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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升中派位 協恩轉直資,要學生瞓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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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mallfoo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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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恩轉直資,要學生瞓地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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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5-23 13:01 |顯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後由 redkoni 於 12-5-23 13:40 編輯
smallfoothk 發表於 12-5-23 09:21
迎新營意念算新,怕學生嬌生慣養,但黃埔都不用要學生瞓地下....

(一) 現時全港共有684間安老院舍及11間留宿幼兒中心,另有439間非留宿幼兒中心及789間幼稚園,它們或亦設短暫寢息的地方。有提供宿舍設施的中學及小學有30間,而大專院校的宿舍有51間。

(二) 根據《建築物條例》,樓宇於興建時,均需依據批准的圖則,設有或建有按不同用途而訂立的消防安全裝置及消防安全建造,以保障住用者的安全,這些消防安全規定涵蓋的範圍包括-

* 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

* 火警逃生途徑

* 耐火結構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

  如果在入則時已經指明樓宇將用作安老院、幼兒中心學校或學校宿舍的用途,圖則必須訂明適合這種用途的各項消防安全措施。一般的消防裝置包括消防栓、消防喉轆、手提滅火筒、手動火警警報系統、緊急照明裝置、出口指示牌等。在消防安全建造方面,最重要的是樓宇內必須有足夠及受保護的逃生途徑,供住用者在火警時逃離現場。根據《1987年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總面積超過230平方米的院所,必須安裝自動噴灑系統,而住宿或供短暫寢息的地方,則須額外安裝煙霧偵測器。此外,幼兒中心、幼稚園及中小學校的處所,會有高度方面的限制。

  除此以外,上述各種的院所都受有關的法例所規管-

* 安老院受《安老院條例》規管,監管當局為社會褔利署署長

* 幼兒中心受《幼兒服務條例》規管,監管當局為社會褔利署署長

* 中小學及幼稚園受《教育條例》規管,監管當局為教育署署長

* 各大專院校為獨立自主機構,但受各大專院校的有關條例所規管

  除大專院校外,其餘院所均需向所屬監管當局申請牌照或註冊,在發出牌照或註冊前,監管當局會諮詢有關部門,確定該處所符合所有適用的消防安全規定。當該院所並非位於一間專門為此院所而興建的建築物內時,此項程序,尤其重要。例如,消防處會考慮有關院所的地點及該建築物的性質,及檢查處所內所安裝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如果院所所在地點及建築物可以接受的話,消防處便會按院所的實際用途,向申請人發出合適的消防安全規定。申請人必須確保其院所符合這些消防安全規定,才可以取得牌照或獲得註冊。

  按照《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的規定,任何處所內的消防裝置及設備,須每12個月內由註冊消防裝置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一次,並簽發證書,證明有關設備操作正常。該等證書須送往消防處備案及接受抽查。

  另外,安老院需要每年續牌,消防處在續牌前會派人前往有關處所,確保所有消防安全規定得到遵守,及處所內的消防設備得到良好保養和運作妥當後,才會給予續牌所需的消防證書。申請人在取得此消防證書後,有關當局才會考慮給予續牌。

  而對於幼兒中心、學校等在註冊後不需續牌的院所,消防處亦會有經常到這些院所作定期的抽樣巡查,以確保其消防設備經常保持良好運作狀態,以及處所有足夠防火設施。

  在防火演習方面,根據《安老院條例》發出的《安老院實務守則》規定,安老院須諮詢消防處的意見擬定緊急疏散計劃,並將計劃呈交社會福利署署長。該守則亦規定安老院應該最少每六個月進行火警演習一次。

  《幼兒服務規例》規定,中心主管必須擬訂遇有火警時人們撤離處所的切實可行方案,社會福利署會研究該方案及提出適當的建議。另外所有員工須每月最少進行一次火警演習,而每年須有一次從有關處所撤離至地下出口處的火警演習。

  《教育規例》規定,學校的校長要擬定一份切實可行的走火計劃,及確保教員及學生最少每6個月舉行一次包括使用校舍內全部出路的防火演習,並須在學校日誌內備存這些演習的紀錄及每次撤離學校所需時間,以供教育署人員查閱。

