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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小學雜談 廉署七大規條遏「利誘」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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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七大規條遏「利誘」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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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7-7 11:09 |顯示全部帖子
廉署七大規條遏「利誘」學校 (星島) 07月 07日 星期一 05:30AM (綜合報道)


([url=]星島日報
[/url]報道)[url=]廉政公署
[/url]去年接獲近八十宗涉津校收受利益的投訴,較○六年升約三成。廉署調查後發現,有書局、校巴、午膳供應商和校服商為爭生意,分別以十多萬元捐款、免費制服、超低價茶點等「利誘」學校購買服務。廉署不透露會否提出檢控,但就認為學校與供應商做法不當,已向教育局建議七大規條,要求學校在標書中列明捐贈及折扣,並最快於明年九月起,禁止學校收取供應商任何捐贈。

  記者:蔡瑤

  廉署於○五至○六年分別接獲逾六十宗懷疑學校貪污的舉報,去年投訴個案增加約三成至七十八宗,署方就其中五十三宗投訴作出跟進,包括早前成?#92;起訴拔萃小學一名教師涉收受家長賄款,協助學生獲得取錄的個案。

  捐十多萬 換印名書單

  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組長鄒振龍表示,該署去年十一月至今年初曾到津校調查,發現學校與供應商之間出現種種捐款、回贈等「利誘」關係。有書局向中學捐款十多萬元,換取替學校印附有書局名稱的書單、校巴公司則按每月生意額比例向學校捐款;有學校則要求校服商送贈校工制服及禮堂幕簾,又或要求午膳供應商提供額外三成免費飯盒,或以極低廉價格供應茶點換取學校續約(見表一)。

  鄒振龍說:「羊毛出在羊身上,供應商花錢作捐贈,便要在家長身上賺回來,若非加價,便是降低質素。」他續稱,雖然學校收取捐贈大多用於教學上,不屬違法,但款項用途未必適當,如購買只供教職員使用的設施、培訓教職員等,學生未能直接受惠;即使學校把捐款用作資助學生活動和設施,對多付校巴和午膳費用的部分學生亦不公平。

  向教育局提建議杜絕

  該署又發現,有學校把供應商的捐款撥入家長教師會帳戶,或上繳辦學團體,防貪處審查主任曾綺玲指出,不排除捐款用作開辦家長興趣班,或由辦團撥至轄下學校和社會服務,做法不公平。鄒振龍補充,根據教育《資助則例》規定,學校所獲捐款必須存入學校帳目,轉至其他帳戶作非教學用途可屬違法,最高可監禁一年。他又指,學校每次與供應商簽合約前,必須公開招標,但部分學校沒招標便與沿用供應商續約,而教職員對保密標書內容的意識薄弱,未有把標書密封和妥善保存,或令標書內容外泄或遺失,影響投標的公平性。

  鄒振龍表示,廉署已向教育局作出七項建議(見表二),以杜絕學校與供應商利益輸送的問題,並計畫○九學年(明年九月)開始,禁止學校收取供應商的捐贈。教育局回應指,廉署建議基本上符合局方現行對學校的要求,當局會根據建議,加強對學校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