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Natalie023 於 15-5-20 16:20 編輯
samchan2179 發表於 15-5-20 12: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實你睇淸楚我寫,我話警察係一視同人,無針對智障人仕,以下新聞可以見證,案中人應該係智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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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係忍唔到手唔回你。
篇報導點解唔cap曬出嚟呢?cap曬咪可以証明比大家睇到警察係幾咁一視同仁。
佔中行動秘書處義工陳玉峰的24歲弟弟陳白山,被指在去年佔領發生後的9月29日,在金鐘龍和道上前質問警車上的警員為何沒有停車熄匙,當警員處理其投訴時,陳就揮拳擊中警長黃樂之胸口。陳其後被控襲警及沒有出示身分證兩項罪名,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有關案件,又一次揭露警方處理群眾活動期間的濫權濫暴問題。根據《蘋果日報》即時新聞今日報道,裁判官梁榮宗在裁決中直指,當時陳並沒有主動向警員質問,只是路過時與友人作出討論,但相關討論就被高級督察殷瀚揚聽到,遂主動上前質問陳:「我哋伙記休息唔得呀?」但裁判官認為,殷瀚揚在法庭上卻沒有坦白說出當時情況,將自己置身事外。 更甚的是,警察更有可能在事後曾襲擊被告。裁判官指出,看過陳白山呈上的傷勢報告,認為控方未能就陳的傷勢作合理解釋,裁定被告有合理可能受警方襲擊,故判被告襲警罪不成立。而陳白山當日就曾反指控警方,曾將他的頭撞向鐵欄,並在警車上對他拳打腳踢,而他除了左眼眶有瘀傷,大腿內側亦有瘀傷。 裁判官指出,單是警方「有可能」襲擊已經足夠,因控方離「無合理疑點」有一段很大的距離,他更質疑被告的傷勢比供稱受襲的警員更為嚴重。至於聲稱自己受襲的警員,就解釋是被告拒捕及反抗時發生,但說法不獲裁判官接納。
此外,陳白山沒有出示身分證的罪名也不成立。裁判官裁決時指,雖然陳確沒有向警方出示身分證,但因為當時警方不是合法的執法,故陳沒有義務出示身分證。陳白山除脫罪外,同時獲500元訟費,他在庭外指不會追究自己被警方襲擊,但會追究有人妨礙司法公正,並指裁判官花逾一句鐘講述案情,證明警方在9‧28後已失控。
須知道,要求示威人士及市民出示身分證,已成為警方對付抗爭的新手段。本欄過去就曾撰文分析,指出警方雖然根據《警隊條例》第54條,擁有截停、扣留及搜查市民的權力,當中包括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警務人員查閱,但當中卻有前設,包括是要在「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下。如果截查的警務人員未能清楚交代理由,又或以未必成立的指控來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有人權律師已指出可能構成濫權,甚至是不合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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