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能力:在過去三年,學校中一新生平均有不少於百分之八十五屬於「教學語 言分組評估」組別Ⅰ及組別Ⅲ* ; | ||
教師能力:由校長評估及證明教師能力。(日後制訂的教師語文基準,可以作為 客觀依據。如有需要,教育署督學會到學校蒐集資料,了解學校是否已為採用英語 教學作好準備。) | ||
支援策略及措施:學校須向學生提供足夠的校本支援,例如開辦銜接課程 | ||
* 組別Ⅰ: 以中文或英文學習,同樣有效 組別Ⅱ: 以中文學習,更為有效 組別Ⅲ: 以中文學習更為有效,但亦可以用英文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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