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jl8888 於 13-5-7 06:50 編輯
根據<幼兒服務條例>及<教育條例>,對於幼兒園幼童身體檢查有下列規定:
1. 學前機構必須執行兒童健康檢查,以防止傳染病通過人與人的緊密接觸而在園舍蔓延。當兒童返抵園舍,機構須隨即進行健康檢查,待確定他們身體健康後,才可以讓他們與其他兒童一起活動。如檢查時察覺兒童有病徵,應立即安排他與其他兒童隔離,並通知家長帶他回家休息及求醫。
2. 機構應密切留意兒童的健康、身心發展情況和行為表現。如懷疑兒童有言語困難、視力欠佳、斜視、聽覺不靈、學習問題等跡象,應盡速通知家長向衞生署的母嬰健康院或註冊西醫尋求專業意見,再由母嬰健康院或註冊西醫轉介有需要的兒童往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或有關專科診所,讓兒童及早接受測驗和適當的服務。
3. 在入讀幼兒中心/幼稚園之前,兒童應接受一項全面的體格檢查。體格檢查可由註冊西醫進行。
(參閱《幼兒服務規例》第 42(1)、42(2)條及《教育規例》第 5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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