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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通識必讀:終院為何改口風? [打印本頁]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3 17:05     標題: 通識必讀:終院為何改口風?

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23 17:23 編輯

周日話題﹕終院為何改口風?20131222

作者: 施肖賢


http://news.mingpao.com/20131222/uzc1.htm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判下孔允明案,大部分人只對「新移民居港一年可領綜緩」的結果表示震驚。筆者從事法律行業,讀判辭後同樣大吃一驚,不過卻另有原因。因為終院的判決,驟眼看來,與她兩年前的一些決定截然不同。終院為何突然一百八十度改口風?

     

   

兩年前:不插手社經政策決定

   

說的是2011年的霍春華案。當年持雙程證的孕婦,不滿來港產子的住院收費,比本地孕婦更貴,提出司法覆核,但在終院敗訴。有份判今次孔允明案的李義和馬道立法官,當時也有參與。馬道立用了多段判辭,反覆講明法庭不宜作出有關社經政策(socio-economic policy)的決定:「有關社會資源分配的艱難決定,應該要留待立法會和政府去做」、「就算法院深知有多個方法,去解決某社會問題,法庭也不應自己插一腳,代政府決定什麼才是最好方法」。

  

   
他甚至明言:「法庭一直認同,可憑居民身分,斷定某人有無資格領取福利」,因為你的居住狀態而「歧視」你,對你有不同待遇,有時並非全不合理。他更在判辭區分,指「居住狀態」(residence status)有別於言論自由、種族/性向,並不是一種劍指香港核心價值的基本社會價值,因此法院要放手,讓政府更自由去決定。



才兩年,為什麼終院口風突轉?包致金法官在孔允明案表明,「制定政策,確是政府份內事,但當行政和立法,都沒能保護憲法賦予我們的基本需要時,法庭不能袖手旁觀」。他說,「社經權利並非次等,同是憲法權利,法庭皆有責任保障」。孔允明與霍春華兩案,終院口徑看似迥異,但細看兩案判辭,就會明白政府今次表現有多離譜,以致本已言之鑿鑿對社經政策撤手不管的法庭,都忍不住出手。



首先,政府在今次案中表明,設立單程證制度的目的,原是為了解決香港自身的問題。港府人口政策報告承認,有居港權的孩子沒有媽媽照顧,這些分隔兩地的家庭,會對香港造成社會問題,因此才引入單程證制度。



待續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3 17:08

政府敗訴原因:政策九唔搭八

既然政策目的是想香港孩子有媽媽照顧,為何媽媽來港履行責任,政府又叫他們「無錢就返鄉下」?為何政府一邊說不夠勞動力,一方面又糟蹋未來勞動力(孩子)的發展機會,要他們的媽媽離開?這是解決香港人口老化,勞動力下跌的契機啊!這樣口不對心,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政策,法庭不能接受。


不少比較明理的人,讀了判辭後覺得「感動」、甚至認為它「偉大」。其實,這份判辭一點不艱深,講的道理也不是什麼偉大理想,它甚至並不「左」,只是在講常識。


李義法官判政府輸,並不是同情孔允明女士,也沒什麼「人道主義」,而是基於政府政策自相矛盾九唔搭八。雖然孔允明經歷喪夫、街之痛,李義對此並無多言,他只是指出一個事實:總之《基本法》第36條說,所有「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白字黑紙、天可憐見,它真的沒有區分「永久」與「非永久」居民。


法官也指出,霍春華案與本案根本不同:前者的孕婦是拿雙程證,來回出入香港幾十次,都不一定會變香港人,但孔允明拿單程證來香港,七年後就會做香港人——她是貨真價實的香港居民呀。


對於不少人認為「新移民對香港未有貢獻,不應拿錢」,連李義法官都不禁糾正說,你叫一個人待在香港七年,不等於他會自動變成「好打得」的生產者。真相是,新來港人和你我一樣,在貢獻社會之前,都要先得到社會的支持,才可立足,再談以後。何不少新來港人,是來照顧老幼的婦女?李義法官指,因她們的努力,兒童得以盡早融入社會、家庭不致破碎、減少社會戾氣……難道這不是對香港的貢獻?

待續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3 17:11

暗藏後著:社福制度有進無退

今次判辭還有一個厲害後,少人注意。《基本法》第145條說,港府可以在已有福利制度上,自行「發展和改進」。代表孔允明的榮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在庭上便嘗試拗:「改進」的意思,是社福制度「有進無退」,而居港年期一變七,是倒退而不是「進步」,因此違憲。


李義法官很快就否定了陳文敏的看法,認為「發展和改進」社福制度不代表政府不可扣減福利。但包致金法官卻十分進取,他在附帶意見(obiter)中,竟指他「已準備接受,以此為基礎判政策違憲」(雖然最後他選擇了其他基礎)。包致金指,他雖認同經濟下滑時政府可以扣福利,但除非當時經濟「難以預料地差」,否則,社會福利應是有進無退的。


目前法院還沒有真正深入討論這個更具爭議的觀點,一切留待未來發展。「社會福利有進無退」,是一個更進步的概念,即可能將來任何福利改革,都不得「衰過從前」。一旦實踐起來,以後政府可能不得在經濟下滑時扣綜援、公屋免租,相信還會令更多「香港納稅人」吵翻天。


包致金法官這樣說時,不可能沒想到,這樣可能會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為何他仍堅持,把這點寫進香港最高法院的判案書?因為正如包致金引述草擬《世界人權宣言》的John Humphrey所說:「沒有社經權利的人權,對多數人來說並無意義」。當我們講人權時,不能抽空脈絡。人權的體現,建基在物質條件上:一個連睡和吃都沒地方的人,很難再談什麼民主自由、尊重宗教和種族——因為他實實在在地,連作為人的尊嚴也都被剝奪了。今次判案,撇開紛紛擾擾的「養懶人」、「好多人湧入」的恐懼,法庭在參考過英美、加拿大、南非、瑞士等多國的標準和案例後,提出了向國際接軌的一個簡單原則:講人權,必須先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權。除此之外,大家不妨記住,孔允明一直有香港身分證,她是一個香港人,而且她在這官司之前之後,一毫子綜援也沒領過。

全文完
作者: judy    時間: 13-12-23 17:29

香港被推向違反《基本法》的邊緣
20/12/2013

從2004年開始,來港新移民要在港住滿七年才有資格領取綜援,終審法院判決這政策違反《基本法》。終院這一取態,與世界多個國家的慣常政策大有出入,使人驚訝。
表面上終院是根據《基本法》36條所寫的「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作出判決,字面上合情合理,因為《基本法》也申明了香港居民包括了永久性和非永性居民。但《基本法》145條也說明,政府有權「在原有社會福利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政策。」終院法官卻認為不給予這些新移民綜援,按2001至2002年的標準只能節省七億元左右,微不足道,政府不夠理據去引用145條,把一年居港便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改為七年。以往推論,倘若把七年居港期改為一年後,新增的綜援開支會對政府的財政構成重大的壓力,甚至影響社會的穩定,那麼政府原本的七年期政策便沒有違憲,終院今次的判決便是錯判了。


不能僅憑過往經驗判斷

判斷一個政策對公共財政及社會帶來多大的影響,並非是法律界的專長,而是屬於經濟學家或其他社會科學工作者的專業範疇,政府某些部門內(例如財經事務局)便應也有這些知識。我懷疑政府部門眾多,打官司時不見得能有效協調,提供最適當的專家在法庭舉證。若以過去的記錄看來,在一些涉及重大社會經濟利益的案例上,香港的法庭表現頗為平庸。
2001年終院裁決莊豐源案的判詞中引用當時過去34個月只有1,900多名雙非兒童來港,但到今天這數目已突破20萬。年前高等法院在「菲傭居港權」一案中也曾認為《基本法》容許她們居港七年後有居港權,一度引起社會極大爭議,後來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才推翻原來的判決。
今年十月,政府的財政儲備共有6,980億元,驟眼看來,終院所引用的七億元額外開支,似乎的確是無足掛齒,香港的財政儲備夠付七億元近一千次!但我們若深入點探討問題,便會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這裏有兩個難題。
第一,終院看這七億元,是根據過去的事實靜態地看問題。但人的行為會隨着政策的改變而調整。近年香港對內地低收入人士吸引力漸減,新來的移民教育水平有所上升,此種現象我相信與兩地的經濟機會此消彼長有密切關係,但香港一旦開倉派米,新移民到埗一年便可領取綜援,亦即港人過去儲起來的財政儲備,產權突然延伸至從未對港起過任何貢獻的人,我們怎能排除一種可能性大批只垂涎綜援的人立時在輪候來港的隊伍中湧現?若是綜援以外的福利,如公屋等,也一樣可在來港後一年便合資格獲得,香港的吸引力便更大,政府的財政缺口又那有可能只是區區的七億元?
第二,香港政府及社會對未來的政府財政狀況似乎並無足夠的了解,更何況是對數據不甚了了的法律界?香港表面上有近七千億的財儲,但在社會民粹壓力及人口老化「殺到埋身」的情況下,這筆儲備恐怕快將成為鏡花水月。我在10月28日本欄「香港有否違反《基本法》107條」一文中便指出過,從97年至今,政府的開支增加了94.1%,但收入只增加了54.7%,現在暫無財赤只是過去抽的稅太高而已。

