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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校外訓練機構 校方須謹慎(霍梓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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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7-3-23 08: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明報文章】近日,保良局領袖紀律訓練營被指涉嫌虐待學生,引起廣泛關注。假如學生因訓練過程不當、導師行為不檢等而受到身體或精神傷害,家長決定入稟追討賠償時,除了主辦機構外,校方須負上法律責任嗎?


普通法有一個概念稱為「轉承責任」。若把這個概念套用於學校委託校外機構或人士教導學生的情况上,就是若該校外機構犯上疏忽而傷害學生,即使學校沒有在事件中直接犯錯,也可能須負上較次要的責任。


一個「轉承責任」的學校案例


事實上,法庭會仔細審視案情,不會輕易判校方敗訴,否則會造成反效果:校方為求免責,停止為學生預備所有具風險的活動。較近期的英國案例Woodland v Swimming Teachers Association中,一名10歲女生參加學校與地區教育部門合辦的游泳課程,遇溺後證實因缺氧而腦部嚴重受損。本案其中一個焦點,是校方是否須為委託機構的疏忽負責。


法庭結論是校方毋須負責,主要原因是校方只是「擬家長」角色:根據案情,一個合理的家長會信任公眾泳池的安全措施,也信任執行課程的游泳導師。假如要求校方為是次意外負責,會把學校的法律責任顯著地擴展,有超越「擬家長」角色的意味。


學校選擇訓練機構注意事項


說回今次訓練營事件,校方應該採取什麼措施才可免除法律責任?筆者嘗試提出3個實際建議。應當強調,沒有任何措施可百分百防止意外發生;校方可做的,只是在能力範圍內合理地預防可預見的意外。


一、校方選擇課外活動承辦機構時,必須仔細審視其專業資格及了解活動流程。對於要求全級甚至全體學生參與的活動,校方更須特別謹慎,因為家長一般會特別信任這類活動。


二、與承辦機構一同參考教育局的相關指引(例如《學校課外活動指引》),並須要求對方承諾切實執行。若活動具有一定危險性,或對學生的體能有一定要求,校方必須告知家長有關風險,同時亦須將已知的學生健康情况告知承辦機構。


三、校方須認真進行活動後檢討。如有帶隊老師,他們有責任向校方匯報所察覺的問題,校方必須認真處理學生及家長與活動有關的投訴,甚至展開調查求證真偽。假如校方錯失發掘真相及補救的機會,甚至明知活動本身設計有缺陷,及後卻再次向學生推薦該活動,則校方面對的法律風險大大增加。


「轉承責任」作為一種法律概念,的確引起不少複雜的學術討論。不過,讀者只要從學生利益着想,箇中理念其實不難理解。以上3點正正展示「轉承責任」的必要性——校方絕對有把關責任,而不是單單「外判」教育服務就可了事。筆者希望各學校可參考是次風波以及上述案例,完善現有的學生課外活動招標及檢討程序。




參考資料:林壽康、余惠萍(2014),《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香港:進一步


作者是中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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