文有清楚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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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4 12:27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judy+發表於+13-12-23+17:52+係噃,

原帖由 cowboymama 於 13-12-24 發表
法官不是要判決一年抑或七年那個合理,而是判決政府提出支持這個改變(由1年變7年)的理據是否合理,此改變有 ...
能否找到正苦當年 1 年改 7 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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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4 13:11 |只看該作者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24 12:27
能否找到正苦當年 1 年改 7 年的理由?

終審法院裁決要點

   

(1)裁定居港滿7 年才可申領綜援的限制屬違憲,下令當局恢復2004 年以前、成年人居港滿1 年才可申領綜援的規定

   

(2)7 年居港限制與兩項重要社會政策,包括(1)簽發單程證以便家庭團聚的政策;及(2)紓緩本港人口老化的政策有牴觸

   

(3)政府一方指7 年限制可為政府「慳錢」,以確保社會保障系統運作的持續性,但終院指受政策影響的新移民成年人只佔少數,無證據顯示限制所節省的錢有助確保社會保障系統持續運作,反而與規定所帶來的影響不相稱

   

(4)7 年限制源自2003 年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帶領的專責小組,其中一個理據是希望與公屋等主要由政府資助的福利申請要求看齊。終院認為理據單薄及難以理解,更屬於倒退的社會福利政策

   

(5)政府雖可就7 年限制行使酌情權,但即使(入稟人)孔允明所處的狀況仍不獲酌情處理,可見門檻「非常高」

   

資料來源:明報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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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4 13:1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24 13:25 編輯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24 12:27
能否找到正苦當年 1 年改 7 年的理由?

花點時間看看以下終審庭綜援案判詞中文節譯,會較明白法官的論點。

  

     

終審庭綜援案判詞中文節譯 (14:43)

(明報即時新聞,20131217

http://inews.mingpao.com/htm/INews/20131217/gb21445y.htm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規定必須居港滿7年才能申請綜援屬違憲。以下為終審法院判詞原文節譯(括號內為判詞原文相關章節號數)﹕

47)到底在基本法第36條(即所有香港居民都有權依法享有社會福利)上加諸(居港)7年限制,所追求的社會目標是否正當合理(legitimate)?加設相關限制,又是否跟達至該目標有合理關連?這正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48)居港7年的限制,是由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主持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於2003年發表報告時建議的。

  

  

49)必須強調的是,要對一項憲法權利加設限制,一定要有一個正當合理的社會目標作為理據,換言之,目標必須是要伸張社會的正當合理利益。政府也許可簡單地稱,目標是要減少開支「省錢」,但省錢本身不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如果削減開支意味政府放棄一項重要的責任,那麼省錢就不會是一個合理的目標。舉個較極端的例子,為了省錢而減少一半救護車或消防車、危害到公眾安全,這就不會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

  

  

在本案中,雖然政府並非簡單地說目標只為省錢,但確有表明引入(居港7年)限制,對省下金錢以確保社福制度的可持續性是有需要的。

  

  

56-57)政府與內地當局採取的單程證機制,讓內地人能來港(家庭團聚)定居,成為了塑造香港人口增長和構成的最重要單一移民政策,在19972001年間,93%的人口增長都與之有關。隨著每日配額增至150人,每年約有5.5萬內地新移民來港。政府也想維持這一移民流入速度。

  

  

58-59)大多數按單程證制度來港的新移民,都是有權來港居住的港人內地子女,以及來港與配偶團聚定居的內地人。數據顯示,約半數來港的港人內地子女都是18歲以下,至於成年單程證來港者,通常都是香港居民的妻子,而政府的政策,是協助新移民融入社區。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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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4 13:21 |只看該作者

62)當某個團聚家庭是貧窮戶,收入不足支持一家人基本需要,人們有理由預期社福制度能與單程制計劃和諧配合,讓他們可享綜援。在領取社會福利的基本權利上,也許之前的1年居港要求定義,是必須接受的,但從單程證制度的角度來看,將居港要求提升至7年,就顯得完全不合理。(2003年政府發表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書,並沒有提供任何合理根據,去支持採納7年限制;相反地,報告書的邏輯,應是要求不應對單程證來港人士,採取這種申請限制。

  

  

66)單程證制度背後的政策,明顯與7年限制有牴觸。政府以「確保福利制度可持續性」作為(加設7年限制的)正當合理目標,但單程證計劃對此並未提供了任何理據支持,它也未有提供任何理據,支持上述目標與居港7年限制有何合理關係。

  

   

67)(在單程證制度上)政府公開提出的另一正當合理目標,是有需要處理人口老化。

  

  

71)政府視人口老化為重大問題,並在確保本港社福制度長遠可持續性下,定出政策減緩人口老化問題,無疑是正確的。但在減緩人口老化和排拒新移民在來港頭7年不得領取綜援之間,到底有何合理關係?我不認為有任何關係存在。

