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讓學生拿回家的作業,本身就表示不介意學生在做作業時,借助參考資料,否則就應該把學生集中在有老師監督的試場中應考。因此,學生在這類作業中利用參考資料,實在有別於在試場中「出貓」作弊。現在出現的問題是這批學生的消化參考資料的能力低,未能用自己的文字重新把資料內容演繹出來。能力低,即打少一分就是了,怎可視作考試作弊?
欣賞《孤星淚》還要想起道德,真淒涼....
這些人自找壓力....
道德兩字固然使某些人感覺沉重.....
大商家很容易失去一個個人的中心思想,喜歡灰色地帶,因要在灰色地帶
找吃,灰色地帶愈大,更能找來更大利錢;
當施先生說他不喜〔道德標準的絕對化〕的同時,
施先生自己已不自覺地鼓吹〔灰色地帶絕對化〕了....
這種發展也非常危險...
若由這種思想傾向的人主導社會?
一個沒有個人中心思想的人...〔地產除外〕..








JustAParent 發表於 13-8-2 08:10
告你唔入唔代表你道德,法律上奈你唔何亦唔代表你行為無問題。正因為我明白成人世界的可怕,才要教小朋友高一些的道德標準,讓他們長大後有足夠的空間墜落。

samuel89 發表於 13-8-2 12:17
學生做錯事當然不應該推卸責任,但老師和學校教唆左學生做錯事(分系老師俾既,學校呈俾考評局, 唔系學生自評分去呃分), 不單止唔企出來認錯保護學生, 仲推卸責任拖時間........何者較推卸責任些呢?

samuel89 發表於 13-8-2 13:55
sorry.....我都冇興趣代表法官和執法者去審判和懲罰他們......
或者可能我地都離開左學生時代有段時間了......不如舉個返工例子比較熟悉.....
以前工廠返工要打咭或簽到相當普遍,代別人打咭簽到都時有發生, 假如主管都同流合污, 大家其實都犯左盜竊罪, 當然冇事發生果陣, 相信很多人都試過"半推半就"做過"賊", 但"不幸"俾老闆發現, 主管就想置身事外, 詐作不知,.....相反員工版本自然說是主管暗許, 甘員工是否不認錯仲推卸責任呢?////
我想講既目的都系想大家儘量"寬待"下呢23位學生, 做錯要認,打要企定, 學生張證書已經冇左中文科成績, 但就寬待左老師學校, 就唔好再將學生指責老師學校變成"推卸責任",罪加一等了........








//然而,考試局將整科中文科的成績都取消是不適當及太過份。合情合理的做法應該只取消那有問題部分之分數,將那部分之分數視作零分,然後加上學生其他正式考試的分數來設定學生中文科之整體評級。//
如果看這事的焦點只放在這23名學生上,只取消那有問題部分之分數(作弊部份),將那部分之分數視作零分,然後加上學生其他正式考試的分數來設定學生中文科之整體評級,看似好像是合情合理。。。。。
但是。。。又如何向那些沒有作弊及用自己真正努力後。。郤取得低分什至不及格的學生交待哩?這種做法是否[重利輕德]哩?對沒有作弊的學生公平嗎?
若要這樣大仁大義對待作弊的學生,那就更應該一併獎勵其他所有忠於自己的學生才對。。。。郤不應該重23名學生之利而輕對其他所有學生之義。。。這不是[重利輕義]嗎?我相信教局這樣做是不容許有僥倖取分的成份吧。。。。
在商場上重利輕義,我不能反對;但在教育層面上,是否合適?我存疑。。
就當我是回應施先生吧。。。。。
//為何不能向沒有作㢢的學生交待?將涉嫌作弊之部分給予零分已是合情合理的交待。那些學生中文科其他部分也沒有作㢢,那麼否定他們在其他部分的努力又是公平嗎?//
我的焦點依然會放在整體學生上,考試是整體學生的事,公平的定義應放在所有學生上,而不是狹義地只看該23名學生,作弊在任何考試中本身已是一項犯規行為,在犯規的科目上被取消資格,對所有參與考試的學生,都是公平的。若只取消作弊部份,其餘分數則可留下,這不算大仁大義嗎?
舉例若有同學不作弊而共取60分,但作弊同學被取消作弊部份後,得分是70分,那應該怎樣衡量和評價?是否在成績單上指出該科成績已剔除作弊部份之分數,又或是從不需要指出曾經作弊?這不荒謬嗎?分數是利,不作弊是德,這不是重23名學生之利而輕不作弊學生之德嗎?不是「重利輕德」嗎?
//我正是認同「德」之重要性,所以他們才應該受罰//
「罰」量的問題,那科作弊就那科被取消資格好了,
打至永不超生?太重了吧。。。太無陰公了。。。。
//此外,我所提議的懲罰方式,已是合情合理合法//
所謂合情合理合法,永遠都是相對於說這話的人的。。。。。
或許公平些,
當教育以「分數」為中心的時候,你便是對的。
當教育以「德育」為中心的時候,我便是對的。
我都系上來吹水唔使搵人助威嘅,單打獨鬥慣, 一於同redkoni兄一樣繼續以吹水為先, 袋錢落袋為後....




lokfail 發表於 13-8-13 17:13
將來發現類似情況,對學生之懲罰必須要一致的(假設已有足夠證據,否則當然是按實際情況考慮)。
然而,對相關老師或學校卻應該也有懲罰,因為相關老師及學校絕對有責任作把關,主動防範於未燃,及主動在校內處理涉嫌個案而不是由考評局覆核時才揭發出來。而懲罰之程度也應因應嚴重性而決定,例如涉及學生人數、是否有系統性之集體合 謀 、相關老師或學校是否有「被揭發」之前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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