本港或步入結構性財赤期

按此走勢,香港不久後便會進入結構性的財赤期,七千億在十多年內便會耗盡,改為進入欠債期。《基本法》有明文規限,香港收支要平衡,且開支增長與經濟增長要相適應,(前者早已遠超後者,香港的名義GDP只是增加了56.7%而已)。倘若各種福利開支因此終院案例而大增,香港便變得只有兩種途徑,一是容許開支繼續以高於GDP的速度增長,因而違反《基本法》二是剋扣政府的其他開支來維護《基本法》。今次終院判決,實有可能不自覺地把香港進一步推向違反《基本法》107條的邊緣。

摘自 晴報 雷鳴天下 雷鼎鳴
作者: judy    時間: 13-12-23 17:43

既然政策目的是想香港孩子有媽媽照顧,為何媽媽來港履行責任,政府又叫他們「無錢就返鄉下」?為何政府一邊說不夠勞動力,一方面又糟蹋未來勞動力(孩子)的發展機會,要他們的媽媽離開?這是解決香港人口老化,勞動力下跌的契機啊!這樣口不對心,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政策,法庭不能接受。


我就覺得點九唔搭八都好,都唔成今次判決嘅理由。俾你入來,又無話包养你。無錢可以做工,唔一定要返鄉下。而且,政府嘅政策自不自圓其說,關法院咩事呢?看完第一篇,再睇第二篇,我覺得法院今次越權了。

《基本法》第145條說,港府可以在已有福利制度上,自行「發展和改進」。代表孔允明的榮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在庭上便嘗試拗:「改進」的意思,是社福制度「有進無退」,而居港年期一變七,是倒退而不是「進步」,因此違憲。


睇完之後,我不禁聯想起三個字"死狀棍"。

作者: judy    時間: 13-12-23 17:52

「沒有社經權利的人權,對多數人來說並無意義」。當我們講人權時,不能抽空脈絡。人權的體現,建基在物質條件上:一個連睡和吃都沒地方的人,很難再談什麼民主自由、尊重宗教和種族——因為他實實在在地,連作為人的尊嚴也都被剝奪了。


係噃,冇得駁。咁又判要一年後才可申請,是否又自相予盾呢?唔通個個新移民帶一年口糧入境?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4 11:45

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24 13:29 編輯

花一點時間看看吳靄儀以下文章,會明白法官審理此案的邏輯和步驟

   

   

七年之「養」
   
作者:吳靄儀 (明報  2013-12-23)

   

  

社會各界對終審法院「孔允明案」的裁決反應激烈,想像力遠超過實際效力。還要扯到會否、應否尋求人大釋法、本土主義、沉重經濟負擔等等千年恐懼,不如老老實實看看判決書說什麼,為何政府限制只有居港七年的香港居民才合資格申請綜援是違憲。判決書190 段,只需看第38 至39 兩段幾十行文字。

   

   

李義法官解釋法庭處理這類挑戰的方法。他說,有些權利法庭視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侵犯的絕對權利,但其他的權利則並非絕對,當局可以對這些權利施加限制,而所施的限制是否違憲,則須取決於其相稱性(proportionality)。

   

   

起點是認定涉及的是什麼權利。在本案中涉及的是《基本法》第36 條: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第二步是看所指侵犯這項權利的行為是什麼。在本案中,這就是七年居留的限制。然後要探討的就是,這個限制是否有正當的社會目標;知道了目標之後,法庭就會問,所指的侵權行為是否達到這個目標的合理做法。如果是合理,最後就要問是否合乎比例。

   

   

換句話說,是否違憲,要視乎目標是否正當,作為達到這個目標,採用的政策手段是否合理,是否相稱。就是這麼多。關鍵在於面對挑戰,政府當局有什麼解釋。

   

   

法庭判七年居留的限制違憲,原因是在這些問題上政府自相矛盾,未能作出言之成理的交待。法庭的判決理所當然,要怪,也只能怪政府一向不認為需要想清想楚,只要夠票通過便一意孤行,一旦告上法庭,就寄望藉委任的法官以「保守」佔多,會維護政府而罔顧法理。

   

   

但法官「保守」也好, 「開明」也好,第一就是要依照法律理據審判。原訟庭判政府勝訴,因為認為當時申請人基於七年限制是歧視新移民的理據不成立,而上訴庭駁回上訴,基於認同原訟庭的判決。

   

   

政府學懂尊重法律、尊重公平程序、尊重道理,就不會在法庭失利。

   

(全文完)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4 12:07

judy 發表於 13-12-23 17:52
係噃,冇得駁。咁又判要一年後才可申請,是否又自相予盾呢?唔通個個新移民帶一年口糧入境?
...
法官不是要判決一年抑或七年那個合理,而是判決政府提出支持這個改變(由1年變7年)的理據是否合理,此改變有否違憲。吳靄儀一文有清楚的解說。
作者: Sumyeema1    時間: 13-12-24 12:27     標題: 引用:Quote:judy+發表於+13-12-23+17:52+係噃,

原帖由 cowboymama 於 13-12-24 發表
法官不是要判決一年抑或七年那個合理,而是判決政府提出支持這個改變(由1年變7年)的理據是否合理,此改變有 ...
能否找到正苦當年 1 年改 7 年的理由?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4 13:11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24 12:27
能否找到正苦當年 1 年改 7 年的理由?

終審法院裁決要點

   

(1)裁定居港滿7 年才可申領綜援的限制屬違憲,下令當局恢復2004 年以前、成年人居港滿1 年才可申領綜援的規定

   

(2)7 年居港限制與兩項重要社會政策,包括(1)簽發單程證以便家庭團聚的政策;及(2)紓緩本港人口老化的政策有牴觸

   

(3)政府一方指7 年限制可為政府「慳錢」,以確保社會保障系統運作的持續性,但終院指受政策影響的新移民成年人只佔少數,無證據顯示限制所節省的錢有助確保社會保障系統持續運作,反而與規定所帶來的影響不相稱

   

(4)7 年限制源自2003 年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帶領的專責小組,其中一個理據是希望與公屋等主要由政府資助的福利申請要求看齊。終院認為理據單薄及難以理解,更屬於倒退的社會福利政策

   

(5)政府雖可就7 年限制行使酌情權,但即使(入稟人)孔允明所處的狀況仍不獲酌情處理,可見門檻「非常高」

   

資料來源:明報
2013-12-18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4 13:16

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24 13:25 編輯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24 12:27
能否找到正苦當年 1 年改 7 年的理由?

花點時間看看以下終審庭綜援案判詞中文節譯,會較明白法官的論點。

  

     

終審庭綜援案判詞中文節譯 (14:43)

(明報即時新聞,20131217

http://inews.mingpao.com/htm/INews/20131217/gb21445y.htm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規定必須居港滿7年才能申請綜援屬違憲。以下為終審法院判詞原文節譯(括號內為判詞原文相關章節號數)﹕

47)到底在基本法第36條(即所有香港居民都有權依法享有社會福利)上加諸(居港)7年限制,所追求的社會目標是否正當合理(legitimate)?加設相關限制,又是否跟達至該目標有合理關連?這正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48)居港7年的限制,是由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主持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於2003年發表報告時建議的。

  

  

49)必須強調的是,要對一項憲法權利加設限制,一定要有一個正當合理的社會目標作為理據,換言之,目標必須是要伸張社會的正當合理利益。政府也許可簡單地稱,目標是要減少開支「省錢」,但省錢本身不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如果削減開支意味政府放棄一項重要的責任,那麼省錢就不會是一個合理的目標。舉個較極端的例子,為了省錢而減少一半救護車或消防車、危害到公眾安全,這就不會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

  

  

在本案中,雖然政府並非簡單地說目標只為省錢,但確有表明引入(居港7年)限制,對省下金錢以確保社福制度的可持續性是有需要的。

  

  

56-57)政府與內地當局採取的單程證機制,讓內地人能來港(家庭團聚)定居,成為了塑造香港人口增長和構成的最重要單一移民政策,在19972001年間,93%的人口增長都與之有關。隨著每日配額增至150人,每年約有5.5萬內地新移民來港。政府也想維持這一移民流入速度。

  

  