  

  

87-89)政府以控制成本作為支持7年居港要求的理據,既失焦也不充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之前在審理此案時)指出,花在社會福利方面的公共開支總體上升,到2006/07年達至328億港元,當中73%屬社會保障花費。張指出過去十年間,花在綜援上的總開支增加了,由1993/94年的24億港元,到2003/04年政府要求為綜援開支申撥170億元。他又提到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指出在19993月至20026月間,估計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的比例,由14.3%增至16.6%,估計花在新來港人士的綜援開支,由1999/2000年的1.467億港元(相當於綜援開支總額的10.8%),增至2001/02年的1.728億港元(比率升至12%)。

  

  

90)但這些論據其實並不充分。花在社會福利、特別是綜援上的開支,過去十年無疑是顯著增加了,但這根本無法作為支持限制新移民(需居港滿7年才能)申領綜援的理據。20033月,社署報告稱,新來港人士中,只有18%領取綜援,而根據數字證據,新來港人士一般只佔綜援申領者總數的12%至15%。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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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4 13:21 |只看該作者

102)一種觀點認,就申領社會福利設下劃一的合資格居港年期,本身就有存在價值。然而「為對稱而對稱」很難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等待輪候公屋的時間,顯然要視乎公屋(空置)單位供應數目;在供應短缺下,便可能導致要定出較長的合資格居港年期。在這些方面的合資格居港年期要求,跟旨在滿足個人和家庭即時生活基本需要的申領綜援合資格居港年期要求,有何相干?

  

  

103)同樣地,難道享用公共醫療服務毋須任何居港年期要求,就應被視為畸型嗎?若一位需要緊急醫療服務的人,因為居港年期未滿某「劃一標準」而被拒絕醫療援助,那只是一個失敗的公共醫療系統。為何硬要就目標完全不同的服務,定下劃一的居港年期資格?

  

  

104)基本法第24條定出居港7年就合資格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但法庭看不出這跟申領綜援有何關係。有關的7年居港規定,只是定出如何才有資格參與特區政府工作——只有香港永久居民才能投票和被選、才能當上行政長官、才能成為立法會議員等。純粹為求「劃一7年」而給申領綜援者定出相類的居港年期要求,是不合理的。

  

  

105-106)另外還有一種論點認為,定下必須居港滿7年的要求,是要反映一名居民有在持續一段時間,給香港經濟帶來貢獻。但這種觀點,明顯忽略了好一批人。2002年,在2259歲年齡組別中,95%新來港人士都是婦女,這意味大多數申領綜援的新來港人士,大多數也是婦女。她們大多是來港家庭團聚,負責照顧有權在港居留的子女,因而難以再有餘力出來受僱工作。她們扮演的(照顧孩子)角色,給我們社會提供了極具價值的貢獻,既幫助緩減社會人口老化,亦幫助孩子們融入社會、避免因為家庭離散而產生的破壞社會後果。在這類例子,僅以所謂必須給本港經濟提供了7年貢獻,才有權換取綜援福利的說法,排拒居港未滿7年人士,是不合理的。

  

  

英文判案書全文: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0670&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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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13-12-24 13: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cowboymama 的帖子

Thanks for the link.



點評

cowboymama  判詞翻譯版條link是MC1128提供,多謝佢就真。  發表於 13-12-24 18:56
God grant me the serenity
to accept the things I cannot change;
courage to change the things I can;
and wisdom to know the dif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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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13-12-24 13:53 |只看該作者
I am in difference with the final judge.  Yet, I am glad that you shared the link and let us understand more about the rational behind.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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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4 15:30 |只看該作者
chunyatmama 發表於 13-12-24 13:53
I am in difference with the final judge.  Yet, I am glad that you shared the link and let us underst ...
不用客氣,唔同意見唔緊要,想多些人知道法官的論據,尤其係要修通識的高中生,不妨給子女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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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2
17#
發表於 13-12-24 17:5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24 17:52 編輯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24 12:27
能否找到正苦當年 1 年改 7 年的理由?

2003年人口政策報告書
http://www.info.gov.hk/info/population/chi/pdf/report.pdf

報告頗長,好快看一看,部份相關段落有p40 (para 3.24), p46(para 5.3), p65 (para5.5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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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4
18#
發表於 13-12-24 19:03 |只看該作者
Fact based discussion is very good.
God grant me the serenity
to accept the things I cannot change;
courage to change the things I can;
and wisdom to know the difference.


17374
19#
發表於 13-12-24 20:3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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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0
20#
發表於 13-12-25 11:37 |只看該作者
其實法官講咗好多Adm Law原則,看似簡單,內裏大有學問,做通識教材咁老師要有料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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