  各大專院校均為法定的自主機構,有責任確保所有安全設備符合現有法例的規定,及在院校內建立並維持法例要求及適當的措施和程序,保障校內人士的健康及安全,這些工作包括為各宿舍進行定期的防火演習。

(三) 按以上提及的法例規定或內部安排,安老院、幼兒中心、學校均需定期進行火警演習,於進行火警演習時,各院所負責人可邀請所屬地區的消防分局提供支援及指導。社會福利署亦定期舉辦有關消防安全的講座,供安老院及幼兒中心的職員參加,以增強他們對消防安全的認識。


  消防處的社區關係課人員,亦會經常到各區為不同的組織,舉辦防火講座及協助它們進行火警演習和給予專業意見。消防處的牌照課人員,在執行抽樣巡查或其他職務時,亦會經常給予處所的工作人員有關防火、走火演習或其他消防的專業意見,盡量令所有有關處所的工作人員都有機會接受適當的防火及走火演習訓練。


如果符合法例的話,這個安排都幾好玩。是否合法?How should I know?你問番李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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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BallMaMa  好長, 咁即係合唔合消防條例呀?  發表於 12-5-23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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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5-24 04:31 |顯示全部帖子
傳媒報導有關協恩的運動員也曾經因為集訓而通宵瞓過室內運動場,與180位學生(未計老師)大無私樣留宿於該場所,明顯是兩回事,實不應相提並論,而且在未了解清楚實況之前,我覺得不要妄下結論校方是否巳經考慮周詳。任何學校舉辦這類活動,都會事先要求家長簽署免責文件,以保障學校的法律責任,不過,法例就是法例,無事由自可,如果一旦有意外發生而又發現不符合法例,連第三者保險都不會涵蓋,這是簡單的通識101。我純粹以事論事,並非針對協恩,對其他學校的類似安排我一樣有相同的問號,好心做壞事的情況其實很常見,如果令到協恩家長感到掃興,恕怪我實在不懂得討好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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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yeema1  做 mug 最近甘燥?  發表於 12-5-25 15:26
like_travel  redkoni, 您真係細心又週詳, 每件事都細心部署, 比起某些xx 在實行計劃之前原來無想過會帶出許多問題, 又立即推行!.... 學校做咩都係啱既 !  發表於 12-5-24 16:46
wyl  無須介懷, 大家都是理性討論, 汝之見只是提供多一個層面讓家長思考, 不存在掃不掃興的問題  發表於 12-5-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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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2-5-26 14:04 |顯示全部帖子
sukitelfold 發表於 12-5-25 01:35
我路過的,驚火災不如驚地震啦,唔相信係違例囉,攞D雙語法例出嚟辦專家,咪試下挑戰囉,洗唔洗講吡你知邊D逃徑可以挑戰呀?專家。。。

承蒙賜教,茅塞頓開,我一向只會回應還值得我尊重的個別意見,不過今天周年心情還好,所以破例一次,我會自我檢討一下,恕我失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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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5-26 15:17 |顯示全部帖子
like_travel 發表於 12-5-26 14:30
我個人認為所有有關 "惹火大會" 既文章都應該 "避之則吉", 一有唔啱聽既立即比火消親

我覺得討論是情理相依,我們都是平凡人,有幾多人可以持平,何況批評如果是關於自己。選擇「避之則吉」只是明哲保身,選擇「發表意見」卻是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我們如果為了明哲保身便自我審查,放棄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你認為是否值得?以協恩為例,我相信大部份協恩家長都是有胸襟的,都想聽到不同的意見,不會自圓其說,不會自以為是,如果連我等小小的批評也容不下,協恩轉直資這條路將會是白費的,社會怎樣能夠對其學生有所期望?所以我仍然不會選擇「避之則吉」,我很相信大部份協恩家長和學生,在追求卓越的同時,也是謙遜的,這是過往協恩中學固有的核心價值,我深信新一代不會自毁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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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AD  呢新個人頭像係好正,認唔出,係唔係"大鐵人"。
我唔like angry bird, like 攪笑鳥,所以D 中文係怪D,你對我抬舉鳥   發表於 12-5-27 10:57
wyl    發表於 12-5-2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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