58-59)大多數按單程證制度來港的新移民,都是有權來港居住的港人內地子女,以及來港與配偶團聚定居的內地人。數據顯示,約半數來港的港人內地子女都是18歲以下,至於成年單程證來港者,通常都是香港居民的妻子,而政府的政策,是協助新移民融入社區。

  



待續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4 13:21


62)當某個團聚家庭是貧窮戶,收入不足支持一家人基本需要,人們有理由預期社福制度能與單程制計劃和諧配合,讓他們可享綜援。在領取社會福利的基本權利上,也許之前的1年居港要求定義,是必須接受的,但從單程證制度的角度來看,將居港要求提升至7年,就顯得完全不合理。(2003年政府發表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書,並沒有提供任何合理根據,去支持採納7年限制;相反地,報告書的邏輯,應是要求不應對單程證來港人士,採取這種申請限制。

  

  

66)單程證制度背後的政策,明顯與7年限制有牴觸。政府以「確保福利制度可持續性」作為(加設7年限制的)正當合理目標,但單程證計劃對此並未提供了任何理據支持,它也未有提供任何理據,支持上述目標與居港7年限制有何合理關係。

  

   

67)(在單程證制度上)政府公開提出的另一正當合理目標,是有需要處理人口老化。

  

  

71)政府視人口老化為重大問題,並在確保本港社福制度長遠可持續性下,定出政策減緩人口老化問題,無疑是正確的。但在減緩人口老化和排拒新移民在來港頭7年不得領取綜援之間,到底有何合理關係?我不認為有任何關係存在。

  

  

87-89)政府以控制成本作為支持7年居港要求的理據,既失焦也不充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之前在審理此案時)指出,花在社會福利方面的公共開支總體上升,到2006/07年達至328億港元,當中73%屬社會保障花費。張指出過去十年間,花在綜援上的總開支增加了,由1993/94年的24億港元,到2003/04年政府要求為綜援開支申撥170億元。他又提到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指出在19993月至20026月間,估計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的比例,由14.3%增至16.6%,估計花在新來港人士的綜援開支,由1999/2000年的1.467億港元(相當於綜援開支總額的10.8%),增至2001/02年的1.728億港元(比率升至12%)。

  

  

90)但這些論據其實並不充分。花在社會福利、特別是綜援上的開支,過去十年無疑是顯著增加了,但這根本無法作為支持限制新移民(需居港滿7年才能)申領綜援的理據。20033月,社署報告稱,新來港人士中,只有18%領取綜援,而根據數字證據,新來港人士一般只佔綜援申領者總數的12%至15%。

  


待續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4 13:21


102)一種觀點認,就申領社會福利設下劃一的合資格居港年期,本身就有存在價值。然而「為對稱而對稱」很難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等待輪候公屋的時間,顯然要視乎公屋(空置)單位供應數目;在供應短缺下,便可能導致要定出較長的合資格居港年期。在這些方面的合資格居港年期要求,跟旨在滿足個人和家庭即時生活基本需要的申領綜援合資格居港年期要求,有何相干?

  

  

103)同樣地,難道享用公共醫療服務毋須任何居港年期要求,就應被視為畸型嗎?若一位需要緊急醫療服務的人,因為居港年期未滿某「劃一標準」而被拒絕醫療援助,那只是一個失敗的公共醫療系統。為何硬要就目標完全不同的服務,定下劃一的居港年期資格?

  

  

104)基本法第24條定出居港7年就合資格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但法庭看不出這跟申領綜援有何關係。有關的7年居港規定,只是定出如何才有資格參與特區政府工作——只有香港永久居民才能投票和被選、才能當上行政長官、才能成為立法會議員等。純粹為求「劃一7年」而給申領綜援者定出相類的居港年期要求,是不合理的。

  

  

105-106)另外還有一種論點認為,定下必須居港滿7年的要求,是要反映一名居民有在持續一段時間,給香港經濟帶來貢獻。但這種觀點,明顯忽略了好一批人。2002年,在2259歲年齡組別中,95%新來港人士都是婦女,這意味大多數申領綜援的新來港人士,大多數也是婦女。她們大多是來港家庭團聚,負責照顧有權在港居留的子女,因而難以再有餘力出來受僱工作。她們扮演的(照顧孩子)角色,給我們社會提供了極具價值的貢獻,既幫助緩減社會人口老化,亦幫助孩子們融入社會、避免因為家庭離散而產生的破壞社會後果。在這類例子,僅以所謂必須給本港經濟提供了7年貢獻,才有權換取綜援福利的說法,排拒居港未滿7年人士,是不合理的。

  

  

英文判案書全文: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0670&QS=%2B&TP=JU

   




作者: ANChan59    時間: 13-12-24 13:24     標題: 回覆:cowboymama 的帖子

Thanks for the link.




作者: chunyatmama    時間: 13-12-24 13:53

I am in difference with the final judge.  Yet, I am glad that you shared the link and let us understand more about the rational behind.  Thank you.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4 15:30

chunyatmama 發表於 13-12-24 13:53
I am in difference with the final judge.  Yet, I am glad that you shared the link and let us underst ...
不用客氣,唔同意見唔緊要,想多些人知道法官的論據,尤其係要修通識的高中生,不妨給子女看看。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4 17:50

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24 17:52 編輯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24 12:27
能否找到正苦當年 1 年改 7 年的理由?

2003年人口政策報告書
http://www.info.gov.hk/info/population/chi/pdf/report.pdf

報告頗長,好快看一看,部份相關段落有p40 (para 3.24), p46(para 5.3), p65 (para5.55-5.58)。

作者: ANChan59    時間: 13-12-24 19:03

Fact based discussion is very good.
作者: ha8mo    時間: 13-12-24 20: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Bluegene    時間: 13-12-25 11:37

其實法官講咗好多Adm Law原則,看似簡單,內裏大有學問,做通識教材咁老師要有料至得。
作者: ANChan59    時間: 13-12-25 12:08     標題: 引用:其實法官講咗好多Adm+Law原則,看似簡單,

原帖由 Bluegene 於 13-12-25 發表
其實法官講咗好多Adm Law原則,看似簡單,內裏大有學問,做通識教材咁老師要有料至得。 ...
大節流流都講句,嘥氧,何來這種水平。




作者: Bluegene    時間: 13-12-25 12:48

ANChan59 發表於 13-12-25 12:08
大節流流都講句,嘥氧,何來這種水平。
或者叫陳文敏或戴耀庭寫個深入浅出版黎做通通都識教材.
作者: Band5    時間: 13-12-25 12:51     標題: 回覆:通識必讀:終院為何改口風?

讀完對通識有幫助嗎?認識一個考生極少看新聞的,連簡單時事都不知的,中文母語用英文考也得5級,我看有如英文作文罷了!

一個簡單而影響大眾的判決為何不是用一般市民都明白的判詞,而在兜圈,竟然連改進的進都不能以整體利益立論!這就是要顯示他們與眾不同,高人一等嗎?難怪終審庭大都要推翻之前的一切判決了!




作者: ANChan59    時間: 13-12-25 13:13     標題: 回覆:Band5 的帖子

本帖最後由 ANChan59 於 13-12-25 14:14 編輯

你指英文抑或中文睇唔明?

如果英文太深,可以睇中文,不是太深。

那個學生只是個別例子,5分英文可以入教院讀英文教育,死未!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5 14:12

Bluegene 發表於 13-12-25 12:48
或者叫陳文敏或戴耀庭寫個深入浅出版黎做通通都識教材.
吳靄儀夠唔夠班寫呀?我唔識法律,其實Adm law有乜原則,可否過幾招指教下?我昨晚臨瞓前download咗英文判辭,這幾天睇下睇唔睇得明先。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5 14:30

ANChan59 發表於 13-12-25 12:08
大節流流都講句,嘥氧,何來這種水平。
寄望新一代嘛,啲高中生自學能力可以很高!寧欺白鬚公,莫欺少年窮。又或者叫公民黨的大狀俾個補習班啲通識老師先。

作者: Bluegene    時間: 13-12-25 17:21

cowboymama 發表於 13-12-25 14:12
吳靄儀夠唔夠班寫呀?我唔識法律,其實Adm law有乜原則,可否過幾招指教下?我昨晚臨瞓前download咗英文判 ...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Doctrine of proportionality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25 17:53

回覆 Bluegene 的帖子

謝謝!開始睇緊,提到proportionality analysis,在努力。
作者: ANChan59    時間: 13-12-25 17:54

cowboymama 發表於 13-12-25 14:30
寄望新一代嘛,啲高中生自學能力可以很高!寧欺白鬚公,莫欺少年窮。又或者叫公民黨的大狀俾個補習班啲通識 ...
I mean LS teachers....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30 13:14

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30 13:17 編輯

陳弘毅﹕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
──「綜援案」的法律觀點
http://news.mingpao.com/20131230/faa1h.htm
  
   
【明報專訊】香港終審法院在12月17日於《孔允明案》的判決,使中國內地來港的新移民享有的社會福利方面的權利成為香港輿論的關注點。本文旨在分析這個判決的法理觀點,希望能有助於社會人士進一步討論有關問題和評估這個判決的影響。我會提出以下的論點:雖然本案確屬於香港終審法院積極行使其「違憲審查權」的例子之一,但終院在本案中所表現的立場並非十分激進,本案確立的法理原則對香港現有社會福利制度和政策的衝擊估計是有限的。   
  
對香港衝擊估計有限  
  
《基本法》第36條規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終院在本案作出判決之前,此條文並未曾被法院採用為用以審查以至推翻香港政府所實施的社會福利政策或措施的法理依據,主要是由於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的內容和範圍難以由法院清晰界定,故法院會尊重政府就有關問題作出的決策。在法理層面,終院在《孔允明案》的判決的重大突破是,終院認為《基本法》第36條應與第145條(關於政府可「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放在一起作合併解釋,其結果是第36條保障香港居民在1997年《基本法》開始實施時根據當時的有關政策享有的社會福利的權利,1997年後,如有關權利被削減,法院可根據「比例原則」(或譯為「相稱性原則」,即proportionality)對有關的政策改變進行審查(即一般所謂「司法覆核」或「違憲審查」),法院如認為政府對有關權利的削減並無足夠理據,便可裁定它為違憲和無效。
  
  
在本案中,受到司法審查的政策調整是政府在2004年作出的決定,把原來新移民來港定居1年後便有資格申請「綜援」的政策中「1年」的規定,改為「7年」。終院認為這個對於在1997年已存在的有關權利的削減「明顯地沒有合理基礎」,而且與通過取得「單程通行證」從內地來港定居以實現家庭團聚的移民制度背後的目標相矛盾。終院又認為政府在本案中未有提供足夠數據證明,此項政策調整真正有助於維持香港的社會保障制度在財政方面的可持續性。因此,終院最終裁定此政策調整為違憲和無效。
  
  
待續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30 13:15

本帖最後由 cowboymama 於 13-12-30 13:18 編輯

四點顯示 法理觀點並非十分激進  
  
不少社會人士就這次判決對香港現有社會福利政策的可能衝擊表示關注,我認為毋須過分擔心,因為這個判決的以下幾點顯示它的法理觀點並非十分激進。
  
  
首先,這個判決並不明示或暗示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其他居民(如居港未滿7年的新移民)在社會福利方面的權利必須平等。
  
  
第二,本判決的法理原則只適用於在1997年已經存在、而在後來被削減的社會福利方面的權利。
  
  
第三,即使是在1997年已經存在的與社會福利有關的安排,也並非一定受到《基本法》第36條的保障,因為終院在本案判辭明確指出,由於「綜援」涉及的是最基本的生活條件的保障,它明顯屬於第36條保障的範圍,至於有什麼其他社會福利措施也受到第36條的保護,終院在本案中並無表示其意見。
  
  
第四,終院在本案的判辭中表明,第36條所保障的社會福利的權利,並非類似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法院在審查涉及社會福利的權利的政府政策時,會給予政府相當寬闊的酌情決定權,除非有關政策根本並不促進正當的社會政策目標或明顯地缺乏合理依據,否則法院還是會尊重政府在制定社會政策上的裁量權,而不會通過司法覆核作出干預。
  
  
《基本法》無否定港府參與審批移民
  
   
最後,由於本案涉及香港政府對於從內地來港的新移民的政策,一些社會人士提出香港入境當局是否應享有對這些移民來港的審批權的問題。在這方面,《基本法》第22條規定,從內地來港「須辦理批准手續」,來港「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由此可見,《基本法》並無否定香港特區政府參與審查和決定任何一名內地居民能否移民香港的可能性,就此問題,我們完全可以作進一步的研究。


全文完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3-12-30 13:54     標題: 引用:讀完對通識有幫助嗎?認識一個考生極少看新

原帖由 Band5 於 13-12-25 發表
讀完對通識有幫助嗎?認識一個考生極少看新聞的,連簡單時事都不知的,中文母語用英文考也得5級,我看有如 ...
竟然連改進的進都不能以整體利益立論!

Xxxx

幾時開始,法院判決不是以法例/法理為最重要依據,而要以整體利益為依據?




作者: tcmsung    時間: 13-12-30 14:1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30 14:42

回覆 tcmsung 的帖子

對啊!這幾天看過判詞全文和2003年人口政策報告書,再翻看各家評論,今早見陳教授此文,就覚得精彩,不能不立刻轉載。
我對法律一竅不通,就此案例,明白多了。




作者: tcmsung    時間: 13-12-30 22:3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cowboymama    時間: 13-12-31 00:32

回覆 tcmsung 的帖子

其實真係要攞番個單程証審批權先得!
作者: ANChan59    時間: 13-12-31 00:48

回覆 cowboymama 的帖子

單程証審批權 -- 是殖民政策,不是移民及人口政策。

作者: Sumyeema1    時間: 13-12-31 11:13

cowboymama 發表於 13-12-30 13:14
陳弘毅﹕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
──「綜援案」的法律觀點
對於我這個無法律知識的小市民,陳弘毅的文章容易明白。 看了他的文章,原來有兩點都是法官估計:

但終院在本案中所表現的立場並非十分激進,本案確立的法理原則對香港現有社會福利制度和政策的衝擊估計是有限的。   


這點 '估計' 純屬法官 (or 法律界人士的估計),會否太過主觀?

大家不要忘記,在莊豐源一案中,法官也曾估計當年的判決對香港影響有限,結果是......


終院又認為政府在本案中未有提供足夠數據證明,此項政策調整真正有助於維持香港的社會保障制度在財政方面的可持續性。



怎樣才是足夠的數據? 法官說不足夠, 這點也是法官的估計?

作者: K722    時間: 13-12-31 11:32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31 11:13
對於我這個無法律知識的小市民,陳弘毅的文章容易明白。 看了他的文章,原來有兩點都是法官估計:

A judge does not have the obligations and should not be the one to do research on facts and figures, what he/she needs to do is to make judgment according to the laws on facts and figures given by the parties in a legal proceedings.  To put it another way, the burden is on, in this case, the Government to provide sufficient figures and information to convince the court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are to ensure the continuance of stable social welfare system of HK.

So, when the parties of the legal proceedings are not doing their bit, you can't say that the judges are at fault in making reasonable assumptions basing on existing facts on their tables.

作者: tcmsung    時間: 13-12-31 12:0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Sumyeema1    時間: 13-12-31 12:09

K722 發表於 13-12-31 11:32
A judge does not have the obligations and should not be the one to do research on facts and figures ...

回應一下牛仔媽媽,此題目是通識必讀,通識要睇下法律人士論據,又睇下經濟教授觀點:

雷鳴天下
雷鼎鳴
香港科技大學經濟學系主任、經濟學家

香港政府將來會欠下多少巨債?
27/12/2013

上周五我在本欄指出過,終院以為對來港一年以上的新移民發放綜援影響輕微,是一種誤判,反映香港不少法律界人士沒有受過經濟學訓練,對香港政府未來的財政處境茫然無知。這個結論,尚需一些補充。

在2004年以前,頗有些香港的男性到內地娶妻生子,再通過家庭團聚的限額將妻子與子女弄到香港。這類女性過去似乎頗多來自珠三角農村,但隨着中國經濟增長,及鄰近香港的地區資訊發達,香港的吸引力日減,近年來的,教育水準及本來的收入日漸上升。不過,我們不可忽視另一因素,有部分(當然不是全部)港男,回內地娶妻時,本身正是在貫徹一種「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把妻子娶回來後再多生一、兩個小孩,目的似乎正是要領取最大限額的綜援,並把此等收入掌控在自己手中,至於新來的家人生活費用是否足夠,不見得是最重要的考慮。

2004年以後,要來港七年的新移民才可領得綜援,基本上使到上述模式難以有效運作,所以我相信要如此做的港男人數一定大減。但現在來港一年便又可領得綜援,此等模式又再敗部復活,某些港男可能又會到某些不熟悉港情的偏遠地區重施故伎了。他們人數有多少,難以預測,但法官認為每年政府為此會多花七億元,恐怕是自欺欺人了。


或如歐美陷入派福利惡性循環


經濟學相信誘因會改變人的行為,若誘因因制度變化而改變,人的行為也會隨着調整,莊豐源案所引起的後果也印證此點。香港法庭似未從過去的錯失汲取教訓。

不過,更大問題仍是法庭對港府的未來財政狀況完全無知。倘香港進入欠債期,尤其巨額欠債期,那基本法所要求的量入為出及低稅制,必定造成一種局面:多派錢吸引更多希望領取綜援的人來港,便等同政府其他開支一定要減少,這對納稅人而言,怎可能符合公義?

那麼,香港會否如日本或歐美等國家般,快將敗掉所有儲備,並且欠上巨債?以過去十多年香港公共開支的軌迹及將來必然出現人口老化的情況看來,這是極難避免的事實。

表面上看來,香港現有財政儲備近七千億元,再加上外匯基金結餘有六千多億元,政府合共有1.3萬億元可供開支,真正是「水頭充足」。若香港善用儲備,理財有方,香港財政的確不會有問題。不過,我們只要仔細分析港府的表現,便知情況難以樂觀。

從97年至今,香港的名義GDP預計上升了56.7%,政府收入上升幅度是54.7%,與GDP的上升相若。但政府開支則增加126.4%,按這些數字計算,開支的增幅比起GDP或政府收入平均每年高出1.925%。為了推算未來的情況,我們大可作一些高度保守的假設。

首先假設GDP與政府收入像以前一樣,每年大致同步上升,但開支的上升速度卻超過前者1%(若是用過去的1.925%,赤字及欠債會更快出現)。

以此種情況,幾年內香港便會出現結構性赤字。我們大可樂觀一點(可能是盲目的),假設要近十年後,即2022年赤字才會永久性地出現。我們用excel為助,可輕易算出到了2030年左右,香港的財政儲備便會全部用光。到時的財赤會大約等於GDP的8.3%。

財政儲備用光後,再加上開支續跑贏GDP或收入,財赤會愈來愈嚴重,2031年,據以上的保守假設,財赤已達GDP的9.4%,到2042年,更升至GDP的22%,比今天的希臘更高一檔!至於因歷年財赤所累積的欠債,到了2042年更會高達GDP的171%,比不上今天的日本,但卻遠高過今天的希臘或意大利了。


人口老化令問題更嚴重


以上數字,全用今天購買力計算,與通脹無關。若用將來價格,欠債恐會超過十萬億港元。此等局面能否避免?不容易!香港政府開支近十多年急劇上升,未來人口老化嚴重,老年人人數在2042年會等於今天的2.7倍左右,福利與醫療壓力極大。我上述的計算,已是刻意的用簡單及保守樂觀的方法,若政府用更細緻精準的方法,結果相信比我的更要慘烈。倘若現在政府便開始控制開支,尚有機會將來避過危機(大幅欠債下的聯匯制如何可運作?),但終審法院卻不自覺地用司法干預了行政,並為香港經濟的計時炸彈增添火藥,奈何?

(本欄逢周一、三、五刊登)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3-12-31 12:20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31 11:13
對於我這個無法律知識的小市民,陳弘毅的文章容易明白。 看了他的文章,原來有兩點都是法官估計:
不是法官估計,是作者估計。Anyway, 法庭不應以影響為最重要依據。
作者: K722    時間: 13-12-31 12:22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31 12:09
回應一下牛仔媽媽,此題目是通識必讀,通識要睇下法律人士論據,又睇下經濟教授觀點:

雷鳴天下

haha, 「幫港出聲」雷鼎鳴?

俾我就會叫個政府快D做o野起碼拎返個參與審批權或者更直接去修改個本BL, 而唔係去攻擊法院話咩"法庭對港府的未來財政狀況完全無知"

作者: Sumyeema1    時間: 13-12-31 12:27     標題: 引用:Quote:Sumyeema1+發表於+13-12-31+12:09+回

原帖由 K722 於 13-12-31 發表
haha, 「幫港出聲」雷鼎鳴?

俾我就會叫個政府快D做o野起碼拎返個參與審批權或者更直接去修改個 ...
討論得好好哋, 做咩 ??

平時睇報紙新聞見到唔同見解, 都咁大反應?




作者: tcmsung    時間: 13-12-31 12:2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K722    時間: 13-12-31 12:34

回覆 Sumyeema1 的帖子

haha, 事實上o依家睇新聞見到好多人o既嘴臉都係會令人

you can treat me as or , it is irrelevant anyway.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3-12-31 12:54

Sumyeema1 發表於 13-12-31 12:09
回應一下牛仔媽媽,此題目是通識必讀,通識要睇下法律人士論據,又睇下經濟教授觀點:

雷鳴天下
但終審法院卻不自覺地用司法干預了行政,並為香港經濟的計時炸彈增添火藥,奈何?

Xxxx


因為判決影響了行政,所以司法干預了行政?


究竟如何司法干預行政?究竟如何司法不干預行政?

作者: K722    時間: 13-12-31 12:59

shadeslayer 發表於 13-12-31 12:54
但終審法院卻不自覺地用司法干預了行政,並為香港經濟的計時炸彈增添火藥,奈何?

Xxxx

Using his logic, basically all JRs don't need to be heard
作者: 小小山    時間: 13-12-31 15:10

借信報文章

2013年12月27日  占飛 忽然文化

綜援磁石效應
終審法院裁定,新移民居港一年即有資格申請綜援,隨即再次挑起港人對內地人的仇恨。無論法院或學者都說涉及的資金才不過是幾億元,但這無法令港人平靜下來。這幾億元是按過去數據推算出來,而香港人更擔心的是庫房中門大開,形成的福利磁石(welfare magnet)效應──內地靠綜援搵食的新移民大量湧港,造成沉重財政負擔。

福利磁石效應是指某城的福利若太過慷慨,難免會吸引鄰近地區的福利移民(welfare migration)。

這情況在八十年代的美國出現,威斯康辛州(Wisconsin)的福利金較鄰近的伊利諾州(Illinois)慷慨,因而吸引到大量福利移民,並成為不少學者研究的課題。

其他因素

1985年,以當地一個三人家庭為例,威斯康辛州的每月福利金(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 program,AFDC)是533美元,而伊利諾州只有342美元,前者較後者福利金高約200美元(56%)。兩地距離不遠,由伊利諾州的芝加哥遷往威斯康辛州的密爾沃基(Milwaukee),只是90哩(miles),因此不少芝加哥居民遷移到密爾沃基居住。有人走法律罅,「技術性地」在威斯康辛州「居住」,實質是領取福利金後回芝加哥老家過日子。

又例如台灣,當地學者李翠萍在著作《社會福利政策執行網絡探析》,提出類似現象。她指台灣各地方政府有不同福利政策,例如台北市一度只有它派發「身心障礙者津貼」,令不少外縣市的身心障礙者遷入台北市,令這類人士的數字不正常地增加。

吃福利金過活的新移民,會否因鄰近地區有較好福利而搬遷?長久以來引起學界、政界、人權界不少討論。占飛的感覺是,經濟學者通常認同福利磁石效應的存在,至於社會學者就常常持相反意見。其中一個反對意見是,畢竟一個人離開原居地,要面對很多未知數,而且移居費用昂貴。此外,福利較好的地區,生活水平也較高,因此實際生活未必得到改善。

再談威斯康辛州個案,移民潮令該地政府非常煩惱,競選州長的政客一度大打旗號做福利改革。當時有調查指出,不單福利金令芝加哥人決定移居到威斯康辛州(福利金的因素只佔29%),還有其他更重要的考慮因素,包括罪案率低(64%)、更好的學校(60%)、已有家人在該州居住(46%)、工作機會(44%)。

回顧香港,國內雖然有廉租房(相等於香港的公屋)、失業救濟金等制度,但在人治大於法治的情況下,福利制度無法運行完善——最近閱報指原來內地醫生在醫院收紅包是常識,這種錢大於命的想法,真令人感到無可奈何。

那麼,香港的吸引力對內地人是否大增?這是顯而易見的。議員葉劉淑儀指出,回歸後至2001年莊豐源案判決前的43個月,申請來港的「雙非」個案只有1991宗,但到2003年至2012年間,就增至20萬名「雙非嬰」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福利改革

不同國家正在收緊新移民的福利政策,如英國。英國來自歐盟成員國的移民人口,失業率高達73%。這個龐大的數字,令選民的排外心態日益嚴重。首相卡梅倫(David Cameron)遂今年宣布作出福利改革,包括失業救濟金由即時可申請,改為三個月後才可申請,六個月後除非有實際工作機會(a genuine chance of a job),否則會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

至於香港,政府卻是反其道而行──看官員口吻,未必打算以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反而開始計數要花多少錢。香港人怎能不抗拒?不是今天的幾個億,而是會否引發未來的幾十個億?福利是未能想像的壓力,奶粉、醫療早已到處引爆。

然而,隨着香港市民學歷提升,很多厭惡性工作都沒有人肯做。最近占飛家中爆水喉,請師傅上來更換新水喉,前後不過5分鐘,已索價350元,也不用說洗碗已月入萬多元了。香港搵食不難,問題是人肯不肯去搵食。香港需要廉價勞工,內地新移民是勞力補給者。如何令綜援由資源的消耗,轉變為經濟動力,要考港府的智慧。

[email protected]

撰文︰占飛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4-1-1 11:37

小小山 發表於 13-12-31 15:10
借信報文章

2013年12月27日  占飛 忽然文化
雙非童本身已是香港永久居民。此判決只影響每日150單程証配額,主要作團聚之用。而此政策97前已存在的,當時亦只有一年等候期。如果一年等候期會引起財政問題,我們2004年前已經出現了問題,不是嗎?
作者: 小小山    時間: 14-1-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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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非童本身已是香港永久居民。此判決只影響每日150單程証配額,主要作團聚之用。而此政策97前已存在的,當時亦只有一年等候期。如果一年等候期會引起財政問題,我們2004年前已經出現了問題,不是嗎?"

答:
1. 1997-2003年, 每日150單程証配額,是為港人內地配偶及子女作團聚之用. 並沒有雙非的問題.
2. 由2001至2003年, 雙非童共有3,940個, 每年平均1,300個. (下表)
3. 自開放自由行, 由2004至2012年, 雙非童共有198,374個, 每年平均22,000個. (下表)
4. 2004年, 因SARS, 經濟下滑, 香港進入財赤預算; 若改變會計準則, 計入公務員的退休開支, 是技術上破產.

有錯, 還望指正.

Reference:
香港 統 計 月 刊 (2013年12月) 1981年至2012年香港生育趨勢, 表2

統計期間

活產嬰兒數目(1)

其中由內地女性在香港所生的活產嬰兒數目:

Reference period

Number of live births(1)

Of which number of live births born in Hong Kong to Mainland women :

其配偶為

其配偶為

香港永久性居民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2)

其他(3)

小計

whose spouses are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s

whose spouses are not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s(2)

Others(3)

Sub-total

2001

48 219

7 190


620

-

7 810

2002

48 209

7 256

1 250

-

8 506

2003

46 965

7 962

2 070


96

10 128

2004

49 796

8 896

4 102


211

13 209

2005

57 098

9 879

9 273


386

19 538

2006

65 626

9 438

16 044


650

26 132

2007

70 875

7 989

18 816


769

27 574

2008

78 822

7 228

25 269

1 068

33 565

2009

82 095

6 213

29 766

1 274

37 253

2010

88 584

6 169

32 653

1 826

40 648

2011

95 451

6 110

35 736

2 136

43 982

2012

91 558

4 698

26 715

1 786

33 199


2.包括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來港少於7年的內地人士包括在這類別)及非香港居民。

http://www.statistics.gov.hk/pub/B71312FA2013XXXXB0100.pdf



作者: Derdad    時間: 14-1-2 18:02

本帖最後由 Derdad 於 14-1-2 18:0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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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喜華﹕終院判決是香港人的勝利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早前裁定申領綜援

的7年居港規定違憲,引起社會莫大反響;有意見擔心判決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引發更多人以假婚姻來港領取綜援、重演莊豐源案後有20多萬雙非兒童來港問題;部分公眾更狠批新移民,諷刺「蝗蟲」襲港,互聯網討論區上更對新移民口誅筆伐,要求修改《基本法》、爭取港方收回單程證審批權、提請人大釋法,甚至發起元旦反蝗蟲遊行等云云。事實上,坊間對裁決存有誤解,甚至忽略了對香港社會的正面意義。

增加公共財政負擔?

坊間最常見的質疑,是認為判決令初到香港的新移民,隨即可享受本港福利,增加社會負擔,更鼓勵新移民好食懶做的惡習,認為此風不可長。社署統計資料,2002年未引入綜援7年居港規定以前,領取綜援的新移民個案佔全港所有綜援個案約15%,在2004年7年居港規定實施後,新移民領取綜援的個案的百分比便減少至3.3%。政府估計判決對每年綜援開支影響少於10億元。無論如何,若以政府每年超過4000億元的公共開支計算,額外開支不足0.3%。

居港規定非新事物

事實上,申領綜援(1993年前稱公援)的居港規定並非新事物,早於1948年已存在,當年居港規定長達10年,1959年減至5年,1971年至2003年改為1年。1年居港規定在香港早已實施近32年,既非新事物,亦也沒有為香港財政帶來沉重負擔。另外,除居港規定外,受助人更需要符合入息及資產規定;現時綜援人均每月3000多元,最低工資實施後,全職僱員月薪亦可達7000元,加上社會對綜援受助人的標籤,試問綜援是否吸引至令人放棄工作?

民調顯示絕大部分市民反對終院判決,但值得指出的是,人權、公義和法治是要有社會代價的。司法獨立及法治精神從來都是本港賴以成功的基石,社會絕不應因不喜歡而輸打贏要,甚至要求人大釋法以圖推翻終院判決。當年居留權一案,政府借助民意,通過釋法剝奪終審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若法例的理解可因應民意而改變,缺乏法律肯定性(legal certainty),或因大多數人不喜歡而改變原來的意義,法治精神會蕩然無存,法律只會淪為大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司法機關變成人治的工具。

不應因民意而損害法治精神

更匪夷所思的是,有意見認為是次訴訟是「為一棵大樹放棄一個森林」,忽略了訴訟會激發本地社會對新移民的怨恨。若所言屬實,為免家中傷了和諧氣氛,遇到家暴婦女應要默不作聲?為免主流社會不滿指摘成為歧視,難道面對歧視的少數族裔要啞忍?同理,市民爭取公民提名的普選制度,或會激起中央政府的不滿和對港人的不信任,那麼香港人是否要顧全大局,不發一言?此等顛倒是非的說法,只會進一步增加社會矛盾,無助消弭中港之間的矛盾。

判決奠定市民社會福利權

事實上,若細閱判辭,不難發現終審庭的判決對香港公民權利保障有極重要及深遠的積極意義。終院首次在判決中肯定《基本法》第36條提及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並嘗試探討社會福利的範圍、應用性作出討論。判決補足了以往大眾認為只有公民政治權利屬不可或缺的不足,並參考南非、加拿大等普通法地區的裁決,令社會福利權利亦被視為基本權利。換而言之,判辭提醒公眾社會福利作為基本人權,不論其曾否對社會有貢獻,香港居民亦依法享有該等權利。

終審庭判決並未有詳細定義何謂「社會福利」,惟日後政府若有任何政策(例如:公共福利金、房屋、醫療服務等),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審查,包括:(1)究竟涉及的政策是否涉及《基本法》第36條提及的社會福利權利(right to social welfare)?(2)若然,該政策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45條有關政府有權根據經濟條件及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development)、改進(improvement)政策」的規定?就是符合(1)及(2)的規定,任何政策的修訂,修訂內容必須與正當社會目的(legitimate societal aim)、有合理關連(rational connection),並且不能超乎適度(proportionate)。因此,行政機關日後不可純因「慳錢」便任意妄為,任何政策若有損香港居民的社會福利權利,市民亦可尋求法律救濟。

是次判決只針對綜援居港限制的合憲性,相信對其他福利政策無直接的影響。然而,由於法院已為居港限制訂出清晰指引,當局應全面檢視各項涉及居港規定的政策,以確保新來港人士的權利依法獲得合理對待。

判決是香港人的勝利

判決公布當日,本會舉行記者會交代案件對香港憲制的重要性,有記者問道:「今次判決是否SoCO(社協)的勝利?」我的回應是,判決肯定香港居民的基本社會福利權利,保障了每一名香港居民(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因此不僅屬與訟人孔允明女士的勝利、亦不僅是新移民的勝利,而是每個香港人的勝利。香港人應該本同舟共濟的精神,不分本地與非本地,不區別香港人或新移民,和衷共濟,共同建立和完善保障每名市民基本生活的社會制度。

感謝孔女士無私付出,她至今從無領取一分錢綜援金,卻為爭取港人基本人權堅持到底;為對抗社會的歧見、挑戰不公義政策而堅強支撐下去,實在值得港人敬佩。

作者是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4-1-2 19:46

小小山 發表於 14-1-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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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証明2004年的財政難關,主要是由150個團聚單程証的一年等待期引起?
作者: 小小山    時間: 14-1-2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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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証明2004年的財政難關,主要是由150個團聚單程証的一年等待期引起?"


答:
你的提問有邏輯上的問題, 是政府因有財政困難, 而改綜援的居港規定由1年至7年. 引Derdad 的文章, 政府可因應財政能力, 更改綜援的居港規定.


自開放自由行, 由2004至2012年, 雙非童共有198,374個, 每年平均22,000個. 因香港的福利(不限於綜援, 還有醫療, 教育,passport,等等,當然不排除是個人因素逃避超生及其罰)相對中國是好得多, 有很多雙非童及其父母是和香港沒有絲毫關係的. 這就是福利磁石(welfare magnet)效應,福利若太過慷慨,難免會吸引鄰近地區的福利移民(welfare migration)。


不同國家正在收緊新移民的福利政策,至於香港,政府卻是反其道而行──看官員口吻,未必打算以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反而開始計數要花多少錢。香港人怎能不抗拒?不是今天的幾個億,而是會否引發未來的幾十個億?福利是未能想像的壓力,奶粉、醫療、學位、房屋早已到處引爆。

作者: Derdad    時間: 14-1-2 23:20

「讀者來函」畢修賢﹕誰來制衡司法機構?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就孔允明案作出的裁決在政治上掀起軒然大波,鳴鼓攻之者有之,謳歌鼓腹者亦非少數。然而,兩方的爭論卻不無共通之處-—就是終審法院的裁決不能質疑。固然,根據當前制度設計,在沒有人大釋法的前提下,終審法院無疑是一錘定音,但當終審法院作出明顯與民意相悖的裁決時,這種超然的權力是基於什麼基礎與是否不容置疑,卻值得大大深思。

任何的制度本質上都是功利主義的產物,其建立與發展都必然具有工具性價值,否則該社會能否存在也是一個疑問。簡單而言,若一制度有利於我者,用之葆之;反之,則棄之而後快。換句話而言,一事之合乎公義,只不過是一事長遠有利的另一種表述。

假設「權力若不受制衡必走向腐敗」,司法機構的裁決權力若不受制衡又如何免於腐敗?且說因為要防止權力的濫用,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必須是公民授權,假如司法機構的權力不來自公民,又如何防止權力的濫用?這個問題對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的終審法院而言尤其值得思考。退一步說,若司法機構的權力來源間接地來自於任命法官的行政機關,在行政長官是普選產生之前,與其共枯共榮的司法機構當立於何地?

香港的權力分配制度是不平衡的。若行政機關的決定與立法機關的法例都必須置於司法機構的覆核之下,受其法律觀點的約束,何以終審法院的裁決能避開一切的審視?或有論者會指出,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超然性是制度上的必須,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透過對法律觀點的詮釋,防止不合理的行政決定或違憲的法例減少公民的權利。然而,若此裁決與公民普遍傾向的政治決定背道而馳的話,這不啻將一部分菁英對法律的理解凌駕於公義之上,那司法機構對社會的價值將在哪裏?若社會視終審法院的裁決為不合理的話,終審法院若要托詞說政策及社經條件不在考慮範圍之內的話,其裁決極其量只是合乎程序公義,卻不一定合乎實質公義。

推論至此,要為司法機構解困唯一的出路怕且要訴諸司法機構的自律。不無諷刺的是,若行政機關官僚的自律被視作無力的話,司法機構的法官也將陷入同樣的質疑之中。若法官因其專業資格而被視作在判斷上是無瑕的話,這怕且託予司法機構一種不可能承受之重。這一切的質疑都可歸結為一個問題——究竟誰來制衡司法機構?

作者是香港大學二年級學生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4-1-3 00:01

本帖最後由 shadeslayer 於 14-1-3 00:04 編輯
小小山 發表於 14-1-2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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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証明2004年的財政難關,主要是由150個團聚單程証的一年等待期引起?"

你的提問有邏輯上的問題, 是政府因有財政困難, 而改綜援的居港規定由1年至7年. 引Derdad 的文章, 政府可因應財政能力, 更改綜援的居港規定.

Xxxx


要看前文後理。


1. 我先說,一年等候期己在2004年前實施多年,現在法院只判2004由一年改到七年有違基本法,如果將來有財政問題,過去已應該見到「因為一年等候期」而帶來的巨大財政難題。


2. 你回我題說,2004年香港財政赤字。我想,這代表因「一年等候期」有財政殺傷力?


3. 我再問財政赤字和「一年等候期」有關嗎?


4. 你卻說邏輯問題。

即你答案(2)不是答我的(1),是你答錯線定我邏輯問題呢?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4-1-3 00:07

小小山 發表於 14-1-2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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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証明2004年的財政難關,主要是由150個團聚單程証的一年等待期引起?"
你講完又講的雙非是完全另外一個判決,點可混為一談。我第一個 post 就係叫大家不要撈埋雙非一起講。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4-1-3 00:18

Derdad 發表於 14-1-2 23:20
「讀者來函」畢修賢﹕誰來制衡司法機構?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就孔允明案作出的裁決在政治上掀起軒然大波 ...
我看,簡單講,法官只是一個翻譯,一個專業的法津條文翻譯。 如果行政或市民不喜歡法官翻譯出來的結果,那不是翻譯人的問題(有五位法官判,客觀性好強),不須制衡法官,改法律便可了。

作者: tcmsung    時間: 14-1-3 01: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小小山    時間: 14-1-3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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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先說,一年等候期己在2004年前實施多年,現在法院只判2004由一年改到七年有違基本法,如果將來有財政問題,過去已應該見到「因為一年等候期」而帶來的巨大財政難題。


2. 你回我題說,2004年香港財政赤字。我想,這代表因「一年等候期」有財政殺傷力?


3. 我再問財政赤字和「一年等候期」有關嗎?


4. 你卻說邏輯問題。"


2004年香港財政赤字, 要加稅, 賣資產, 削福利, 各階層都受影響, 請問綜援戶, 新來港人士是否可以豁免 ?

你的邏輯問題是硬將「一年等候期」和財政赤字畫上等號, 倒果為因.

作者: 20120808    時間: 14-1-3 13:00

本帖最後由 20120808 於 14-1-3 13:01 編輯
tcmsung 發表於 14-1-3 01:04
而終審庭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要法庭有民意認受性,
行政長官必先是由民主選舉產生

庭外響起風雨聲
此際抽水卻怡人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4-1-3 14:31     標題: 引用:回覆+shadeslayer+的帖子 "1.+我先說,一

原帖由 小小山 於 14-01-0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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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先說,一年等候期己在2004年前實施多年,現在法院只判2004由一年改到七年 ...
你的邏輯問題是硬將「一年等候期」和財政赤字畫上等號, 倒果為因.

Xxxxx

我不是這樣說。我說,經濟負擔不應該是反對判決的理由,因為2004前己多年用一年等候期,沒有証據証明一年等待期會引起嚴重財政負擔。你卻回我的文說甚麼 2004財政赤字。係我想問清楚你是否指一年等待期會引起財赤?不是我認為一年等待期會引起財赤。




作者: K722    時間: 14-1-3 14:36

20120808 發表於 14-1-3 13:00
庭外響起風雨聲
此際抽水卻怡人

龍馬精神
身體健康

作者: 小小山    時間: 14-1-3 18:09

"你能証明2004年的財政難關,主要是由150個團聚單程証的一年等待期引起?"

那麼請你先証明2004年的財政難關, 與綜援完全沒有關係.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統計數字 (2012年9月)
自2004年加入7 年等候期, 新來港定居少於七年的綜援受助人, 由2004年的73,000人, 下降至2011年的17,000人.當中有人已居住滿7年, 有些已有工作, 有些不合7年居住期的資格. 很可惜該表沒有$$.
表10. http://www.statistics.gov.hk/pub/B71209FB2012XXXXB0100.pdf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4-1-3 19:51

小小山 發表於 14-1-3 18:09
"你能証明2004年的財政難關,主要是由150個團聚單程証的一年等待期引起?"

那麼請你先証明2004年的財政難 ...
無可能無關,問題係幾多,有無人靠嚇。

極力反對判決的自由黨說十億左右,實際應該少一些。在四千億的香港預算,只係少於 0.25%。
其實判決只係認為2004年的由一年變七年沒有足夠理據。一年等候期本身合不合理,會不會做成財政嚴重負擔,要問制定此政策的人,點解2004前無人嘈?97夠慘咯。

作者: 小小山    時間: 14-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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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黨說十億左右,應該差不多。假設回復到2004年申領人數, 增加56,000人. 每人每月拿取$3,000, 一年就已經是20億, 一半人申已是10億. 還未計其他福利, 如醫療(綜援基本免費), 讀書, 房屋(都是免費).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4-1-3 22:15     標題: 引用:回覆+shadeslayer+的帖子 自由黨說十億左

原帖由 小小山 於 14-01-0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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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黨說十億左右,應該差不多。假設回復到2004年申領人數, 增加56,000人. 每人 ...
判決是保障了香港人在回歸時所享有的福利,不會無理被政府扣減。不是是好事來嗎?




作者: tcmsung    時間: 14-1-5 01: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小小山    時間: 14-1-5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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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居民, 都不受7年等候期所限, 可領綜援, 何需"保障了香港人在回歸時所享有的福利,不會無理被政府扣減。"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4-1-5 02:03     標題: 引用:回覆+shadeslayer+的帖子 香港永久居民,+

原帖由 小小山 於 14-01-0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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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居民, 都不受7年等候期所限, 可領綜援, 何需"保障了香港人在回歸時所享 ...
我看的是這判決背後的意義,判詞的重點。




作者: 小小山    時間: 14-1-5 23:50

本帖最後由 小小山 於 14-1-5 23:5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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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時回復到只有每日75個(或以下)單程証的配額, 以免增加納稅人的負擔.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4-1-6 00:42     標題: 引用:+本帖最後由+小小山+於+14-1-5+23:51+編輯+

原帖由 小小山 於 14-01-05 發表
本帖最後由 小小山 於 14-1-5 23:5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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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保障97時香港人享有的福利不被政府無理扣減。97時己經係150個配額,有乜好講?

或者你告政府,睇下法院會否同意你?




作者: NewHand    時間: 14-1-8 12:56

shadeslayer 發表於 14-1-1 11:37
雙非童本身已是香港永久居民。此判決只影響每日150單程証配額,主要作團聚之用。而此政策97前已存在的,當 ...
請問團聚一定要在香港嗎?  在國內生活就不算是團聚嗎?  如沒能力在港生活,為何要別人付錢給你在港團聚。這樣你還覺得合理?
作者: shadeslayer    時間: 14-1-8 13:38     標題: 引用:Quote:shadeslayer+發表於+14-1-1+11:37+雙

原帖由 NewHand 於 14-01-08 發表
請問團聚一定要在香港嗎?  在國內生活就不算是團聚嗎?  如沒能力在港生活,為何要別人付錢給你在港團聚。這 ...
國內當然可以團聚,不過係人家的決定。在港搵唔到食,在大陸一定可以?

法院今次判決不是判團聚合不合理,是判2004的政府由一年期延長致七年不合基本法對香港人的保障。




作者: 小小山    時間: 14-1-16 15:40

周基利﹕終院裁決會增加多少新移民領綜援? (2014年1月16日)

【明報專訊】12月17日終審法院裁定申領綜援7年居港期的規定是違憲的,因此新移民便可在港住滿1年後申領綜援。這個法庭判決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爭論和迴響,大家都議論紛紛。不過筆者感到失望的是,大家關心的只是這個裁決的法理依據是否充分,或者是可能導致的後果,但對於是否應為申領綜援設立居港年期這措施,反而討論不多。大家可以冷靜下來想一想,綜援設立的目標是為有需要的人提供一個基本生活的安全網,假如大家可以從這個需要的角度看,新移民最需要幫助的時間往往便是來港定居的頭幾年。而這個居港7年的規定,便正正是拒絕在他們最需要幫助的時間向他們伸出援手,所以這措施本身與設立綜援的政策目的是相違背的。

裁決公布當日,《明報》記者致電筆者查詢這個裁定的影響,尤其是因這裁決而會增加新移民領取綜援的人數。其實筆者手頭上這方面的數據並不多,只有香港統計月刊2012年9月出版的專題文章〈2001年至2011年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統計數字〉中,2001至2011年新移民的綜援受助人的數目(表一)。於是筆者只好根據這有限的資料作出推算。

計算一:每年16.8億
其實申領綜援居港的規定是在2004年實施的,而在此以前(即2001至2003),新移民居港1年便可申領綜援。從表一可以看到,領取綜援的新移民人數由2001年的5.8萬增至2003的7.2萬,筆者粗略估計領取綜援的新移民人數會由2011年的1.7萬回復至2001年的水平,即5.8萬。換句話說,因這次裁決,領取綜援的新移民將會增加4萬人。筆者當時估計,每個綜援受助人每月約可得3500元,所以每年增加的開支達約16.8億元(4萬人 x 3500元 x 12月)。

計算二:每年12至16.6億
12月18日晚上筆者又翻看判辭全文,發覺他們列舉了1999年度及2000年新移民領取綜援的數目,分別是4.6萬及4.9萬,而且在2013年9月有13,136名新移民領取綜援,其中18歲以下的兒童有7492名(佔57%)。假如新移民領取綜援的數目回復至1999年水平,那麼增加領取綜援的新移民數目將會是約3.3萬(4.6萬減1.3萬)了。另一個推算方法是基於1999至2003年間的平均數為約5.9萬,即增幅是約4.6萬(5.9萬減1.3萬)。於是筆者便在12月19日早上電台節目中估計,長期而言新移民領取綜援的數目將增加3萬至4萬,至於開支方面,2011/12年度,一人、二人及三人合資格家庭成員人數的平均每家綜援金額分別為4213、6741及8907元,故平均每人每月為約3000至3500元。保守估計有關開支增加12億(3.3萬人 x 3000元x 12月)至16.6億(4.6萬人 x 3000元 x 12月)。不過,筆者相信這個增幅不會一步到位,而是會在未來幾年逐漸回復,至於原因遲一些有機會再詳述之。

不過這個推算仍有不足的地方,1999至2003年期間,新移民的特徵與現在至未來幾年新移民的特徵有否轉變,而這些轉變又會否使他們申領綜援的機會增加或減少呢?另一個主要因素當然是香港的經濟環境如失業率等。

首先筆者比較在2001和2011年15歲及以上新移民的教育程度。新移民的教育程度在過去10年的確有所提升,初中或以下程度由2001年的七成減至2011年的五成六,而擁有大專程度的亦由2001年的6%大升至2011年的16%(表二)。不過和本港人口仍然有很大的距離,全港人口中初中或以下程度只有四成一而大專程度的有兩成八。而且筆者亦曾分析2001和2011年人口普查的數據,發現新移民的貧窮率只由2001年的三成八輕微下降至2011年的三成四。似乎教育水平的提升對新移民的貧窮率幫助不大。

計算三:每年11億
筆者相信最大的轉變是,在新移民當中18歲以下兒童的比例由2001年約39%跌至2011年的25%。因為一般來說,新移民兒童申領綜援的機會高於成人新移民,所以新移民兒童比例減少亦可能令申領綜援的數目低於預期。

首先筆者假設新移民申領綜援的機會回復到1999年的情,這是1999至2003年最低水平。然後筆者便計算1999年時,新移民兒童和成人申領綜援的百分比。要計算這兩個百分比,首先要推算1999年時新移民兒童和成人的數目,以及他們申領綜援的人數。筆者不知道1999年時新移民的數目,所以便假設1999年新移民數目和2001年一樣,即266,577(2001年人口普查),再假設和2001年一樣,1999年亦有39%的新移民是兒童,所以1999年時,新移民中有103,965名兒童(266,577×39%),成人則有162,612名。終院判辭提及2001年時約有一半領取綜援的新移民是兒童,所以筆者亦假設1999年時,亦是約有一半領取綜援的新移民是兒童。所以1999年時,筆者便推算有23,099(46,198×50%)名領取綜援的新移民兒童,而亦有23,099名成人是領取綜援的新移民。故此筆者推算1999年時成人新移民領取綜援的百分比是14.2%(23,099 ÷ 162,612),而兒童新移民領取綜援的百分比則是22.2%(23,099 ÷ 103,965)。由於2011年的人口普查在暑假進行,很多新移民都回鄉探親,所以新移民的數目由2001年的266,577大跌至2011年的171,322,筆者只好假設2013年亦有266,577新移民。筆者推算在2013年,兒童新移民領取綜援的數目應是14,795(266,577 x 25% x 22.2%),而會有28,390名成人新移民領取綜援(266,577 x 75% x 14.2%)。換句話說,新移民增領綜援的數目便是30,016人(14,795 + 28,390 - 13,169),額外開支約11億(30,016人 x 3000元 x 12月)。

不過這個推算仍有可能是高估的,主要原因是近幾年本港的失業率都保持在極低水平(大概3.3%),但在1999至2001年間,失業率徘徊在5%至6%。因為1991至1997年的失業率都比現在為低,所以有可能當時新移民領取綜援的百分比較現在還要低。筆者嘗試找1999年以前新移民領取綜援的數目,但原來有關新來港定居綜援受助人的統計數字是由1999年1月開始定期收集的。因此筆者並不知道究竟我們高估了多少,不過香港的經濟環境受外圍因素影響,有時波動得比較犀利,假如香港經濟變差,失業率很容易便會上升至1999年的水平。到其時,新移民便會首當其衝,收入大減而需要綜援的幫助。

筆者從上年年初已在《明報》撰文希望有關當局重新檢討居港年期的規定,所以筆者是一直支持取消這措施的。所以筆者初期高估有關開支並非有意恐嚇港人,實在是資料不足所致。假如政府能夠提供更多數據,相信對推測判斷在財政上的影響會有更準確的推算。

作者是香港教育學院亞洲及政策研究學系教授及系主任
http://news.mingpao.com/20140116/fac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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